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务技术管理与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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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章编制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规章定义

(一)定义

规章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生产操作、学习和生产等方面的各种法规、章程、规范和细则的总称。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民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二)规章起源

规章起源于古代的“法典”。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法典”是公元前2000年西亚乌尔第三王朝制定的《乌尔纳姆法典》。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

规章中的“规”源于“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战国·邹·孟轲《孟子·离娄上》),它本来来自木匠术语,“规”指圆规,“矩”指矩尺,没有“规”和“矩”,当然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于是出现了这句俗语。“规”和“矩”合并成一个新词,意为法则、标准、规范或习惯。

(三)概念辨析

①规章与法律、法规:主要区别为制定部门不同。法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分为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规章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制定。

②规章与标准:“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侧重于对某一项业务再细化;规章是以企业内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管理者的管理思想和工作思路,侧重于管理政策、管理原则等。

③规章与制度:制度侧重于规范责任、职权和利益的界限;规章侧重于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方式。

二、规章特点

(1)严谨性。规章必须保证严谨,具有庄重、严肃的语言风格,措辞要准确,不能含糊不清、存在歧义、自相矛盾。

(2)权威性。规章由法定部门制定,即能依法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规章是这些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3)约束性。规章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4)实用性。规章根据设备条件、作业环境编制,必须切合现场实际,适应现场需要,具备可操作性。

(5)科学性。规章经过科学论证,必须具备充足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并选择当前先进的生产方式,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6)稳定性。规章不宜经常变动和修订,具有相对稳定性。但规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或环境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规章作用

(1)保证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有效落实。

(2)保证决策层管理思想、管理意图得到贯彻执行。

(3)保证企业安全、高质运转,是企业管理和员工作业的行为指引和依据。

(4)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国外铁路规章

(一)英国

英国铁路的技术法规由欧盟铁路指令的本国化法规、英国《健康与安全法典》、《铁路和其他轨道交通系统规范》(ROGS)等国家法律法规及ORR应用指南、RSSB铁路标准组成。对于铁路法规没有规定具体标准的事项,则依据国际电工、欧洲工业标准等国际通用标准。英国铁路运营规则由铁路安全和标准组织RSSB(Rail Safety Standards Board)制定、发布。RSSB发布的《规则手册》(Rule Book),类似于我国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部分和铁路局制定的《行车组织规则》之和。

(二)德国

德国铁路的技术法规由欧盟铁路指令的本国化法规以及德国《通用铁路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信号规程》等国家法律、规范组成。对于铁路法规没有规定具体标准的事项,则依据国际电工、欧洲工业标准等国际通用标准。

德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适用于德国全部标准轨距铁路,既可用于常规铁路,也可用于高速铁路,是铁路工程设计的法律依据。

(三)日本

日本制定了专门的铁路法律,如铁道事业法、铁道营业法、轨道法、轨道铺设法等,依据这些法律,又制定了相应的法令,如铁道技术准则、轨道建设规则、新干线铁路行车规则等。其中铁道技术准则相当于我国的《技规》。各铁路公司根据法律、法令制定有关规则,如维修操作细则等。

(四)俄罗斯

俄罗斯铁路沿承前苏联铁路规章体系,依据《俄罗斯联邦铁路法》制定,交通部制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交通部各部门制定专业规章,各铁路局制定《行车组织规则》,各站制定《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五、我国铁路规章

(1)我国现行铁路规章体系参照前苏联模式搭建,按层次分总公司规章、路局规章、站段规章。

铁路总公司规章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为基础,铁路总公司各部门制定专业技术规章,对《技规》分层次、按专业进行补充、细化。

铁路局规章由《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及各专业规章组成,主要根据路局管内技术设备等具体情况对铁路总公司规章的补充、细化,反映行车安全、运用、施工、维修及作业、设备维护等的技术管理要求。

站段规章由《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段行车工作细则》及相关行车组织、非正常处置、作业程序、设备用管修实施细则、措施、办法等组成,反映站段技术管理的工作要求。

(2)发展历程

《技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其他铁路规章以《技规》为基础,《技规》修订时其他规章需随之修订完善。《技规》的发展历程可以体现出我国铁路规章的发展。

1917年,北洋政府交通部设立了铁路技术标准委员会,派技监(兼汉粤川铁路督办)詹天佑为会长,负责制定和统一铁路建筑和设备标准以及行车规章。委员会采用万国度量衡制为设计标准,首先编译了一本《英法华德铁路词典》作为技术名词的标准,并且在1920年至1921年间制定了关于铁路建筑、桥梁、钢轨、机车制造的标准规范以及铁路行车和信号规则等。自从这些规范在1922年公布实行以后,凡新线建设、新购货车和材料等,都依照此项标准办理。

1950年2月2日,原铁道部在统一全路运输调度、客货运规章和运价,统一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并施行了建国后第一版《技规》。

1954年7月,原铁道部颁布了第二版《技规》;1956年4月,颁布了第三版《技规》,主要是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1960年8月,为使规程更全面,更具权威性,原铁道部将直接规范、约束运输组织工作的《铁路列车运行规则》和《铁路信号规则》纳入第四版《技规》。1964年10月,颁布了第五版《技规》,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1972年12月出版的第六版《技规》,第一次明确了调车作业单机或牵引车辆运行以及推进运行时,调车进路的确认分别由机车司机和调车员负责。1983年3月出版的第七版《技规》,第一次将调度命令发布的情况列表说明,并明确每次命令的受令人。1992年4月出版的第八版《技规》,第一次以“铁道部1号令”的命令形式发布。1999年12月出版的第九版《技规》,纳入了快速列车运行办法及对机车车辆、线路桥隧等的要求等,使《技规》更适应铁路改革的要求。

2006年9月27日,经原铁道部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第十版《技规》以原铁道部令第29号颁布,并于2007年4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由于高速铁路的迅速发展,第十版《技规》难以适应运输安全需要,2014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版《技规》发布。新版《技规》按高铁、普铁分开编制,其中高铁《技规》应急处置部分按照场景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