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地卫所军户体制的长期延续
在宜章三堡驻扎屯田的卫所军户属茶陵卫的宜章千户所。茶陵卫设于湘赣交界的茶陵州,这里不仅也属于前述“地理缝隙”,需安置卫所驻扎防御,同时也是卫所军户的来源地。这里的“垛军自洪武二十二年始,法以三户为一军。州共得军二千八百,以二千附茶陵卫,置前后所。余以拔贵州清平卫守御”[27]。当地民户垛籍为军后,不仅在当地服役,也发往外地。如著名的湘潭韶山毛氏亦为茶陵卫军户,毛氏始祖“全山与刘姓者共顶补,洪武垛籍三户军人,李良保奉调贵州平壩卫右所十百户,以军功拔入湖广长沙府湘潭县三十九都。……标立石烊瑕、毛家湾及茅坪滩等处,给田四百八十余亩”[28]。
不仅茶陵卫,与大多数内地省份相比,明代湖广各地军户的比例都普遍高于民户,如洪武末长沙府军户41132户,民户36469户,达到10∶9的比例;永乐中衡山县军户1960户,民户370户等,军户是民户的5倍多[29]。有些地方虽不设卫所,但仍垛大量军户,如“罗田虽无卫所,亦有军役。……洪武二十二年,垛军四千,有册可考”[30]。明代湖广共设25卫、33所,其中湖南境内的卫所占了三分之二。究其原因,即在于湘粤桂交界为南岭山脉,湘西与川、贵交界及湘赣交界多为山区,为本文所谓“内边”或“地理缝隙”,需要大量军户,作为那些设置于边陲的“桥头堡”的后盾。
实际上,除了东北、西北、西南等边疆地区,湘粤、湘桂、湘川、闽浙赣这类“内边”或数省交界的“地理缝隙”的地区,以及像湖南、江西这类“备御”边陲的内地省份之外,剩下的内地面积也没有多大了。在中州之地的河南获嘉县,民国县志的作者这样感叹:
何今之族姓,其上世可考者,尚有千百户之裔;其不可考者,每曰迁自洪洞,绝少称旧日土著及明初军士。盖自魏晋以来,取士竞尚门户,谱牒繁兴,不惜互相攀附,故虽徙居南方,其风未泯。而中原大地,则以异类逼处,华族衰微,中更元明末世,播窜流离,族谱俱附兵燹。直至清代中叶,户口渐繁,人始讲敬宗收族之谊,而传世已远,祖宗渊源名字多已湮没,独有洪洞迁民之说,尚熟于人口,遂至上世莫考者,无论为土著,为军籍,概曰迁自洪洞焉。[31]
这说明明代卫所军户的进入曾给当地社会造成巨大影响,却因某种原因被后人讳莫如深。
获嘉以及周边的新乡、辉县、滑县、浚县等地的卫所军户,大抵是设置在山西泽州的宁山卫所属。获嘉的宁山卫卫所军户“原编十八百户”,到清中叶卫所裁撤之后,“有拨入新乡县者,有拨入辉县者,今并为九百户”,分别为冯夏百户、吴李百户、张石百户、陈包百户、蒋孟百户、杨周百户、吴阎施百户、两李百户和两王百户,仍然作为纳税的户头。这些军户的屯田至清中叶仍有“屯营八十五所”,“此旧志所云输将徭役之累社,不及营也。归并县治后,军民无分而犹另编赋额,不与十八社同”[32]。该书又记万历四十四年获嘉共3808户,其中民户3510户,军户仅232户,占总户数的6%左右[33]。无论这个数字是否属实,明初的原额应远不止此。另据该书记载,康熙二十六年统计在册人丁2328人之外,又收并宁山卫丁1051人入册,是前者的将近一半。虽不能完全说明明代获嘉军户与民户之比,但仍说明二者的数量差距并不那么悬殊[34]。
邻县新乡在明有9个屯营,所谓“新乡旧有屯营,皆宁山卫屯田所也。卖剑买椟(疑为犊之误),盖百余年于兹矣”[35]。说明到正德时已经物是人非。此时新乡共有民、军等户6789户,其中民户6032户,军户只有617户,军户只占总户数的9%左右[36]。且该书《贡赋》部分并未记本地屯田数。但到乾隆志则称本地也有十八屯营,分属原宁山卫前所和后所,至清并入36都之内[37]。到万历十四年,民户6033户,军户617户,与正德志所记基本相同,疑为直接抄录。清顺治十六年编审宁山卫前后二所现存人丁,只有378人,应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38]。
像获嘉、新乡这样的地方,只设置了两个屯田千户所,其日常功能与沿边卫所不同,而与普通民户相类。由于元明之间的动荡,这里的人口大量损失,如新乡《尚氏族谱》的康熙序中写道:“吾族世新乡,元明间为遗民七户之一。”[39]因此原籍出于全国各地的宁山卫军户,是一大批具有较强势身份的新移民,与当地土著和其他零散迁来的移民不同。
大量内地卫所由于土地、人口与州县不相统属而又犬牙交错,导致两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时人或站在卫所的立场上,发现“军产民产,相错其间,屯伍之官不能照管,大半为豪民所占。盖地广而赋轻,故豪民喜得入手,即报新垦于州县,而屯田自此消灭矣”[40];或站在州县的立场上,发现“我下邑膏腴之地,在国初先尽于屯军,所遗瘠薄者方付之民。迩来累起重课,纵丰岁不能完税,加以军日强梁,并吞得计,讼连隔省,完结尤难”[41]。类似情况在全国颇为普遍,而地产则是问题的核心[42]。
除了军民之间的纠纷以外,论者也多指出卫所内部军官与普通军人之间的矛盾。如嘉靖年间,“获嘉县旧有宁山卫屯七十二营,每军水田十亩。成化以来,岁久法废,军多逃亡,而其田多为强暴者所兼并,至有一军占数分者,有一百户下少数十分者。公下车即审知其弊,为之访查而清理之。百户冯伦下清出田十三顷有奇,招楫等给还之,楫等始得归业而有室家之乐”[43]。所谓“强暴者”应该是指百户冯伦这样的人,他们兼并军屯内的好地,迫使普通军户失业。
既然出现如此之多的弊端,也有许多记载说明中叶以后卫所体制开始废弛,大量军户脱籍,但为什么这项制度还一直延续,朝廷也还不断地采取各种办法对它的漏洞加以修补,甚至直到晚清卫所制度还在地方社会发生着影响?正统时,“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隶苏、松等府州县人民,中间多有祖父从军,子孙畏继军役,不于本户附籍,却于别州县过继作赘或冒他人籍,或寄异姓户内”,如被人举报要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充军。弘治时下令屯田不得绝卖:“今后军户地土果因解军等项艰难,止许典当,立限归赎,不许出契死卖。若买者,正犯并知见人问罪,地追入官。”[44]诸如此类,都是为了限制军户和屯田数量的流失。在明中后期从地方到中央都没有像对待赋役制度那样,着手对卫所制度进行改革。
卫所体制的维持有比较复杂的因素,制度的因素是一个方面。于志嘉仔细研究了江西卫所屯田与漕运的关系,可知江西卫所一直残存至清代,是因承担漕运的关系[45]。徽州之新安卫也有兑漕的任务,万历十四年“新安卫回称:查得本卫额兑镇江府丹徒县漕粮,上年领帮指挥、随帮千百户等官,与旗军一例关支行粮三石,并无外给路费银两,亦无敢有侵剋军旗盘缠。费用不资预支,合该俸粮凑用。但本卫止有轻科,公费银两,书册刊有定数,别无堪动银两。本卫运粮官军行粮,原系本府麦米银内关支”[46]。新安卫的屯田,并不用来帮贴漕军,所谓“屯收钱粮,系干军饷”,卫所操军的月饷要从其中支给[47]。又湖广麻城《上官族谱》记:“明有上官兴者,原隶军籍,系江南徐州卫铜山县人。……军籍凡无屯田者谓之赤军,而上官氏之无屯田,多历年所。犹岁由县完纳征解正银若干,以助军费,其于国家之漕务亦不为无功。”该谱中还收有朝廷旨意,“此项什军勷漕运,命旨免派一切民差”[48]。所以尽管制度出现许多问题,漕军、屯军依然有存在的必要,在一些地方,承担漕运的军户及其屯田一直存在到晚清。
对于民间来说,只要屯地仍是不能轻易割舍的资源,军户身份的保持就是必要的。明崇祯时河南浚县知县张肯堂《辞》的几条判词可以说明这一点。浚县与前述获嘉县相邻,也有宁山卫的屯田存在。一例是宁山卫军户徐邦辅,本应应役,却找了徐邦彦顶补,邦彦因老弱被裁,又找了杨进孝补缺。由于涉及军户拥有的屯田,徐邦辅就把杨进孝告了。张肯堂评判说:“今邦辅之所以越讼者,军名不难敝屣弃之,而军产不胜鸡肋恋之。一旦尽失所据,宁无怏怏于怀?”
另一例比较复杂。袁一道系逃军,留下军地30多亩,由河南怀庆卫军王梅等六家顶种,面临清勾时,不得不向耕种土地的佃户“吹求”。本来他们商定将田租“均出奉公”,但很快王梅毁约,被六家之一的胡宗顺告了,“断将原业退回,荷戈荷锄,两俱无与”。但王梅很不高兴,屡屡兴讼。最后张肯堂的判决是:
既吐之产,不可复还矣。而原佃之费,其可无偿乎?则以业之多寡为差,除不在官者不论,邹崇鲁应银一两二钱,胡宗顺应银一两,郭珠应银四钱,稍厌其望,婪尾庶几其衰止乎!王梅屡讼不戢,杖惩实自掇矣。
也就是说王梅把承顶那部分屯地退了,由其他五家继续耕种,后者则掏钱给予补偿。虽然判词语焉不详,但可以猜出,军户王梅与其他几家民户承顶了逃军袁某的屯地,但在补役的时候,只有军户王梅承担补役,其他民户无须承担,于是王梅退出。其他民户或佃户承种屯地,缴纳籽粒,并不承担军役。由此可知,由于屯地的存在,军户身份还是有利可图的。
因此,有“石进宝、石子行,皆滑县人,而隶籍于宁山卫者也。进宝以上戍失期,子行乘隙补之。进宝愬之长百夫者”。又,“孙承祚,逃军也。先是,有习苟俚者,为宣班戍卒,承祚瞰其绝而谋充焉。因得有其军产一顷,每年典与钱万敖等三人而收其入。以为践更费,盖有少利而无全害也。乃久而玩矣,既不归伍,复不输粮,逍遥河上,坐食嘉谷”。这些人之所以愿意冒籍为军,不仅因为他们有可能只享受待遇而不承担责任,而且因为他们此时所占屯地,远远超过明初配额。“盖(边)文海,军也,有地四顷三十亩,以一顷供军,以一顷食粮,尚余二顷三十亩,每年输麦二石、谷四石于官。”更有甚者,“李自立,宁山卫军也,有地七顷,典与滑民祁维高等数十家,远者百年余矣”①。这类现实,也已为地方官接受。制度为卫所军户提供了资源,而另一部分民户则成为他们的佃户。
此种情形,或合于宋怡明所谓向国家“套利”(arbitrage)的比喻[49],但军户获得国家的“合约”既是主动的,也是被动的(比如垛集或因罪充军)。国家在需要卫所军户为其开疆拓土、重建社会秩序时,提供了“套利”或存在有利“差价”的可能性(即如前述洮州卫百户刘贵所得敕命所说,“准此洮西开占地土,尔召军守御”)。随着时间推移,土地资源变得日益短缺,军户又有大量机会附籍州县,甚至脱籍或逃役,这种机会就出现了,“套利”于是成为一种自下而上的策略。但是,国家也并不是完全亏本的一方,疆域的扩展、有效的控制,大量人口因此成为国家编户,究竟给明帝国带来多少好处,则是另一本经济账。
无论是制度因素导致卫所军户制度长期延续,还是利益的驱动导致民间对卫所军户的身份依然热衷,卫所军户作为一套地方体制并没有在内地迅速崩解。当时人们所诟病的,更多地是军户的脱籍和逃役,从而导致军队后备力量的捉襟见肘,并不能说明附着于屯地及其收益的卫所军户的生命力旺盛与否。
无论如何,这套制度造就了明代以来地方社会的两大体系,一是民户,二是军户。虽然到了晚清民国时期,地方文献中存在着迥然不同的状况,一方面是沿边卫所地区多流传自己祖上是军户的说法,另一方面是内地卫所地区多对自己祖先的军户身份讳莫如深。前者或是试图以此证明自己获得土地财富的合法性,或是需要以此证明自己内地汉人的身份;后者则是力图证明自己是土著或是来自更加有文化的正统[50],但无论强化还是回避,都只是证明军户身份对于现实中的他们有利还是有弊,这两种态度恰好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了这一制度对其生存状态的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