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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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设计

本文报告了对来源于两个已经完成的以及另外两个仍在进行中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数据分析的结果。其中,两个已经完成的实验是有关于暴力和财产犯罪的实验,属于在堪培拉进行的“融合性耻辱实验项目”(Reintegrative Shaming Experiments,简称RISE)。在这两个实验中,恢复性司法程序作为程序分流的一种手段引入起诉阶段,并导致加害人不会有犯罪记录。[1]另两个正在进行中的是在伦敦进行的关于抢劫和盗窃犯罪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即将进入完成阶段。这两个实验中,恢复性司法程序在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后刑事法院(Crown Court)量刑前的阶段被引入。[2]

本部分将着重介绍上述随机分配对照实验的核心数据以符合CONSORT声明的要求。[3]这项声明,也即“实验报告统一标准(Consolidated Standards of Reporting Trials)”,已经被一些主流的实验研究杂志采用,如“美国医学协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柳叶刀杂志(The Lancet)”以及国家医学图书馆等。每一个随机分配对照实验报告的项目清单都可以在CONSORT网站上找到[4],而且这是下表1中所报告项目的选择基础:针对四个随机对照实验中每一个CONSORT项目的相关事实进行描述。

表1 四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恢复性司法VS传统性司法)的CONSORT要素

(续表)

这些标准已经被发展并作用于大量虽然出版了成果但却缺乏对其研究开展情况的详细描述的随机实验研究。虽然随机分配的对照实验通常被形容为“黄金准则(gold standard)”,但如果其内部效度(internal validity)受到威胁,“黄金”很快就会变成糟粕而一文不值。

下面的讨论详细阐释了表1的内容。表1展示了在伦敦进行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截至2004年10月31日的数据,但在伦敦对假设的检验却基于整个随机分配实验的不同子群体(subset),其中对被害人的访谈直至2004年11月份才得以完成。下面的讨论将介绍这些子群体。

(一)机制:堪培拉的审前分流(Pre-Court Diversion),伦敦的量刑前会议(Pre-Sentence Meetings)

最先的两个随机分配对照实验,是从1995年7月到2000年6月作为“融合性耻辱实验项目”(RISE)的一部分在澳大利亚堪培拉进行的,而且是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合作进行的。这两个实验分别为青少年财产犯罪案件(Juvenile Personal Property crime,简称JPP)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以及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Juvenile Violent Crime,简称JVC)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他们按照相同的机制进行运作。所涉罪行符合条件、同时承认罪行的被拘留者(arrestees)将会被随机进行分配,或者按照常规程序进入法庭审判,或者分流进入一项与被害人及双方亲友共同进行的面对面的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

其他两个在伦敦举行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开始于2002年7月,与伦敦警察局(London Metropolitan Police)合作进行,分别是盗窃案件(London Burglary,简称LOB)随机分配对照实验和抢劫案件(London Robbery,简称LOR)随机对照实验。这些实验所包括的案件都很严重并应由刑事法院管辖,而且绝大多数参与实验的涉案加害人都在量刑之前被移送监狱羁押。加害人当庭认罪后,案件或者按照常规方式进入量刑程序,或者在量刑前参加面对面的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就后一种情况而言,量刑法官可以将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及达成的结果协议纳入考虑量刑的因素范围,将其视为潜在的可缩短刑期的“减轻因素”。尽管在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中(2003年)产生的判例法显示,即使加害人仅仅是自愿参与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无论这种会谈是否实际进行),这种对刑期的缩短也是恰当的,但是根据我们截至目前的发现表明:在随机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实验组案件和对照组案件的刑期长短方面,并没有数据上的显著差异。所有的量刑都是在恢复性司法会谈(如果有的话)结束之后作出的。

(二)实验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特征

两个在堪培拉进行的实验包括了青少年实施的中等严重程度的多种犯罪。所有案件都包含有严重程度达到需由治安法院管辖的罪行。家庭暴力和性犯罪被排除在本次研究之外。对于符合条件并向警察承认全部犯罪的加害人,警方会提供机会让他们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并会事先告知他们:如果他们愿意面见被害人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他们可能会被不予起诉。在这两个实验中,没有加害人拒绝参加。穿制服的负责具体操作的警察负责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筛选,并致电24小时研究热线。研究人员对某一加害人是否符合参与实验的条件进行最后的确认,随后研究人员打开一个密封的信封来确定如何对这个案件进行随机分配(进入实验组或对照组),之后这一分配结果会转达到负责处理该起案件的警察。之所以随机分配程序会在取得被害人同意之前进行,主要是因为警方在逮捕和讯问加害人的时候需要马上知道接下来如何运作。只有极少数的被害人拒绝参与。在少数案件中,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害人。[5]

财产犯罪实验(JPP)包括的犯罪种类有普通盗窃、入室盗窃(burglary)、机动车盗窃、在业主自行经营的商店内盗窃(非大型商店)、刑事毁坏、欺诈、侵入车辆或者接收私藏赃物。该实验严格限于青少年加害人(加害人平均年龄15.6岁);在全部173个案件的249名加害人中,有16%是女性,有9%是澳洲土著居民。在151个财产犯罪被害人中,接受采访者(占全部可以联系到的被害人的88%)的平均年龄是38岁,其中41%是女性,2%是澳洲土著居民。

暴力犯罪实验(JVC)包括的犯罪种类主要有袭击伤人(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普通伤害(common assault)、打架和纵火案。所有的加害人年龄都小于30岁(平均年龄17.8岁)。在全部100个案件中的121个加害人中,有18%是女性,12%是澳洲土著居民。81个接受访谈的暴力犯罪被害人中(占全部可以联系到的被害人的91%)平均年龄是25岁,其中32%是女性,6%是澳洲土著居民。

两个在伦敦进行的实验仅限于作出有罪答辩的成年人,而且犯罪类型仅限两种:盗窃与抢劫,并且严重程度应达到需由刑事法院管辖。在这些类型的案件中,有一些案件法官会要求缓刑服务机构(Probation Service)为加害人准备一份量刑前报告(Pre-sentence Reports),研究小组则通过“全国缓刑服务中心”(National Probation Service)——电脑化的伦敦“缓刑跟踪器(Probation Tracker)”的每日到每周的数据识别这些案件。从宣布休庭到量刑作出前用于准备量刑前报告的期间大约持续4周,在此期间恢复性司法程序可以得到实施并完成。伦敦警察厅(Scotland Yard)的警官会与加害人,通常是羁押在监狱里的加害人联系。这些警官已经经过恢复性司法协调员(restorative justice facilitators)的相关培训,并负责对加害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筛选并进行风险评估(考虑到在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中可能出现暴力行为,并因此淘汰了近10个案件)。初步筛选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加害人已经作出有罪答辩,且未经正式审判,这是因为恢复性司法需要加害人在与被害人会面之前就接受对其所犯罪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一方面在警官与加害人会面讨论案件时还需再次核实。如果加害人确认接受其对所犯罪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其他方面也符合条件,警官便会询问加害人是否愿意参加此项随机分配的对照实验。加害人会被告知,如果他们同意参加,并且被害人也同意参加,整个案件会各有50%的几率进入以下两种程序:一是以通常的方式进行量刑;另一则是在量刑前参加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

在盗窃犯罪实验(LOB)中,在被询问是否愿意参与实验的加害人中,有78%的加害人同意参与。之后则询问与同意参加的加害人相对应的被害人是否愿意参与;在这些被害人中,59%的被害人同意参与。以上两项合计,加害人与被害人都同意参与的案件占所有符合条件、在刑事法院答辩有罪后等待量刑前报告案件的46%。这里所说的参与实验的法院指的是,位于伦敦并在任何时间点参与到此项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中的刑事法院(参与实验的刑事法院数量在逐步增加,从原先的2个增加到2003年中期的12个)。在抢劫犯罪实验(LOR)中,在警方接触过的加害人中,有82%同意参与实验,而与之对应的被害人中,同意参与的占52%。两项总计,占全部符合条件的潜在案件的43%。一旦恢复性司法协调员(警官)取得了被害人的同意,其会立即致电随机分配的热线电话(位于美国)进行随机分配,这样被害人就能立刻知道他们是否被分配到实验组参加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加害人随后也会被立即告知。

盗窃犯罪实验(LOB)包括一般盗窃和加重盗窃。后者被界定为犯罪时携带武器,或者在盗窃的过程中以暴力恐吓被害人,或实际袭击了被害人。在用于本项分析的案件中,145名盗窃案件的被害人中有27名(占19%)亲眼目睹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实验中的犯罪行为包括入室盗窃和非入室盗窃,但绝大多数是入室盗窃。截至2004年10月31日,216个案件被纳入实验中,共有216名加害人。只有单一犯的案件才符合盗窃犯罪实验(LOB)和抢劫犯罪实验(LOR)的要求。[6]盗窃犯罪实验(LOB)中的加害人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9%是女性,37%是非白种人;共有268名被害人,平均年龄是36岁,其中50%是女性,13%是非白种人。

抢劫犯罪实验(LOR)包括抢劫和“街头犯罪”(主要指抢夺手提包),包括使用武器和不使用武器。截至2004年10月31日,共有125件案件纳入实验,共有125名加害人(如上文所述,共同犯罪的案件被排除在外)。他们的平均年龄是28岁,其中6%为女性,57%为非白种人。共有138名被害人,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51%为女性,29%为非白种人。

对于在此项研究中接受了访谈的被害人这一子群体,我们还设置了额外的条件。只能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害人进行访谈:(a)系成年人;(b)能够读、说和听懂英语。并对下列情况的被害人不进行访谈:(c)不服从随机分配或不能出席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d)在出席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之前退出实验;(e)在初步筛选之后,他们的案件随后被撤销或者被认为不符合条件。当我们尝试进行意向处理分析(Intention-To-Treat,简称ITT)时[7],基于伦理上的考虑,警方不希望我们联系那些所占比例不足5%的被害人,他们已经在随机分组后选择退出实验并且心情相当烦躁。

由于实验行政管理方面的原因,对被害人的访谈直到实验开始6个月之后才开始实施。因此,对现有案件进行筛选的最后条件是这些案件应当在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间被纳入实验(185个LOB案件和115个LOR案件)。在所有这18个月期间内被随机分配的盗窃案件的被害人中,首先按照上述(a)—(e)的标准选择出166名可以进行访谈的被害人,最终进行访谈的被害人为146人,占可以进行访谈被害人的88%。同样,在抢劫案件的被害人中,有90名被害人按照上述(a)—(e)的标准可以进行访谈,最终进行访谈的被害人为69人,占可以进行访谈被害人的77%。在盗窃犯罪实验(LOB)被访谈的被害人中,女性的比例在恢复性司法组(实验组)中占56%(39/70),在传统司法组(对照组)中占61%(46/76);在抢劫犯罪实验(LOR)被访谈的被害人中,女性的比例在实验组占44%(15/34),在对照组中占57%(20/35)。[8]在访谈中唯一收集的其他人口统计特征是年龄,这与其他处理条件很相似。在被访谈的盗窃犯罪实验被害人中,年龄超过30岁的在实验组占81%(57/70),在对照组占78%(58/74);在被访谈的抢劫犯罪实验被害人中,年龄超过30岁的在实验组占59%(34个回答的被害人中有20个),在对照组占50%(34个回答的被害人中有17个)。

从随机分配到对被害人进行访谈期间的平均天数,在伦敦抢劫犯罪实验的实验组为28天,对照组为24天;在伦敦盗窃犯罪实验的实验组为29天,对照组为24天。从举行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到对被害人进行访谈期间的平均天数,在抢劫犯罪实验中为14天,在盗窃犯罪实验中为16天。尽管随机分配以案件为单位,但在后文第四部分图1至图4中,所有的被害人都是独立进行报告。在抢劫案件中,平均每个案件的被害人人数为1.12个;在盗窃案件中,平均每个案件的被害人人数为1.24个。

(三)干预措施(Interventions)

上述几个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中所采取的实验措施(treatment)只有细微差别。在所有四个实验中,负责面对面会谈的恢复性司法协调员都是警察,他们都参加了一个由同一澳大利亚培训团队所提供的为期四天的培训课程。培训的内容包括恢复性司法理论和进行面对面会谈所需要的角色扮演练习。实验措施中,很大一部分重心落在面对面会谈之前在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所开展的准备工作。需要指出的是,伦敦的两个实验对这方面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因为伦敦实验的协调员可以吸收在堪培拉进行的RISE项目所取得的经验。在堪培拉的RISE实验中,协调员只是与会谈的参与人通过电话进行简单的交谈;而伦敦实验中的协调员则在会谈前至少与每一位被害人和加害人会面一次,有时见面的次数更多,他们会经常通过多方的电话交流对会谈进行补充。在所有实验中,被害人和加害人都会被鼓励带亲友来参加会谈。

在伦敦,协调员(警察)会频繁地向双方当事人的支持者(亲友们)解释他们在会谈中的角色和责任,但在堪培拉则并非如此。包括交通方面的安排(尤其考虑到伦敦困难的交通问题)在内的许多准备工作都事先进行,以确保所有人能够出席。其结果是,与堪培拉相比,总体上伦敦的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的参与人虽然较少,但参与人的准备更充分;堪培拉的会谈参与人更多,尤其是加害人的支持者,但参与人的事前准备方面不及伦敦。

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的地点几乎都由主持会谈的警察以外的其他参与刑事司法的官员来确保安全。在堪培拉的两个实验中(JPP和JVC),会谈都在警察局召开;在伦敦的两个实验中(LOB和LOR),会谈召开地点大多是监狱,因为大多数加害人此时已经被羁押(而且大多数加害人之后还会被判处监禁刑)。

从实验研究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因素是恢复性司法会谈的形式、时间安排以及会谈中的互动结构需要保持高度一致。在所有的四个实验中,恢复性司法会谈的平均时长为1.5—2小时,在此期间参与人进行圆桌会谈并轮流发言。讨论的议题包括:(1)犯罪发生时究竟发生了什么;(2)究竟给每位受影响的人——被害人、加害人及他们的支持者造成了怎样的后果?(3)现在应该怎么做来修复所造成的伤害?会谈往往涉及极其情绪化的交锋,尤其是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的情况。协调员经过培训,要妥善处理这些情形,既要允许表达愤怒,同时也要保持足够的礼貌以寻求达成某种解决方案。在会谈的末尾阶段一般会采用达成“结果协议”(Outcome Agreement)的形式,所有参加人都会参与其中。协议通常包括加害人承诺对被害人或社区进行弥补,或者承诺进行自我改造,或者两者兼有。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被害人的金钱赔偿、社区服务(如果加害人未被判处监禁刑)、参与戒毒治疗、文化教育或者其他用于降低再犯罪风险的项目。加害人是否遵守结果协议由协调员进行监管;我们目前的估计是,所有四个实验的加害人履行协议的比例约占75%。

在堪培拉的实验中,分配到对照组的加害人交由当地治安法庭管辖审理,其中未满18周岁的加害人则由一个特别的少年治安法庭管辖,而这个法庭并不对外公开,只有加害人的家庭成员可以到庭旁听。对于这个法庭审理的案件,我们的研究团队得到了特殊的许可,可以参与庭审并收集观察到的关于案件如何处理的数据,但前提是加害人不反对(最终实际上只有两个加害人行使了“否决权”)。大部分加害人被判处“守行为”12个月。此外,一些人也会收到改造令(rehabilitative orders)或者被罚款。没有一个加害人因为纳入实验的犯罪行为被判处监禁刑。

在伦敦的实验中,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加害人都会在他们答辩有罪和收到他们的量刑前报告之后进行量刑。在实验组中,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的结果协议会提交给负责量刑的法官,以使法官了解加害人在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中所作出的承诺。仅仅在盗窃犯罪实验(LOB)中,从第111个案件起(2003年8月开始),2—3页的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记录(由在协商会谈中在场观察但并未参与讨论的研究人员撰写)会被提供给负责审理已经进行了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的每一个盗窃案件的法官。这一提供会谈记录的做法,是在高等法院(High Court)作出裁决认为法官应当缩短参与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的加害人监禁刑期后(R. v. Collins 2003),应法官的要求所增加的。

(四)结果测量指标(Outcome Measures)

本文报告了五个针对被害人的结果测量指标,两个针对假设一,三个针对假设二。关于创伤后应激综合症程度的测量则属于另一个正在准备中的研究报告,本文并不涉及。其中四个测量指标适用于全部四个随机分配对照实验,并在本文中予以详细介绍。这些测量指标均采用李克特量表(Likert-scaled)[9]问题(下述第一项除外),并都在被害人接受实验措施(参与面对面的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后的访谈中被问及:

1.加害人向您道歉了吗?

2.(如果道歉)您觉得这种道歉真诚吗?

3.您会为本次犯罪感到自责或者将责任归咎于自己吗?(伦敦实验的问题)您有时会不会认为如果自己更小心一点或不那么挑衅(provoking),这次犯罪就能被避免?(堪培拉实验的问题)

4.如果您有机会,您会亲自对加害人进行报复性伤害吗?(堪培拉实验的问题)您现在希望能对加害人进行肢体性报复吗?(伦敦实验的问题)

第五项结果测量指标,仅仅在伦敦实验的对照组中适用,问题是:“你原谅罪犯了吗?”我们同样也可以在堪培拉实验中仅仅针对实验组报告这项测量指标(因为不能在对照组中询问)。

在堪培拉的两组实验中(JPP和JVC),所有的被害人访谈都是由本文第二作者(斯特朗)面对面进行的;在伦敦的两组实验中(LOB和LOR),所有的访谈都是由本文其他作者中的一位通过电话进行的。所有的访谈员都是女性,伦敦的访谈员有美国口音,而澳大利亚的访谈员则是澳大利亚本地人。

(五)样本量(Sample Size)

在所有的四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中,样本量目标的设定是以对加害人重新犯罪预期降低进行统计检验力计算(statistical power calculations)为依据的。由于预计实验组重新犯罪的基础率(base rate)要低于被害人各类回答的比率,我们没有对被害人的回答进行单独的估值。事实上的结果是,伦敦实验的样本量要大于预期,但堪培拉实验的样本量小于预期。堪培拉的实验持续了五年多,随着时间推移,警察将案件转介至恢复性司法的比率逐步降低。伦敦的实验持续的时间略超过两年半,由研究人员从缓刑服务机构的记录发现案件并进行随机分配的比率一直保持较为稳定。

(六)随机序列公式(Random Sequence Formulae)

一个用计算机随机函数(random number function)生成的、较为简单的随机分组方法,被用来将案件分配到预定的区组(block)。每个区组又可以平均地分成实验组和对照组。在堪培拉进行的财产犯罪实验(JPP),从一个包含150个案件的区组开始。之后,这项实验又在其原始序列分布结束时附加了五个额外的区组,每个区组包含10个案件。总共200次的分配方法中共计使用了173次。堪培拉的暴力犯罪实验(JVC)只设计有一个包含100次分配方法的区组,并全部都得到了运用。伦敦的两个实验,都使用了单一的区组,每个区组中包含300个案件的分配方法,尚未全部使用。

(七)隐蔽分组方法(Allocation Concealment)

随机分配对照实验最大的风险之一来自于实验操作人员为了使实验取得更好的效果而有偏好地进行选择性分配。所有四个实验都投入了巨大精力来防止这种偏向。在四个实验中,在案件纳入实验后随机分配之前,所有的实验措施都处于隐秘的状态;在随机分配之后则公开实验措施。在堪培拉实验中,研究团队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达成一致:在确定一个案件是否符合实验条件之前,负责筛选的警察是不可能事先知道随机分配情况的——尽管一些警官在拨打研究热线时偶尔会询问。警方被要求将这样的案件转介到实验:加害人已经承认实施财产或暴力犯罪,而案件的严重性足以但非必须起诉到法庭。对于每个警官来说,作出这一决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决定的综合结果最终是在随机分配之前,将大部分符合实验条件但处于临界状态的案件排除出了实验。对已经打开的信封的每日审查也发现,警官在打开信封的时候已经输入了案件的具体信息,除了五次(共有1290个案件)发生在深夜的错误打开四个不同随机分配序列信封的情形。

另一个更进一步在随机分配之前筛选符合实验条件案件的机会出现在具体操作的警察致电RISE项目的24小时热线以将案件转介至研究人员的时候。此时要对案件的情况进行逐项的检查以排除不符合年龄条件的加害人、未完全承认有罪(或者拒绝否认犯罪)的加害人以及任何一个含有家庭暴力或性犯罪因素的案件。在打电话之前,警察已经获得加害人参与此项研究的同意表示并向其解释了随机分配的程序。在堪培拉实验中,只有在案件被随机分配至实验组后才会征求被害人是否同意参与实验,对于其他对照组中按照通常的途径起诉到法院案件的被害人,研究人员直至进行实验措施后访谈(post-treatment interview)时才与他们联系。每个案件随机分配的方案被研究人员密封在一个独立的信封中,直到将案件转介至实验的警官令人满意的回答了所有关于筛选案件的问题以后才能打开。由于警察或研究人员在深入了解一个案件之前不可能事先知晓如何分配这一案件(对于研究人员来说,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被解雇),所以关于是否将案件转介至实验这一决定的作出,完全独立于将要被分配进行的实验措施。

伦敦实验中,整个案件转介以及随机分配的流程更多地掌握在研究人员手中。研究人员通过缓刑服务“跟踪器”发现潜在的符合实验条件的加害人,并将其转介给与研究人员共同办公的警方恢复性司法协调员。这些担任恢复性司法协调员的警官,通过详细记录每一次涉罪行为具体信息的“伦敦警察局犯罪报告信息系统(Metropolitan Police Crime Reporting Information System, CRIS)”的数据库来核对案件是否符合纳入实验的条件。将案件排除出实验的理由通常包括加害人的年龄(仅限成年人)、不答辩有罪、案件中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共同犯罪(排除共同犯罪是因为在量刑前非常紧张的时间中获得多个加害人同意参与实验非常困难)或者涉及家庭暴力和性犯罪。当案件符合条件后,协调员(警方)会联系加害人并与其商讨这个研究项目,以寻求他们同意参加该实验。在加害人同意之后,协调员(警方)会与研究人员确认除了被害人同意参与外,其他所有的条件都已经满足。如果一切就绪,在接触被害人之前,研究人员会给协调员一个定位码(Go Code)来标注随机分配是否以及何时进行。只要被害人也同意参与,协调员便会联系研究小组的另一位成员(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并将定位码交予这位研究人员,经由一台安全的电脑通过准随机(quasi-random)序列自动生成如何分配案件的结果,随后将分配的结果告知协调员。这一分配的结果还会被单独告知位于伦敦的研究人员,以便核实警方的协调员确实按照随机分配的结果来处理案件(警方协调员能够感受到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对于会谈前景通常有着非常强烈的个人感情;他们有时会很痛苦,不知如何将不符合他们预期的随机分配结果告知参与人以及如何处理随之而来参与者的失望)。

(八)随机分配的实施情况(Implementing Randomization)

在堪培拉实验中,负责拘留加害人的警官联系研究人员并获得随机分配结果之后,便会立即通知加害人(不包括被害人)案件将会如何处理。对照组的加害人会按照通常方式被起诉并交由法庭审理;实验组的加害人会被告知警方的恢复性司法协调员将会与他们联系并被要求参加会谈。在参与会谈后,包括达成一份由加害人、警方和被害人三方签署的结果协议后,对加害人的法律上的处置将会是一种“警告(caution)”——一种不包含刑事定罪的记录。之后由警方的协调员负责检查加害人在此之后是否遵守承诺。

在伦敦实验中,被害人往往会先于加害人被提前告知随机分配情况。一旦警官在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得知随机分配的结果,警官会立即告知被害人是否会举行会谈。加害人则在其后尽快被通知。因为量刑日期早已设定,警方的恢复性司法协调员只有一段非常有限的时间来组织会谈。会谈的日期不仅要适合加害人和被害人,同时也要适合监狱(如果加害人在押)。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举行会谈的场所是否可用,监狱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参与和内部安保方面的问题。

在盗窃犯罪实验(LOB)中,研究团队的一个成员将会出席会谈以准备提供给量刑法官的报告,让其了解会谈中发生了什么。此外,还有一个来自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外部评估团队(由项目的资助者——英国内政部任命)的观察员也会出席会谈[10](几乎所有的会谈都至少包含一个未参与会谈但会出席的观察员,有时还包括政府高级官员)。

所有会谈都会包括一份书面的关于加害人如何修复其犯罪行为所导致伤害的协议。具体内容的选择范围有时会受制于判处监禁刑的可能性。如果有可能,协议会将可能判处的监禁考虑在内,要求加害人在狱中参加戒毒治疗或就业培训项目;如果会判处非监禁刑,协议中也可能包括考虑对社区进行弥补的内容。

(九)随机分配结果的保密性(Blinding)

虽然理想化的双盲实验(Double-blind Trial)可以为防止研究设计中出现任何方面的偏向提供最高程度的保护,但在我们所进行的实验中却不可能在随机分配后仍然把如何分配的结果对实验的参与者和主持者保密。所有的四个实验中,一旦随机分配结束,让警方清楚地知悉哪一个案件属于实验组或对照组非常必要,所以把分配结果对警方保密是不可能的。在堪培拉的财产犯罪实验(JPP)和暴力犯罪实验(JVC)中,把案件分流进行恢复性司法会谈,这对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在内的所有人来说都是清楚明了的,因为他们都直接参与其中。对于那些分配到对照组的案件,除非加害人主动透露,没有其他人会知道这个案件已经被纳入了RISE实验。在伦敦的两个实验中,由于恢复性司法程序属于附加到法院诉讼程序之上(而不是取而代之),所以事实上随机分配的结果也不能保密。加害人、被害人和他们各自的支持者、辩护律师都对恢复性司法会谈清楚了解,负责量刑并会收到结果协议副本(在盗窃案件中还包括研究观察员所提供关于会谈过程的报告)的法官也同样清楚。但对于随机分配到对照组的案件,被害人、加害人及其律师都知道他们是实验的一个部分。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经常会顺便提及加害人同意参与实验,并将这一点作为论证犯罪造成的伤害已经减轻并可因此判处较轻刑罚的理由。[11]

同样,把随机分配的结果对研究团队保密也是不可能的。对于那些需要对加害人和被害人在接受实验措施后的状况与态度进行追踪回访的研究人员来说,为了评估实验措施的影响并进行实验组与对照组之间的比对,也有必要让他们知道随机分组的情况。

(十)统计方法(Statistical Methods)

从四个实验的一开始,所有研究人员就被告知,我们将在意向处理分析(ITT)的基础上对被害人的情况进行比较。计划使用的分析方法包括均值差异检验(difference-of-means test)和比例差异检验(difference-of-proportion tests),以及优势比(odds ratios)。这些比较计划用于检验主效应(main effects)。当我们发现每个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中男性和女性被害人的分布相当均匀时,我们决定将结果变量按性别分别检验,再进行元分析。元分析使用了标准分析方法以及由考克兰协作网(the Cochrane Collaboration, http://www. cochrane. org)提供的REVMAN软件(一种元分析软件)生成的“森林图(forest graphs)”。[12]本文采用了元分析中的方差倒数法(inverse variance method)来分析所有的实验效果。每个实验假设数量估值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使用固定效应的元分析法(fixed effect meta-analysis)。最后,可以用总体估值的标准误(standard error)来进行z检验(ztest),从数据统计的角度检验实验无效这一虚无假设(null hypothesis)。

(十一)随机分配对照实验的特征性差异(RCT-specific differences)

下表2列举了分析过程中四个实验有关的不同要素。堪培拉的财产犯罪实验(JPP)和暴力犯罪实验(JVC)都是在经过5年的数据收集之后于2000年7月份完成的。而伦敦的抢劫犯罪实验(LOR)和盗窃犯罪实验(LOB)在开展两年后仍在继续进行,并计划在2005年年初结束。截至本文写作时,有许多案件仍有待完成,许多被害人仍有待接受访谈。堪培拉暴力犯罪实验(JVC)中被害人的回访率是91%,而财产犯罪实验(JPP)中则为88%;伦敦的两个实验被害人回访率均为82%。四个实验中实验组被害人回访率没有统计上的显著差异。因此,虽然被害人的样本在回访时的损耗可能导致一些回答迥异于随机分配条件的被害人子群体无法显现出来,但这并不会威胁通过对成功回访的被害人进行访谈所观察到的实验组与对照组区别的内部效度。当样本量较小时,较小的样本损耗也会影响到“实验组和控制组基线水平相同(baseline equivalence)”这一前提,但通过运用多点估值元分析法(Meta-analysis across Multiple Point Estimates)可以降低任何一个有偏的点估计值(Biased Point Estimate)对整个结论的影响。

表2 已收集分析案例的CONSORT要素

在伦敦实验中,有更高比例的被害人按照计划参加了恢复性司法会谈——这一比例略高于堪培拉。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部分是因为伦敦实验建立在堪培拉的经验之上,能够更好地克服行政事务上的一些障碍来顺利开展恢复性司法会谈。还有一部分原因是,伦敦实验中更多加害人在进行恢复性司法会谈时处于羁押以待量刑的状态,而不是处于保释的状态,而处于保释状态的加害人更可能最终不参加恢复性司法会谈。此外,伦敦实验中最终回访的被害人中,没有一人在被邀请参加恢复性司法会谈后最终被拒绝参加,而在堪培拉实验中则有一些这样的情况。伦敦实验中被害人的平均满意度更高一些的原因是,不存在一部分因失去与加害人面谈的机会而感到愤怒的被害人。[13]

下表3反映了四个实验中每个实验组被害人的基准人口数据。这些被害人样本中,女性所占比例从最低的堪培拉暴力犯罪实验(JVC)的27%直到最高的伦敦抢劫犯罪实验(LOR)中的55%。在两地开展的实验在种族上有着十分显著的差异,被害人种族组成差别巨大。在伦敦实验中,非白种被害人所占比例高于堪培拉实验,这一比例在抢劫犯罪实验(LOR)中又高于盗窃犯罪实验(LOB);抢劫犯罪的被害人则更年轻。在堪培拉,非白种被害人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土著居民占堪培拉人口不到2%),与伦敦相同,暴力犯罪被害人要比财产犯罪被害人明显年轻,并且很少有已婚或工作者。

表3 CONSORT因素:基准数据(被害人)

[1] Strang, H.(2002). Repair or revenge: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Sherman, L. W. & Strang, H.(2004). Verdicts or inventions? Interpreting results from randomized controlled experiments in criminology.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47,575—607; Sherman, L. W. & Strang, H. , in collaboration with Daniel J. Woods, Caroline M. Angel, Geoffrey C. Barnes, Nova Inkpen, Dorothy Newbury-Birch and Sarah Bennett(2004). Restorative justice:What we know and how we know it. 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erry Lee Center of Criminology, http://www. sas. upenn. edu/jerrylee/rjWorkingPaper1. pdf.

[3] Moher, D. , Schulz K. F. & Altman, D.(2001). The CONSORT Statement:Revised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reports of parallel-group randomised trial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285,1987—1991.

[4] 网站地址:www. consortstatement. org。

[5] Strang, H.(2002). Repair or revenge: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74—81.

[6] 与此相反,在澳大利亚进行的青少年财产犯罪实验(JPP)和青少年暴力犯罪实验(JVC)中,如果案件被随机分配到开展恢复性司法的实验组,则会将所有被拘留的共犯安排在一个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中。

[7] 意向处理分析,是随机分配对照实验设计、分析和实施的一种策略,即指在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中,在将受试者随机分入实验组或对照组后,不管他们是否按照计划完成了实验,抑或因各种原因退出实验或最终未完成实验,都将其保留在原组进行结果分析。这种分析方法的优点在于:一是保证真正达到随机分组的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留了随机化的信息;二是真正反映干预措施(intervention)的实际效果。——译者注

[8] 鉴于我们在分析中运用了特定性别估值法(gender-specific estimates),在抢劫犯罪实验样本中出现的性别失衡不会导致混淆。

[9] 李克特量表是属评分加总式量表最常用的一种,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李克特在原有的总加量表基础上改进而成的。该量表由一组陈述组成,每一陈述通常有“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五种回答,分别记为5、4、3、2、1,相邻两个选项之间的距离认为是相等的,因此,该量表有时被称为等距量表。每个被调查者的态度总分就是他对各道题的回答所的分数的加总,这一总分可说明他的态度强弱或在这一量表上的不同状态。——译者注

[10] Shapland, J. Atkinson, A. , Colledge, E. , Dignan, J. , Howes, M. , Johnstone, J. , Pennant, R. , Robinson, G. & Sorsby, A.(2004). Implementing restorative justice schemes(Crime Reduction Programme):A report on the first year. Home Office Online Report 32/04. London:Home Office(http://www. homeoffice. gov. uk/rds/pdfs04/rdsolr3204. pdf).

[11]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在2003年10月R vs Barci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可以将加害人同意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即使最终并未发生)作为量刑裁量的一方面因素。在2003年4月的R vs. Collins案件的裁判中也确认,应当将事实上参与了恢复性司法程序作为从轻量刑的一方面考虑因素。

[12] 作者所使用的REVMAN软件没有对应的中文版本,原文中下文图1—5无法翻译为中文,为了使读者能更好地通过图表理解本项研究,翻译时采用另一个类似的具有中文版本的软件运用原图中的数据重新建模后制作了图1—5,形式上与原图略有区别,但实质内容保持一致。——译者注

[13] Strang, H.(2002). Repair or revenge: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