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明不清”:对清初弊政的区域社会史讨论
“清承明制”一语,为治清史者熟知,通常意指清朝的许多制度承自明朝,并以此来论证明清时期的连续性和清作为明朝继承者的合法性。事实上,从上面的叙述中已可看出,清初的许多史事并非由清的入主中原所导致,而具有更长期的渊源。在这里,我们无法全面展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只就耳熟能详的几事略陈管见。
清初圈地,牵连直隶以及山东、山西等省,为清初著名的恶政,以往的研究者虽正确地指出了这对华北社会秩序的扰乱,但认识仍过于简单化。
从圈地之举的动因来说,是延续关外的计口授田政策,如《八旗通志》记载,顺治元年规定的土地分配标准是:“民间无主田地拨给八旗壮丁每人三十亩。”[43]这里的“壮丁”不单单是指八旗官兵的家下人,也包括旗人披甲兵丁在内。从政策上来说是很清楚的。但从这个角度看,不能一方面对后金攻占辽沈之后实行的这一政策表示肯定,而另一方面却对同一政策在入关后的延续予以否定。
有的汉官也对此事表示理解:“窃惟圈丈田地,仿古寓兵于农之意,甚盛举也。”[44]他们知道明代卫所屯地就有数十万顷之多,仅江西都司一地即达6000—7000顷[45],但其最初的划定并没有引起人们如此大的关注。从明初的情况看,一方面是广泛利用了无主荒地,另一方面是利用被垛军户的原有土地。如河南浚县的张仲迁是明初被垛籍的军户,“时当国朝洪武建元,天下甫定,乃开垦王二庄西头地一段二顷余亩,使子孙永为庄园。又开垦王二庄西坡地一段三顷余亩,使子孙世为耕种。考开业传家,教子耕读,因三子孤弱,尝以终身经历之事、合户军籍之由,授之于口,书之于刊”[46],并没有造成产权和生计现状的太大改变。如果严格按照入关之八旗壮丁数量予以分配,圈地大约当在3万顷以内;又如果不是集中在京畿地区圈地,问题也会缓和得多。即如有些官员所论,“自国家定鼎于兹,即察屯地与勋戚绝产及民间无主荒田,安插满洲,窃意满洲虽多百万之众,处之裕然已”。
因此问题在于这三次大规模的圈地,已经远远超过关外的计口授田原则,“如满洲分地,原以口计,今诸大人之地,广连阡陌,多至抛荒,则亦委于无用已……诸王校尉则有地,各色匠役则有地,市民投人则有地,甚至阉宦刑余则有地”,尽管“此辈从来不知稼穑,授之土田如抟画饼”[47]。由此可见,除了包括八旗王公贵族、勋臣、八旗官员、兵丁以及旗下家人(包括各色匠役、奴仆以及皇室及王府所役使的太监等)等在内的所有男性旗人都可以分到土地外,为他们服务的大量关内汉人也成为新获土地的人口依据,这就极大地扩充了圈占土地的规模,损害到更多人的利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但这同时也说明,享受到圈地好处的,并非只有满洲贵族和八旗兵丁。
当然在实际的圈地过程中,还存在更加复杂的因素。众所周知,明代民地与卫所屯地的关系异常复杂,至明代中叶许多地方官便难以弄清。明末侯方域曾写道:“国初开设屯田,派坐甚远,幅员甚广。名隶本卫,地落他处,有相去数百里者,有相去数千里者,军产民产,相错其间,屯伍之官不能照管,大半为豪民所占。”因此很难清查[48]。这种记载,在明代材料中较为常见,但也有许多材料说是卫军逐渐占夺民田的,如“我下邑膏腴之地,在国初先尽屯军,所遗瘠薄者方付之民。迩来累起重科,纵丰岁不能完税;加以军日强梁,并吞得计,讼连隔省,完结尤难”[49]。在数百年中,既有卫军将屯地典给民户的,也有卫军购进民地,因而有附籍当差的,种种复杂关系,并未因为改朝换代而立刻消失,反而被继承下来,使圈地纷争更为复杂。
顺治十年,有抚宁、山海卫人上告,说滦州圈地4200顷,用永平、卢龙、东胜、开平四卫等处土地拨补,并多拨补了数千顷,其中包括抚宁、山海卫的有主土地,按照户部的档册本来并没有该拨补给滦州人的,但在顺治四年却被滦州的一些人“假旨概行私夺”,因此请求“将有主地土断归两卫”。本来顺治七年已经把争议卫地断给两卫,但到顺治八年却有一些“滦奸”贿赂了满洲人和一些书办,把这些土地抢夺回去,所谓“将已断两卫之地土,翻然改断于滦民”。两卫印官因此上告御状。但紧接着被告数人又反诉这两卫“污弁奸民”,说民地圈给满洲后,“奉旨俱以卫地补偿”,但滦州并没有得到应补的数量。这些卫地拨补给了滦州后,当然就是“滦产”,因为这两个卫官害怕把自己的土地用于拨补,于是就挑唆明朝卫勋某某等“虚词渎奏”。
当然原告人并不服气,他们指称这是“投充变诈百出,部文反覆无定”,认为这些本来属于卫所的土地被被告携带投充于旗下,因此部里的官吏也在处处阻挠,请求把案子发给三法司去审理。原告认为拨补圈地已经足数,不该再从两卫拨地,被告则认为以前的拨补并未补足圈地的数量;原告认为之所以认为并未补足,是因为被告在拨补的时候,把两卫的土地四亩算作一亩,被告含糊辩称原来圈占的滦州土地本有上中下之分,需要较多薄地才能弥补被圈好地。最后户部断定,顺治七年时的审理有误,两卫原告所告失实,争议的卫地应断给滦州[50]。
此事的是非曲直,已难以真正查清。本来属于州县的民地与属于卫所的屯地之间在明代就不断引发诉讼,到清代,卫所系统已经瘫痪,其屯地部分本应纳入州县征粮,但此时显然还在不同的系统中。圈地之后,借拨补将卫地纳入州县,本是朝廷顺理成章的举措,但这里又有滦民乘机将拨补的卫地800多顷投充到两黄旗下之事,引起这些土地上的卫民的不满,这种不满既是新形势下的产物,也是明代历史的遗留。这个案例意在说明,顺治年间纷纷扬扬的圈地事件,搀杂了多种复杂的成分,仅将其视为一种民族压迫之举,必然失之简单。
江南的反剃发斗争是另一个被不断叙述的问题,但我们仍然没能在史料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叙事语境进行反思。《研堂见闻杂记》非常详细地记载了苏松一带的乌龙会活动,讲到城镇士绅与乡村百姓之间的矛盾本已十分激化,剃发更成为这种矛盾激化的借口。“会其时,城民患薙发,有潜至乡间者,乡人指为奸细,以杀为快。于是昼夜守伺,每至日落星稀之际,呼声四起,各执梃狂奔,如见神鬼者,使人睡梦不宁,一夕数起。间指某家已薙发、某家藏薙发者,则千人持戈赴之,举家鸟兽散,以得全性命为幸。”“吾城自削发后,惟乡民梗顽自如。有发者不得城行,削发者不得下乡,见者共杀之,乡城闭塞。”反剃发斗争的矛头不仅指向清朝官府和清军,而且主要指向已经剃发的城镇居民,可以肯定,这些人多数是被迫剃发的。
这是否说明,江南的“乡民”比“城民”更忠于明朝,或者更具有忠节观念?事实上,不同群体对于清军的态度,与其说是受国家观或忠节观的影响,不如说是受晚明以来城乡之间或者乡宦与民众之间日益激化的矛盾所制约。在这个意义上说,过去曾有强调清初“阶级矛盾”甚于“民族矛盾”的说法,也不无道理。在江阴守城的著名事件中,《江上遗闻》向我们揭示的情景是:
当是时,兵乱日久,刑法不修,各乡叛奴乘衅,索券焚主、弑主者络绎而起;烟光烽火相杂蔽天,大家救死不暇。外兵乘之,先至西城;移兵至南关,康公往御,不克(众以其无功,置之狱;阎公至,乃出之)。继烧东城城外富户,乡兵战多败。复乘胜至北城,乡兵三路御之,其两已溃;余数十人据闸桥力战,杀其骑将,外兵乃退。次早,侦乡兵不备,复进攻,多所杀获。大桥东西湾二保奋力抗拒,杀外兵骑将二员。泗善港兵五百人,自负勇悍,赴城为援。但其众素为盐盗,好劫掠;其领兵人葛辅弼父子又不谙纪律,至三官殿遇敌,勉强出战,众尽歼。外兵乘锐东下,至大桥、周庄等处;乡兵知外兵不可胜,悉远窜。周瑞龙以兵势不敌,亦扬帆去;外[兵]遂得专意攻城矣。
可见当时江阴的社会动乱中,城中“奴变”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下层民众对于士绅的不满,从明末一直延续到这个时候,而且并未因清兵南下或者剃发令下而放缓。江阴的抗清也因此受到干扰,所谓“大家救死不暇,外兵乘之”。这时在城外抵御清兵的主要是乡兵,另外还有以私盐贩子组成的“泗善港兵”,但都被清兵击败。城中领兵出来御敌的“康公”实际上是个徽商,一战失利就被关入监狱,可见这时的江阴处在一种十分无序的状态下。不同的人都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动乱的损害,因此聚合在一起,剃发令只是一根导火索,应该不是这不同人群担心的主因。一旦形势恶化,则各人自顾不暇。江阴城中也有不少士绅意欲降清。
奴变在明末的江南就频有发生,至顺治元年再起,曾被南明弘光政权镇压。清兵南下后奴变又起,如太仓“顾慎卿者,乌龙会剧者也,为徐宦家奴,老而黠,素为衙蠹,贩私盐,行不法”。另有一支,“最横者,莫如金孟调一事。金亦徐奴,家千金,已早世”。“持兵过之,即以千金奉饷。茂成与顾慎卿瓜分之,以余者犒士卒。如是者无虑几十百家,此两姓为特著。”这些奴仆已经不是那些赤贫者,已握有财产。甚至有大姓生员,也投身乌龙会中。“吕茂成者,名之模,吾沙溪著姓也。……年二十六,补弟子员。两试皆优等,志意发舒,高睨阔步。未几,乌龙之会起,茂成遂跳入其中,手执牛耳,呼召群小,与慎卿、瑶甫鼎足,里中子以百数,皆衣食之。”[51]
乌龙会与类似会党之兴起,给王朝更迭时期的地方社会增加了更多导致动荡的因素,一些社会下层加入其中,但那些不愿被其袭扰的镇民和乡民往往组织起来,武力自保。特别是那些比较富裕的人户,并不希望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乌龙会众大多来自城镇,因此与农村居民形成对立:
乌龙会之剧也,二三无赖,腰斧出入,无不丧魄狂走,鸡犬一空。乡人患之,各为约:遇一悍者至,则以呼为号,振衣袒;一声,则彼此四应。顷刻千百叫号,数十里毕达。各执白梃出,攒扑其人至死。于是会中不敢过雷池一步,而乡民势盛。
到剃发令下达之后,“乌龙会中,倡乡兵合剿之说”,但未获成功。城里的居民被迫剃发,但“城民患薙发,有潜至乡间者,乡人指为奸细,以杀为快。……间指某家已薙发、某家藏薙发者,则千人持戈赴之,举家鸟兽散,以得全性命为幸”。原有的社会上下层的矛盾被演化为城乡之间的矛盾,然后又转化为降清者与抗清者之间的矛盾。但太仓乌龙会到七八月间被清军彻底击溃。
金坛、溧阳的“奴变”则呈现出不同的局面。据《濑江纪事本末》记载,削鼻班的潘茂是溧阳彭氏的奴仆,不但没有反抗主人,反而“主人又纵之为爪牙”。清兵渡江之后,知县李思模与士绅商议,用潘茂作为城守甲长。李思模不愿降清,偷偷跑掉,潘茂等便“偕其党肆掠”。随后,潘茂以溧阳户口册降清。这时,溧阳士绅开始组织起来对“奴变”进行回击,杀掉一些削鼻班的人。后者躲避入城,于是乡绅与削鼻班在城池内外形成对峙。不久,清兵大举来援潘茂,“分掠浪洋、戴埠等处,烧其庐舍,掳其子女,杀伤者甚众”。在剃发令再下之后,潘茂也接受了清廷的任命,继续引导清兵与抗清的士绅作战。据说后来是本地士绅实在忍受不了削鼻班的侮辱,秘密通过在北京朝廷中掌权的人,下令逮捕了潘茂、潘珍等百余人,在顺治二年(南明弘光元年,1645)十一月将潘茂处死[52]。这种情况也并非不可理喻,因为奴仆的主要打击对象是本地绅衿,他们并没有任何与清政权合作的障碍;而地方士绅在对付“奴变”和清兵南下及反剃发的问题上,目标完全统一起来了。但对清兵来讲,造反的奴仆只是一时的利用对象,最终他们还是要依赖士绅,因此在秩序基本建立起来之后,就对他们痛下杀手,便不令人惊奇了。
在此处,我们并未对这些错综复杂的事件背后的区域历史过程展开论述,因为那需要详细讨论明代各个区域内部的各种关系的演变,故而无法在本文中进行。像金坛“通海案”中所涉及的胥吏、豪绅、生员,以及豪绅内部之间的关系,不放在特定的区域历史中去重新认识,去理解明遗民花村看行侍者《花村谈往·金坛海案》的说法,“今又缘海寇一案,迷入雾网,屠戮灭门,流徙遣戍几及千人,起祸之因亦惟放利自尊而已矣”,就是不可能的,就还是会落入清统治者打击江南士绅的陈说之中。
所谓“无明不清”的道理,十分简单;事实俱在,又无从回避,但至今在对清初史事的解释中,仍然在先入为主的概念支配下,沿袭着许多似是而非的结论。特别是明清之间有许多“剪不断、理还乱”的因果,怎么可能会有高度评价清而贬低明或完全反之的幼稚现象存在呢?
[1] 刘志刚:《时代感与包容度:明清易代的五种解释模式》,《清华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2] 这方面比较突出的代表是曹树基、李玉尚的《鼠疫:战争与和平》,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年。但这样的研究毕竟属于个别。而且,如果不能把易代时期的许多重大问题,比如明遗民的立场转变、华北汉人士绅对清的支持、江南十案等,都置于这个生态—灾荒史的框架中去解释,就无法将其称为一种与前四者并列的解释模式。
[3] 在我负责的国家《清史·通纪》第2卷的写作中,由于采取叙事体裁,因此无法将我对明清易代研究的反思和我力图采用的研究进路清晰地表达出来。在本文中,我借机以“议论”的方式将我在写作时的一些思考加以展示,以供同行批评。
[4] J.Spense,J.Wills Jr.and Tsing Yuan,ed.,From Ming to Ch'ing:Conquest,Region,and Continui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
[5] F.Wakeman and C.Grant,ed.,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5.
[6] 〔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1—123页。
[7] 见刘志刚:《时代感与包容度》,第51页。
[8] 〔美〕魏斐德:《洪业——清朝开国史》,陈苏镇、薄小莹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021页。
[9] 〔美〕司徒琳:《南明史,1644—1662》,李荣庆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10] 〔日〕岸本美绪:《明清交替と江南社會——17世紀中國の秩序問題》,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
[11] 本处参阅了何淑宜的译文,《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30号,调整了个别字词。
[12] 〔日〕岸本美绪:《“后十六世纪问题”与清朝》,《清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3] 见刘志刚:《时代感与包容度》,第51页。
[14] 他们的著作包括:J.A.Millward,Beyond the Pass:Economy,Ethnicity,and Empire in Qing Central Asia,1759-1864,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K.Crossley,A Translucent Mirror:History and Identity In Qing Imperial Ideolog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9; Mark Elliot,The Manchu Way:The Eight Banners and Ethnic Ident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Peter Perdue,China Marches West:The Qing Conquest of Central Eurasi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5等等。这些作品多是在世纪之交出版的,也反映了美国清史研究的一个新的转折点。
[15] 中译本参见〔美〕司徒琳主编:《世界时间与东亚时间中的明清变迁》上、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需要说明的是,这本论文集中的论文来自1999年召开的一次学术会议,虽然从彼时起到中文译本出版经历了10年的时间,但还是必须将其视为世纪之交前后出现的上述思潮的产物。
[16] 陈春声:《从“倭乱”到“迁海”——明末清初潮州地方动乱与乡村社会变迁》,《明清论丛》第2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第73—106页。
[17] (明)杨英:《延平王户官杨英从征实录》,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96年重印本,叶3b。
[18] (清)李世熊:《寇变纪》,《清史资料》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0、46页。
[19] (明)祝允明:正德《兴宁志》卷一《乡都》,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62年影印明正德稿本,第6页。
[20] (明)祝允明:正德《兴宁志》卷四《杂记》,第36—37页。
[21] 崇祯《会剿广东山寇钟凌秀等功次残稿》,《明清史料》乙编第7本,第666—687页。其中官员建议:“故欲贼党之消,必先使良民之盛;然欲良民之盛,必先有定居,以安其身,以固其围,无避贼避兵之患,则筑围之说也。石窟共八围,都司侯服亲督之,十日而围成,户册造完呈报。”
[22] (宋)李纲著,王瑞明点校:《李纲全集》卷一○七《奏议·申督府密院相度措置虔州盗贼状》,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1013页。
[23]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绍兴六年五月甲午,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662页。
[24] 《缐缙为农民军攻克常德事揭帖》(顺治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缐缙为两湖残陷请发救援事揭帖》(顺治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6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52、157页。
[25] 《辰常总兵马蛟麟呈》(顺治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到),《明清史料》丙编第8本,第738页。
[26]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五,洪武二十九年三月癸酉,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3555—3556页。
[27] 民国《蓝山县图志》卷九《户籍上》,民国二十二年刻本,叶3;(清)阮敬涛:《〈宁溪所志〉序》,叶13b—14b。
[28] 民国《蓝山县图志》卷一○《户籍下·徭地表》,叶5b;《附东徭官钟华寿、西徭官成建廷报告书》,叶6b—9。明成祖确曾向瑶人颁发敕谕:“恁每都是好百姓,比先只为军卫有司官不才,苦害恁上头,恁每害怕了,不肯出来。如今听得朝廷差人来招谕,便都一心向化,出来朝见,都赏赐回去。今后恁村峒人民,都不要供应差发,从便安生乐业,享太平的福。但是军卫有司官吏军民人等,非法生事,扰害恁的,便将着这敕谕,直到京城来奏,我将大法度治他。故谕。”嘉靖《德庆志》卷一六《夷情外传》,明嘉靖刻本,叶2b。
[29] 民国《蓝山县图志》卷六《事纪上》,叶16b—17a。
[30] 《经略洪承畴揭帖》(顺治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到),《明清史料》甲编第6本,第538页。
[31] 光绪《富川县志》卷一《舆地·乡村》,清光绪十六年刻本,叶9a—10a。
[32] 光绪《富川县志》卷九《宦迹·徐大材》,叶4b。
[33] 《粤西官兵会合湖南将兵剿抚富川贼众获捷情形事揭帖》(顺治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到),《洪承畴章奏文策汇辑》,台北:大通书局,1984年,第130页。
[34] (清)王廷旌:《平贼功德碑》,光绪《富川县志》卷一一《艺文》,叶35a—41a。
[35] (清)鄂尔泰:《湖广交界添设弁兵会哨疏》,光绪《富川县志》卷一一《艺文》,叶43。
[36] 光绪《富川县志》卷一二《杂记·猺獞》,叶2b—4a。
[37] (清)蔡毓荣:《筹制滇边土民疏》,(清)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八六,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134页下栏。
[38] 《偏沅巡抚周召南题本》(康熙元年九月十八日),《明清史料》丁编第8本,第703—705页。
[39] 《湖广总督蔡毓荣启本》(康熙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明清史料》丁编第10本,第961页。
[40] 《偏沅巡抚金廷献揭帖》(顺治七年十月二十日到),《明清史料》甲编第3本,第272页。
[41] 万历《慈利县志》卷八《田赋·军买民田粮米》《田赋·隘粮议》,明万历刻本,叶4a—5a、5a—7a。
[42] 康熙《石门县志》卷中《武备·屯田》,清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叶47a—48a。
[43] (清)铁保等纂修:《钦定八旗通志》卷六二《土田志一》,《中国史学丛书》续编,台北:学生书局,1986年,第4878页。
[44] 《黄徽胤为蠲免被圈地之民三年赋税事揭帖》(顺治三年四月初五日),《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56页。
[45] 参见于志嘉:《明代江西卫所的屯田》,《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7本第3分,1996年。
[46] 洪武三十一年《明张仲迁墓志》,《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16页。
[47] 《吏科都给事中向玉轩题畿辅地圈拨将尽民众失业者苦不忍言事本》(顺治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53—54页。
[48] (清)侯方域:《壮悔堂文集》卷四《奏议·代司徒公屯田奏议》,清顺治刻增修本,叶17b。
[49] (明)李一元:《答朱东原巡抚书》,康熙《建德县志》卷九《艺文》,清康熙元年刻本,叶8a。
[50] 《车克题直隶永平为圈补土地与滦州涉诉事本》(顺治十年四月初二日),《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第94—100页。
[51] 佚名:《研堂见闻杂记》,《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五辑,台北:大通书局,1997年,第5—6页。
[52] (清)周廷英:《濑江纪事本末》,《清史资料》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37—157页。谢国桢在他的《明末农民大起义在江南的影响——“削鼻班”和“乌龙会”》一文中指出,《濑江纪事本末》“歪曲了这项事实,不甚可靠”,但未提出任何证据。需要指出,他所利用的《金沙细唾》是乾隆时的材料,而《濑江纪事本末》就是顺治时的文献。参见谢国桢:《明末清初的学风》,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