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碳汇实践与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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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碳交易市场——低碳转型助推器

一、碳交易的基本原理

通过经济手段实现降低碳排放目标的核心环节是为碳排放定价。如果企业排放二氧化碳对环境造成损害却无须为此承担社会或经济责任,那么企业在经营决策时就不会将碳排放作为考量因素,也就不会有减少碳排放的动力。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作外部性。如果给企业的碳排放定价,让企业开始为其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费用,企业就会将碳排放成本纳入整体财务核算和经营决策,并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产生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动力。同时,通过合理的碳定价机制,企业也不必担心因技术改造或改善经营引起成本增加而可能丧失竞争优势,从而达到激励技术和管理创新的目的。

碳交易机制是基于碳价格理论所创设出来的一种政策工具。政府通过引入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机制(cap-and-trade),为企业设定碳排放的总量限额。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排放量超出政府为其设定的限额,则需要通过碳交易市场购买相应配额实现达标;否则将支付高额罚款。企业也可选择通过低碳技术改造或改善经营管理等方式减少碳排放量,并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节余的排放配额获取经济利益。每家企业将根据自身情况,基于成本收益核算,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实现碳排放达标,或通过自身减排,或通过碳市场购买排放配额。例如,A、B两家公司在同一碳市场机制下各自承担特定的减排义务,假设A公司每吨二氧化碳的减排成本为10元,B公司的成本为5元,那么B公司通过技术改造或改善经营方式等方法实现减排后不仅可满足自身的减排义务,同时可以将额外的减排额度以每吨8元的价格销售给A公司。B公司通过减排获取额外的利润,A公司也降低了减排成本。相比严格、缺乏弹性的行政手段,这种市场化的手段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相对灵活、可低成本实现的减排手段,也在整体上降低了完成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目标的社会成本。

二、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由来

在美国的倡议下,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定书》引入了三种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指标的灵活机制,从而开启了国际碳排放交易的先河,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国际碳交易市场。

《议定书》为列入附件B的每个发达国家都设定了2008年至2012年间第一承诺期内的量化温室气体减限排指标,通过这些减限排指标,每个附件B发达国家都被分配以定额的排放分配单位(AAUs)。同时,《议定书》也为发达国家提供了帮助其完成减排目标的三种灵活机制,分别是发达国家通过与经济转轨国家开展项目级的联合履约(JI)获取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ERUs),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获取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和发达国家之间直接转让排放分配单位(AAUs)的排放交易机制(ET)。另外,《议定书》还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LULUCF)活动的相关管理,根据缔约方会议通过的相关核算规则获取一定数量的碳汇,即汇消除单位(RMUs),用以抵消其实际排放量。

按照《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遵约规则,《议定书》附件B国家在第一承诺期内按规定的核算规则测算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得超过其在国家登记簿中持有的分配单位(AAUs)、减排单位(ERUs)、CER和汇消除单位(RMUs)之和(图1-1),否则将面临相应处罚。

图1-1 《京都议定书》遵约原理

此外,EU ETS还通过“关联指令”(linking directive)和《议定书》下的三种灵活机制实现对接。自2005年起,EU ETS下的企业可部分使用CDM项目产生的CER和JI项目产生的ERUs来抵消其排放量。这一方面拓展了《议定书》创设的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也为EU ETS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三、碳交易市场的结构和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结构和内容呈现多层次、多种类的特点。虽然全球碳市场的形成主要基于《议定书》创设的三种灵活机制,但也并不局限于《议定书》形成的碳市场。欧盟、新西兰等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相关国内碳交易市场,这些也是全球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一些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和环保团体的推动和主持下,还存在着一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结构与分类如图1-2所示。

图1-2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结构与分类

按照创设碳交易市场的法律依据,碳交易市场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议定书》这一国际条约的碳交易市场,通常称作“京都”碳市场;另一类是“非京都”碳市场,主要基于各国国内立法建立,包括欧盟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美国加州碳市场、澳大利亚碳市场,以及即将启动的韩国碳市场等。自愿减排市场也属于“非京都”碳市场。

按交易品种的不同类别,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配额市场的交易品种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下的排放配额,是碳市场最核心、最基础的组成部分。《议定书》下的排放贸易(ET)以及欧盟、新西兰、加州、澳大利亚等国内碳交易市场,都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项目市场中的交易产品是项目级抵消机制产生的减排量,是配额市场的补充。无论是《议定书》下的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还是新西兰、加州等国内碳市场创设的抵消机制,俗称“碳抵消”或“碳中和”,其基本原理是允许碳交易体系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冲抵”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或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而为这些国家或企业提供除提交排放配额之外的另一种完成减排义务的手段。抵消机制原理如图1-3所示。

图1-3 抵消机制原理示意图

按交易动机,碳交易市场可划分为强制履约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强制履约市场的交易动力来自国家或企业完成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定的履约义务,而自愿减排市场的交易动力来自企业自愿减排。企业自愿减排的动机有多方面,包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为强制履约做准备等。

自愿减排市场的产生早于强制减排市场。最早的自愿减排交易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是由社会、私人和非营利实体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购买一些温室气体以抵消项目产生的减排指标。到2002年前后,由于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变暖的现象引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的关注,自愿减排市场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全球自愿减排市场交易额与交易量如图1-4所示。

图1-4 全球自愿减排市场历年交易额与交易量交易量 ——交易额

数据来源:生态系统市场、彭博新能源财经

虽然自愿减排市场目前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所作的贡献还不大,而且未来的气候政策必然要求各国从自愿减排向强制减排转变,但是近几年自愿碳市场的发展趋势表明,自愿减排市场仍将会成为今后企业或个人参与缓解气候变化行动的一个主要途径。当前自愿减排市场交易额与交易量都无法与强制履约市场相提并论,但是相比于强制履约市场,自愿减排市场尤其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全球碳市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首先,自愿减排市场可弥补强制减排市场的不足。自愿减排项目由于形式更加多样、灵活,从申请、审核、交易到签发所需时间相对较短,成本较低,可以使更多种类的项目获得参与碳市场的机会,且自愿减排项目类型往往集中在农林业,因而更具扶贫和社会公益性质。

其次,自愿减排市场有助于促使强制减排市场的形成。自愿减排市场形成的基础设施、搭建的交易框架和流程、培育的市场参与方及市场意识都可为建立强制减排市场做准备和铺垫。

再次,自愿减排市场有助于提高公众的低碳环保意识。自愿减排项目交易往往具有公益性,更容易吸引媒体关注。同时,交易双方为促进公司品牌推广、宣传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往往也会着力对项目和交易进行大范围宣传。这有助于提高公众的低碳环保意识,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