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医患纠纷:以医疗损害刑民两法衔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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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完善两法衔接的实践价值

价值,是一个从古至今争论不休的哲学问题,不同的解读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与被满足的特定关系。根据这一界定,价值可包含如下含义:一是价值的存在须以某一现实事物为前提和基础;二是主体在价值实现中不可或缺;三是价值最终落脚于一种关系,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5)基于对价值的这一认识,可从其有利作用和积极意义出发,以较全面地阐释价值的本质和内涵。因此,笔者以为,医疗损害两法衔接的完善,具有以下实践价值。

一、有利于促进依法办案和公正司法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办案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法治社会的建立,必须落实依法办案,执法机关能否严格依法办案,对法律的有效实施及社会的有序运行具有关键性作用,而依法办案最终需要依靠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但正如上文所述,两法衔接在实践运作中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据实务部门相关人员调研结果表明,目前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比例仅占其查处民事案件的1%左右,数量甚少。在医疗领域存在泛民化、追究刑事责任少、判处缓刑多、判处实刑少的现象。另外,从实证调研情况看,执法不严、有罪不追现象同样十分突出。

因此,基于实践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两法衔接成为解决有案不移、执法不严等问题的最佳路径。要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必须依法办案,使医疗损害民事、刑事两法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其职能互补的作用。通过完善两法衔接,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保证涉嫌犯罪案件能被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执法不严、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现象发生,最终实现依法办案和公正司法。

二、有益于发挥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通过完善两法衔接,督促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相互重合、相互制约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保持良性衔接。一方面,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其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可能触犯刑律的,就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针对司法机关而言,对于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但最终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如有必要予以民事制裁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只有做到相互衔接,才能实现各自功能,既没有履职缺位,又没有越俎代庖,从而形成民事执法与刑事司法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三、有助于顺应权力制衡的运作需要

权力制衡是社会权力体系的核心思想,体现了权力制约权力、权力限制权力的互动过程。从权力运行机制层面而言,完善两法衔接制度,是以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领域入手,通过适度扩大检察监督权在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领域的职权和规模,从而规范刑事执法权合法有序运作,并充分发挥刑事执法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同时也进一步抑制刑事司法权的扩张,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最终确立规制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的适用度。从长远的角度而言,两法衔接的完善,将会逐步界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使之逐步量化、明确化、规范化,进而合理控制违法犯罪的打击范围和惩治力度。通过两法衔接,做好民事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过渡和协调,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终实现依法治国,这也正是完善两法衔接的根本意义和最终目的之所在。

四、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两法衔接的建立,顺应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并对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进行重新配置,理顺各种权力运作的边界和权力定位之间的合理关系。建立两法衔接的初衷在于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即要求检察机关延伸立案监督的触角,在检察职能范围内,有效督促执法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有案不移、泛民化等问题的发生。

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执法体制存在很大不同,例如,我国刑事诉讼的启动需要经过立案阶段,立案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环节。对于民事案件,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促进公安机关依法、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既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提供案源,同时通过前期的执法活动,也为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提供有利条件,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法办案的效率。

可见,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不仅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法机关是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力,而且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权有机衔接,从而保障了检察机关从民事执法领域到刑事诉讼领域的全程监督;同时,极大丰富和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内涵,改善检察监督效果,提高检察监督能力,树立和强化检察监督威信。随着相关文件的出台,两法衔接的覆盖区域在不断扩大,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也在扩展、深化和提前,检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加大。因此,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和范围,将检察监督扩展到移送监督的前沿,这背后是对现行医疗损害民事体制、司法体制和权力分配与运行体制的一大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