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意义和分析路径
一、研究意义
(一)现实中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矛盾
近十多年来,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工作持续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众多实践部门与理论界的共同关注。2001年7月,国务院为此专门制定了一部行政法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随后,为具体落实该行政法规中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发布了三部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并没有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难题,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转发了2011年《意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通过其2010年出版的《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第14号案例“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能否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2012年11月公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7号案例“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明确检察机关如何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中发挥作用及在该衔接中的监督性质。
在短短的十余年间,针对一个具体的执法领域,颁布如此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例,一方面反映了国家高层对此项工作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此项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另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明确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方向与完善的标准。显然,实践中存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已从国家战略的层面加以推进。
证券领域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也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且有其特殊性,即一方面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少不了了之,另一方面证券行政执法机关对部分案件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因此,本书希望通过研究解决证券领域中该移送而不移送和移送后长期得不到处理两方面的实践问题。
(二)理论研究的现实需求
从上节的文献综述中可以看出,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理论研究中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 实证研究不足
就实证研究而言,自第二阶段后半期起,尤其是第三阶段,有少许关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方面的实证研究文章问世。[53]但是,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课题,相关的实证研究远不能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理论与实务的对接不足
21世纪初,理论界曾就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问题主动对接实务部门。例如,2005年,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同山东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理论研讨会”;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了“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学术研讨会,该研讨会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实务部门以及各大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刑事法学者一百多人参加;2010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行政争端解决机制论坛”也是以行政与刑事之间交叉问题的解决为主要论题。然而,这些理论研讨似乎对实践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从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颁布频率来看,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十多年间共有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多部规范性文件为规范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而制定或修改,其中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是专门为此制定。之所以会如此频繁地颁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两者之间的衔接,就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此来看,相关的对接研讨会显得数量较少。就影响力而言,除理论界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证据应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得到了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认可外,其他的研究成果似乎都没有能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得以体现。
从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界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从宏观视角分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难的表现及原因、衔接适用的规则及原则、有关衔接的立法与适用的制度设置,尤其在第二阶段,关注较多的是行政刑法的概念、性质、规范及学科的构建等方面的内容。在这些研究里,除行政法学者周佑勇与刑法学者刘艳红合作从多个角度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进行的研究外,行政法学者关注较多的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适用范围、竞合以及竞合时适用的原则等;刑法学者关注较多的是行政刑法的概念、性质、规范以及行政刑法学科的构建问题,如刑法学者李晓明先后出版了两本行政刑法学专著,即《行政刑法学导论》和《行政刑法学》。而实践部门的研究,除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曾就税收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的衔接进行研究外,[54]绝大多数实践部门的研究成果都是来自于检察系统,关注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中的地位与作用,如希望通过立法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通过立法增强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刚性和力度。从这些研究的内容来看,要么是与已有的制度没有什么太大的联系,比如行政刑法的性质与学科建构,要么是为已有制度作注解,没有为制度的完善作出太大贡献。
(2)具体执法领域的实证研究不足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就有关于具体行政执法领域衔接的研究成果,涉及税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卫生、海事、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问题,如《涉税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若干问题思考》《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制售假药行为之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研究》《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研究》《两次卫生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司法移送问题探究》《海事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问题初探》《困境与出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研究成果。然而,大多数的研究比较简单,基本上就是三段论的模式——衔接的概念界定、存在的问题、解决的路径,只是将某一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种类作简单的对应,然后得出如何从思想上、立法上、司法上进行解决,缺乏对某一领域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如从违法(犯罪)主体、主观、行为、结果等多方面深入研究,以及就某一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机关究竟有多少涉及犯罪的行为未及时移送及其原因。此外,还缺乏针对不同执法体制下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研究。在我国,当前行政执法机关在体制上既有中央垂直领导的执法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也有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执法部门,如地税、气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还有不少地方分级管理的执法部门,如卫生、教育等部门。对于不同的执法部门,尤其是中央垂直管理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执法过程中如涉及犯罪行为如何移送、检察机关如何监督以及存在的问题等都缺乏相应的研究。
2. 反思性研究不足
虽然自第三阶段以来有个别学者开始就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进行了一定的反思,但总体而言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建构的反思不足
虽然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问题,但直至2000年10月国务院组织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中才首次有人提出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2001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没有相应的就现实需求究竟是什么的研究,很难说这段话就是现实中各方主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段话却是制度建立的现实需求,是随后一部行政法规、多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现实需求。需要反思的是,在短短的十多年间,国家通过制定多层次的规范就同一问题进行调整的现象是否值得学界关注,即制度建构本身是否值得研究?
对此,章剑生的《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责任: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基于〈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而展开的分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课题组的《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决》、黄世斌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问题初探——基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思考》等论文都是基于法律条文或者制度进行的研究,尤其是谢治东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若干问题理论探究》一文,对目前衔接的相关理论提出了不少创新观点,指出了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它们尚不能回答国家出台多项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举措却难以奏效的根本原因,制度本身是否存在需要反思的地方?衔接过程中的现实需求究竟是什么?尤其是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与作用问题,虽然相关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的监督主体的地位,但是这一监督机制的设置是否符合宪法、组织法的要求?
(2)理论研究的反思不足
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理论反思严重不足。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问题上,学界就提出了“刑事优先”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并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尤其是“刑事优先”原则,确立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的违法行为涉及犯罪就必须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制裁,而不能再自行实施行政处罚,只有待刑事制裁后或不构成犯罪退回行政执法机关后方能进行行政处罚。这一原则本来是在刑事与民事之间产生冲突时的解决思路,立足于公益优于私益这一理论基础。现在的问题是,进入到21世纪的中国社会,公益是否就必然优先于私益?另外,“刑事优先”原则为什么就能直接适用到行政与刑事之间的关系中来?对此,相关研究还远远不足。
3. 持续性研究不足
研究成果的不足还体现在持续关注的研究成果不多。当前,理论界持续关注这一领域并有相应研究成果的学者中,周佑勇与刘艳红最属典型,其发表的相关论文超过六篇、出版专著一部;李晓明持续关注的是行政刑法及学科建构问题,先后发表的论文超过四篇,并出版专著三部;张明楷先后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两篇以上的论文,并主编著作一部;黄明儒、时延安、郭华等人发表的相关论文,从现有的统计来看均已超过两篇。实践部门中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主要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的元明,先后发表数篇文章强调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地位与作用。之所以认为持续关注的研究成果较少是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是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自二十多年前开始引起学界的关注,当时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领域里“软”和“滥”的问题,以维护市场经济建立初期的健康有序地发展。[55]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建立初期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不同的发展阶段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反映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难的原因也相应不同,在当前不同执法领域,如工商与税务、土地等领域中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难的问题就有不同,以及不同的执法方式下,如金融等中央垂直执法方式与教育、卫生等地方分级管理执法方式下的衔接难的原因及处理方式都有着不同。因此,理论研究的持续关注就显得非常紧迫和关键。
此外,自2006年起,中国证监会借鉴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官”制度设立了独立的、专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这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还属于首例,其不仅是我国行政处罚执法体制的重大创新,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这一改革已经引起了一些部委,如国土资源部、银监会、保监会的广泛关注,其中银监会、保监会还相继进行了类似的执法体制的改革。因此,探讨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在实践中的新探索,更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实践。
二、分析路径
本书的研究是针对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拟通过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探寻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面临的困境、产生衔接困境的原因以及解决的路径等,为此,本书的框架结构除导论外,由第一编“规范分析”、第二编“实证分析”、第三编“困境及原因”、第四编“反思与重构”四个部分共十二章组成,具体如下:
1. 导论
本部分主要针对本书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如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进行了界定,并对本书的研究范围、目前学界研究的进展以及研究意义和分析路径从总体上作了介绍。
2. 第一编“规范分析”
本编立足于法教义学的视角,从涉及证券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法律文本中的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出发,以便从立法层面观察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所彰显的价值,从而为两者衔接难的问题进行立法上的解答。本编共分三章,即第一章至第三章:
第一章“证券行政处罚的规范分析”。证券的交易运行,一般都要经历发行、上市、交易、回购等几个阶段,《证券法》对每一阶段都规定了严格的要件,违反了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法》还就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的设置、监管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违反这些条件,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本章从发行、上市、交易、回购、机构设置、监管等几个方面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置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章“证券刑事制裁的规范分析”。本章以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刑事制裁种类与设置为分析对象,同时根据第一章中证券交易运行的规律,将涉及证券领域的19种犯罪行为分别归入“股票的发行、交易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违背诚信、信托义务构成的犯罪行为”“与证券机构设置、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中,并以此分类为基础进行具体分析。
第三章“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规范分析”。本章从实体衔接、程序衔接、衔接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涉及衔接等方面的规范进行分析,具体讨论了衔接的前提与折抵、移送与接收主体、移送材料与不予立案的救济、移送后行政执法机关能否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衔接协调机制、监督及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 第二编“实证分析”
通过实证研究,可以相对客观地了解到立法者的意图或者立法的价值追求是否得以实现。本编即立足于这一视角,从具体的证券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券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实践与司法判定等角度入手,具体分析行政处罚所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和处罚的种类,刑事制裁的具体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和刑罚种类,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实践等。本编共分三章,即第四章至第六章:
第四章“证券行政处罚的实证分析”。本章以中国证监会自2001年至2013年作出的55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分析对象,立足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种类,从实证角度对《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作注解说明,以就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中的行政处罚作实证分析。
第五章“证券刑事制裁的实证分析”。本章以65件证券领域的刑事案件为分析对象,其中涉及股票、债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的犯罪案件57件,涉及违背诚信、信托义务的犯罪案件5件,涉及监管过程中的犯罪案件3件,立足于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刑事制裁种类,从实证的视角对《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作注解说明,以就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中的刑事制裁作实证分析。
第六章“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实证分析”。本章以16份涉及刑事制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第14号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颁布的第7号指导性案例“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5)奉刑初字第390号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事判决书为分析对象,就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制裁的形式、移送后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司法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判定进行具体分析,以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实践进行具体分析。
4. 第三编“困境及原因”
基于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并结合个案的移送,可以发现当前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体现为以罚代刑,另一方面体现为移送司法机关后不了了之,充分反映了两者衔接中面临的种种困境。产生这种困境的原因,既有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困难的共性,也有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的特有属性。本编共分三章,即第七章至第九章:
第七章“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之困境”。对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表述是“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之所以会产生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除了极个别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故意枉法外,从现有的衔接机制运作来看,确实存在着从实体到程序以及监督等方面的困境。
第八章“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之困境”。根据第四章分析的55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的罚款金额以及第六章分析的16份涉及犯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移送方式等事实内容进行研究,当前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部分移送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有案难移及移送后得不到及时处理。
第九章“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困境之原因”。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困境的原因,既有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困境的共性因素,也有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困境的特殊因素。共性因素主要体现在理论研究、立法以及衔接机制等方面;特殊因素主要体现在立法、体制、机制等方面。
5. 第四编“反思与重构”
制度重构既离不开针对已有理论的深入研究,如“刑事优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在衔接机制中非常重要的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性质的反思,同时也离不开对于域外相关制度的参考。本编共分三章,即第十章到第十二章:
第十章“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制度重构理论反思”。制度的重构离不开针对已有理论的反思。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机制运作中最基础的理论是“刑事优先”原则。对于该原则,除了极个别的学者提出异议外,绝大多数学者都予以了认可,但实践中却带来了诸多问题。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一事不再罚”原则之中。近年来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与刑事上的双重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并非能够如此简单地得出结论。衔接机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但是检察机关能否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却存在各种疑问。
第十一章“境外证券处罚制度之借鉴”。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才二十多年,相关制度的设计尚且处于一个探索阶段,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机制同样如此,因此,借鉴成熟证券市场国家或地区中的有关做法可以避免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本章主要介绍美国、德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
第十二章“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制度重构”。制度的设计与建构离不开正确的理论基础,以及原则的界定和价值取向的选择。本章在针对证券领域两者衔接的指导思想与理论需求深入分析后,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结合两者衔接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与价值取向,从立法、执法两个视角对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衔接制度进行重构。
[1] 肖钢:《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载《求是》2013年第15期。
[2] 此次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收与罚款共计5.23亿元。参见《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应移送司法——专家认为上限处罚是从轻处罚的最好障眼法》,载《法制日报》2013年9月4日第6版。
[3] 虽然理论界就两者之间衔接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但笔者认为,其关注点都是行政和刑事之间的衔接问题,因此,只要是涉及两者之间衔接的研究都是笔者研究的对象。就论文而言,2015年5月26日上午9:00,笔者在中国知网(http://epub.cnki.net/kns/brief/default_result.aspx),以“行政处罚”“刑罚处罚”“衔接”为篇名或者题名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为期刊论文49篇、硕士论文5篇;以“行政处罚”“刑事制裁”“衔接”为篇名或者题名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为期刊论文30篇、硕士论文3篇(与前5篇中的3篇重合);以“行政执法”“刑事执法”“衔接”为篇名关键词或者题名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为期刊论文45篇、硕士论文12篇;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为篇名关键词或者题名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为期刊论文132篇、硕士论文10篇;以“行政违法”“行政犯罪”“衔接”为篇名或者题名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为期刊论文有30篇、硕士论文4篇;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衔接”为篇名或者题名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为期刊论文有13篇、硕士论文1篇;以行政刑法为篇名或者题名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为期刊论文46篇、硕士论文5篇(论文中包括了行政法与刑法衔接的文章);以“行政刑罚”为篇名或者题名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为期刊论文31篇、硕士论文6篇。虽然是以不同的关键词予以组合进行检索,结果显示的论文中有少量文章是重合的,但绝大多数都是不相同的文章,这些论文就是本书的分析对象。就著作而言,2016年5月27日上午9:00,笔者在上海图书馆(http://www.library.sh.cn/)、国家图书馆网站(http://www.nlc.gov.cn/)以上述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为涉及行政刑法的著作5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著作3部、行政违法与犯罪衔接的著作1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还藏有1部上海图书馆与国家图书馆都没有的关于行政刑法的著作。此外,还有部分论述出现在研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著作之中,这些著作也是本书的分析对象。
[4] 即《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2条、第28条、第38条、第61条。
[5] 刘远、汪雷、赵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立法完善研究》,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
[6] 周佑勇、刘艳红:《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7] 时延安:《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纠葛及其厘清》,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8] 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9] 周佑勇、刘艳红:《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10] 刘远、汪雷、赵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立法完善研究》,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
[11] 参见时延安:《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纠葛及其厘清》,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12] 汪永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竞合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2期。
[13] 周佑勇、刘艳红:《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14] 叶群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15] 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罗马法》编写组:《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34页。
[16] 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17] 元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总结》,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8] 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19] 张明楷主编:《行政刑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页。
[20] 元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总结》,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21] 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22] 周佑勇、刘艳红:《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适用衔接》,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
[23] 刘远、汪雷、赵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立法完善研究》,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
[24] 谢治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若干问题理论探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25] 田宏杰:《行政犯罪的归责程序及其证据转化——兼及行刑衔接的程序设计》,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26] 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27] 周佑勇、刘艳红:《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适用衔接》,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
[28] 汪永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竞合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2期;贾宇、舒洪水:《论行政刑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周佑勇、刘艳红:《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29] 周佑勇、刘艳红:《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30] 同上。
[31] 参见刘莘:《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32] 贾宇、舒洪水:《论行政刑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33] 孙国祥、刘伟:《反思行政刑法》,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5期。
[34] 刘远、汪雷、赵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立法完善研究》,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
[35] 周佑勇、刘艳红:《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适用衔接》,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
[36] 周佑勇、刘艳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机制研究》,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37] 元明、黄琳:《试析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6期。
[38] 元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总结》,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39] 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40] 周佑勇、刘艳红:《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下)——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41] 李晓明:《行政刑法属性的论争及其定位》,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
[42] 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载《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
[43] 参见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陈奇伟、胡祥福:《行政刑法界域探析——兼论〈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定位》,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6期;苏海健:《论我国行政刑法的性质》,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
[44] 周佑勇、刘艳红:《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下)——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45] 李晓明:《行政刑法属性的论争及其定位》,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
[46] 参见黄洪波:《论行政刑法双重属性之否定》,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黄明儒:《也论行政犯的性质及其对行政刑法定位的影响》,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47] 孙国祥、刘伟:《反思行政刑法》,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5期。
[48] 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49] 李晓明:《论行政刑法规范的特殊属性》,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
[50] 参见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载《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杨海坤:《构建行政刑法学科的有益尝试——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学课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刘军:《刑法与行政法的一体化建构——兼论行政刑法理论的解释功能》,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4期。
[51] 周佑勇、刘艳红:《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下)——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52] 黄洪波:《论行政刑法双重属性之否定》,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
[53] 参见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问题研究——以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为中心》,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1期;王敏远、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等。
[5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刘江敬、冷报德、章明宇:《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载《税务研究》2006年第10期。
[55] 参见刘莘:《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