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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1.机动车驾驶许可

车辆管理所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机动车驾驶证种类、准驾车型和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准驾车型和机动车驾驶证种类见表1-1。

表1-1 准驾车型和机动车驾驶证种类

3.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体

1)身高:150cm以上。

2)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cm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cm。但左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

科目一考试内容: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科目二考试内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km,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C1、C2、C5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5.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要求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可以同时考试,也可以按照科目一、科目三、科目二。科目二、三考试合格与否,是互不影响的。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都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科目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