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53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财产险篇
[1] 参见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念创新》,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2] 参见张帅、田宏:《我国雇主责任险存在的问题及保险模式优化研究》,载《上海保险》2015年第12期。
[3] 参见曾怡、赵龙:《从与工伤保险关系看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价值定位》,载《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第1期。
[4] 参见李理:《论工伤事故多种补偿机制的适用关系》,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5] 参见雷杰淇、薛柏成:《论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载《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6] 参见石兴、赵海鸥:《论〈工伤保险条例〉对雇主责任险经营的影响》,载《上海保险》2003年第11期。
[7] 参见雷杰淇、薛柏成:《论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载《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8] 参见李理:《论工伤事故多种补偿机制的适用关系》,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9] 参见许飞琼:《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演进与重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