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变革视角下的当代生态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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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浅绿”生态文化理论及学术流派

“浅绿”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现代化理论、环境公民理论、绿色国家理论与全球环境治理理论,是以现实生态环境问题的抑制或减缓为核心/基点的代表性生态文化理论,其基本特点是,主张在目前盛行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有效阻止生态环境难题的进一步蔓延与恶化,因而往往是“生态资本主义”的。[1]

可持续发展是以1992年里约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为标志(可更早追溯到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研究报告)的国际社会广泛确认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战略的通俗性代称。它的要义是如何通过发展观念与模式的革新,来克服人类正面临的日趋严重的生态环境与资源困境,也就是实现一种可持续的发展;它最初关注的主要是经济增长的资源与生态可持续性(承认自然/生态极限),但随后逐渐扩展到如何创建一种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因而,可持续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国际社会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逐步形成的一种“环境或可持续发展全球共识”: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来抑制、最终逆转全球气候变暖趋势(以及其他全球性环境问题),维持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的生态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二是世界各国通过产品更新换代、工艺技术革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构建一种低能耗物耗、较少生态环境损害的绿色经济。所谓“稳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就是对这种可持续绿色经济的主要表征。三是人类社会共同探寻一种超越现代物质主义价值观与大众主义消费模式的适度消费、社会公平、生态正义的生存方式与生活风格。因而,可持续发展既可以在原则与战略的不同层面上来解读,也可以依据对生态可持续性、环境友好和经济增长的偏重而有激进和温和的区分。

而从过去20多年的回顾来看,尽管理论层面上的研讨包括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关系议题上的探讨仍在持续,并有着大量的著述出版[2],但无可否认的却是它在国内外不同维度上和不同政策层面上都存在着的巨大落实“赤字”[3],其中原因复杂且值得我们深思。

生态现代化理论于20世纪80年代初由联邦德国的马丁·耶内克(Martin Jänicke)和约瑟夫·休伯(Joseph Huber),荷兰的格特·斯帕加伦(Gert Spaar-garen)、马藤·哈杰尔(Maarten Hajer)和阿瑟·摩尔(Arthur Mol),英国的阿尔伯特·威尔(Albert Weale)和约瑟夫·墨菲(Joseph Murphy)等共同提出。他们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不相容性的理论假定进行反思,并将关注的重点从环境问题的政策法律监管和事后处理,转向了如何实现环境问题的预防和通过市场手段克服环境问题,因而可称之为欧洲版本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它一经提出,就迅速被相关国家政府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联盟等国际机构所接受,并得到了不太激进的环境非政府组织比如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和世界自然基金等的支持。生态现代化理论的创新之处是对人类当代社会面临的生态挑战做了另外一种阐释,强调市场经济竞争和有能力国家推动下的绿色革新可以在促进经济繁荣的同时减少环境破坏,因而“环境”与“发展”之间可以呈现为一种兼得或共赢的共生性关系。生态现代化战略包括三个核心性构成要素:一是目标设定上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并重和共赢;二是动力机制上强调“技术预防”或技术引领主义;三是运行机制上强调市场的优先性。

近年来“生态现代化”理论与实践上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生态现代化与欧盟区域环境管治;二是生态现代化理念与战略的全球性推广应用;三是生态现代化理论模式的完善与反思。代表性著作包括戴维·托克(David Toke)的《生态现代化与可持续能源》(2011)、沙帕尔·塞里姆(Shahpar Selim)的《生态现代化与环境遵从:孟加拉国的服装工业》(2011)、阿瑟·摩尔等编辑的《生态现代化读本:环境改革理论与实践》(2009)[4],等等。其中,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对中国“生态现代化”实践的关注与探讨。2006年,阿瑟·摩尔与尼尔·卡特(Neil Carter)共同编辑了《环境政治学》杂志的“中国的环境管治”专辑。作为结论,卡特和摩尔认为,中国的环境管治体制正在出现一些可称之为“走向生态现代化”新特征:环境国家能力的强化、从环境规制向环境管治的转变、环境政策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社会作用的不断增强。并非偶然的是,中国科学院专家于2007年1月发表了《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生态现代化研究》。该报告认为,2004年中国的生态现代化水平在118个国家中排名第100位,正处于生态现代化的起步期,属于世界较低水平。该报告还提出了中国生态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即在2050年前后达到生态现代化的世界中等水平,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退化的绝对脱钩。

环境公民(权)或责任——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相关联的公民政治权利、授权或义责,是西方国家学者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广泛讨论的一个议题。在众多欧美学者中,英国的安德鲁·多布森(Andrew Dobson)通过其2003年出版的专著《公民与环境》和此后编辑出版的两个专题文集以及所主持的一系列专题研讨会等,确立了他在这一研究领域的领导地位。在《公民与环境》一书中,多布森主要讨论了如下三个问题:其一,“后世界主义公民”范畴是环境公民的理论基础。其二,环境公民是“后世界主义公民”的一个典型例证或体现,并进而对环境公民和生态公民概念做了进一步的区分。其三,在当代自由民主社会中如何培育符合或有利于生态可持续性的环境公民。持有这种激进的生态公民理念的还有马克·史密斯(Mark Smith)和皮亚·庞萨帕(Piya Pangsapa)合著的《环境与公民权:整合正义、责任与公民参与》[5]

如果说多布森、史密斯等坚持的是一种“后世界主义的生态公民”,那么,约翰·巴里(John Barry)就是“绿色共和主义公民”的主要代表。他认为,环境公民更值得重视和强调的是共和国(共同体)成员身份所蕴涵着/衍生出的个体责任、义务或职责,而不是由自由主义彰显的个人权利或授权,并由此主张,公民个体应该通过提供某些强制性的可持续性公共服务来培育自己的环境公民,而绿色的或绿化进程中的国家可以发挥一种积极性的作用。与上述两种强调公民责任与义务意蕴的环境公民(多布森更强调作为世界公民的生态责任与义务,而巴里更关注作为国家/共同体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相对应的是自由主义的环境公民(权),比如德里克·贝尔(Derik Bell),而尤其值得关注的也许是审议民主视域下的环境公民。[6]

绿色国家理论是由澳大利亚学者罗宾·艾克斯利(Robyn Eckersley)在2004年出版的《绿色国家:重思民主与主权》一书中明确提出的。她在“批判性政治理论”的视角下系统阐述了“绿色国家”或“绿色民主国家”的概念——现代民主国家对内实现其规制理想和民主程序与生态民主原则的契合,对外作为主权国家担当起生态托管员和跨国民主促进者的角色。艾克斯利认为,作为对传统的自由民主制国家、无条件信奉经济增长的福利国家和过度迷恋市场的新自由主义国家的渐进性替代,“绿色民主国家”追求的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政治想象与对现实的悲观屈从之间的适当平衡”。尤其是,针对环境主义者对民主/主权国家环境治理低效能或生态破坏同谋者的批评,她声称,当代国家不仅依然是应对环境难题的主要政治制度形式,而且可以通过自身的渐趋绿化而创建绿色的国内外政策与法律。

广义的“绿色国家”理论与实践近年来取得的进展,可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绿党政治发展及其传统政治的绿化;二是生态民主及其制度愿景;三是绿色主权问题。代表性著作包括沃尔的《绿色政治重要指南》(2010)、哈尔·洛根(Hal Logan)的《创建一种经济与生态民主》(2009)、马修·汉弗莱(Mathew Humphrey)的《生态政治与民主理论:挑战审议理想》[7],等等。总之,正如艾克斯利所指出的,她所理解的生态民主是一种后自由主义的而非反自由主义的民主,而且只能通过对既存自由民主制的规范性理想的内源性批评来实现,就像社会民主主义产生于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一样——尽管它所主张的制度革新初看起来似乎是自由民主国家既存制度体系的扩展,但这些革新最终也许可以重新界定国家的存续依据和目的。[8]

环境公共管治理论是指通过环境法律与行政管理制度的不断改进实现环境善治目标的公共政策与管理理论,而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所谓的“全球环境治理理论”。依据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的界定,环境全球管治是指那些规制全球环境保护过程的组织机构、政策工具、金融机制、规则和规范等的总和。从更广义上说,环境全球管治包括涉及全球性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的目标与议程设定、政策制定、政策落实和监督,或者说,致力于全球性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的目标与政策、主要施动者(行为体)、实施机制与手段。就环境全球管治而言,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国际社会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形成了一个超国家的准政府或政策管治制度框架,而依然作为环境治理主要政治制度的现代国家(至少在国家范围内是如此)在其中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近年来引起广泛争议的全球气候变化议题可以理解为对进展中的环境全球管治理论与实践的最好检验。当然,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层面、地方层面(生态城市及其网络)和跨国区域(比如欧洲联盟)层面上,以及不同公共政策维度下(尤其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的环境经济公共政策等)的环境公共管治探索。

近年来,全球(公共)环境管治方面的代表性著作有路易斯·欧茨(Louis Kotze)的《全球环境管治》(2013)、弗兰克·比尔曼(Frank Biermann)和菲力浦·帕特伯格(Philipp Pattberg)主编的《全球环境管治的再思考》(2012)、理查德·索尼尔(Richard Saunier)和理查德·梅冈克(Richard Meganck)的《全球环境管治导论》(2009)、詹姆斯·斯皮思(James Speth)和皮特·哈斯(Peter Haas)的《全球环境管治:当代环境研究的基础》(2006)[9],等等。相比而言,该领域也是中国学者关注较多的议题领域之一,但却存在着明显的碎片化和“去政治化”倾向。[10]

[1] 郇庆治:“21世纪以来的西方生态资本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年第2期,第108—128页。

[2] 比如,我们在Amazon图书网站搜索“sustainable development”,得到的结果是56159条。

[3] 郇庆治:“重聚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 《鄱阳湖学刊》2012年第3期,第5—25页;范春萍:“面对失控的世界人类必须做出抉择”,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2期,第1—9页;冯仿娅:“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综述”, 《现代哲学》1996年第3期,第106—108页。

[4] David Toke, Ecological Modernisation and Renewable Energy(London:Palgrave Macmillan,2011);Shahpar Selim, Ecological Modernisation and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The Garments Industry in Bangladesh (New Delhi:Routledge,2011); Arthur Mol, David Sonnenfeld and Gert Spaargaren(eds. ), The Ecological Modernisation Reader:Environmental Reform in Theory and Practice(London:Routledge,2009).

[5] 马克·史密斯和皮亚·庞萨帕:《环境与公民权:整合正义、责任与公民参与》,侯艳芳、杨晓燕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6] 郇庆治:《环境政治国际比较》,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72页;苏红:“公民环境权相关问题探讨”, 《前沿》2004年第3期,第126—128页;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 《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109—116页。

[7] Derek Wall, No-Nonsense Guide to Green Politics(London:Between the Lines,2010); Hal Logan, Beyond the Crash:Building an Economic and Ecological Democracy(Charleston, South Carolina:BookSurge Publishing,2009); Mathew Humphrey, Ecological Politics and Democratic Theory:The Challenge to the Deliberative Ideal(London:Routledge,2007).

[8] 罗宾·艾克斯利:《绿色国家:重思民主与主权》,郇庆治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9] Louis Kotze,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Northampton, MA:Edward Elgar Publications, 2013); Frank Biermann and Philipp Pattberg(eds. ),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Reconsidered(Cambridge:MIT Press,2012); Richard E. Saunier and Richard A. Meganck, Dictionary and Introduction to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London:Routledge,2009); James G. Speth and Peter Haas,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Foundations of Contemporary Environmental Studies(Washington D. C. :Island Press, 2006).

[10] 李创:“国内外环境管制问题研究综述”, 《资源开发与市场》2011年第9期,第819—822页;庄大昌、董明辉:“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国内外研究综述”,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52—56页;赵景来:“‘新公共管理’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72—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