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查勘与定损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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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的种类

保险种类繁多,在分类方面没有固定的原则和严格的标准。常用的划分方式如下所述。

一、保险形式的种类

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按保险的性质分类,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是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商业保险则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

政策保险则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具体项目有国民生活保险、农业保险、进出口信用保险等。

2.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双方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

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如我国对火车、轮船、飞机旅客的意外伤害保险就是采用强制保险方式实施的。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和统一性的特点,表现在:凡是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管是否愿意,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实施强制保险通常是为了满足政府某些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需要。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则属于典型的强制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家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承保比例分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业务的种类

现代保险业务的框架是由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四大部分构成的。即保险业务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财产利益损失,保险人以保险赔款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其内容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伤残、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保险金额可根据投保人的经济生活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可单独承保。责任保险的种类包括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以及雇主责任保险等。

4.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

信用保险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