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行政体制改革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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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1951年的精兵简政

新中国第一届中央政府是在华北人民政府基础上扩充而成,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事业的迅速发展,政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了部分政务院内设机构。时任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指出,人民政府一切工作都在草创中,没有前例可援。我们根据需要创设的许多机构,并不完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些变更。新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完成政府所决定的工作,还要负责改进这个机构。人民政府不仅要求工作人员有积极性,并且要求有创造性。我们不怕人家提意见,而是欢迎提意见。(11)

这一时期增设的部委有,1950年8月批准成立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任命李四光为主任委员;同年9月,设立华北事务部,负责联络华北五省二市事务;同时在政务院下增设人事部,加强干部管理,办理干部的审核和提请任命手续。11月,撤销食品工业部,其职权分别划归轻工业部和农业部。1951年11月,将林垦部改名为林业部。同年12月,撤销华北事务部,改设政务院华北事务委员会。由于任务繁重和经验缺乏,机构的增设和调整导致中央行政机关出现层次重叠、分工不清、人浮于事的现象,而基层政权却人手紧缺,导致出现“头重脚轻”现象。

1951年底,政务院通过《政务院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周总理指示,紧缩编制、调整机构、减少层次、精简人员,从而达到提高政府效率和加强国家建设的目的。(12)(1)调整紧缩上层,合理充足下层。中央、大行政区两级编制员额减少20%~25%,省一级编制员额减少10%~15%,精简后的编制员额充实到县、基层和新建单位。(2)精简机构,调整关系。合并分工不清和性质相近的机构。中央情报总署取消,其工作并入外交部;海关总署划归中央贸易部领导;取消新闻总署,其业务分别并入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和中央出版总署。(3)精简机构,减少层次。中央和大行政区各部的机构,一般只设部、司、科三级;省(市)各厅(局)的机构,一般只设厅(局)、科两级,省辖市以下,一般只设科不设局。(4)明确规定干部与勤杂人员比例。中央和大行政区为8∶1;省(市)为8∶1到9∶1;地区行署、县、区公所为9∶1到10∶1。(5)划分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编制和开支。(6)严格编制纪律。(13)

政务院《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颁布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同程度展开了精兵简政工作。周恩来强调指出,政府机构总的人数不能超过所规定的编制,“但不是一律机械地减,而是采取合理调整的办法,该减的减,该加的还要加些”。(14)总的来说,政务院这一阶段的机构调整和第一次精兵简政工作,坚持从政府工作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中央行政机关的不适宜之处进行局部调整,初步探索机构设置规律,遵循《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依法调整、增减、合并政务院相关机构,使得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编制管理和精兵简政工作取得一定成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