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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关联与区别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1日,甲公司向P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有关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赔偿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条款释义规定,雇员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保险单所附明细表载明,5—10级工伤伤残补偿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保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障。
2012年7月11日,甲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7月1日。同年7月21日,杨某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四千余元。后经鉴定机构认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2013年1月31日,杨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年3月6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同年4月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以及住院现金补助合计九万余元。
甲公司不服裁决,于2013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5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杨某诉讼请求。同年8月14日,经中院组织调解,甲公司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于当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八万余元。
甲公司因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就赔付金额向P公司申请理赔。P公司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甲公司没有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以此为由拒赔。甲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