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处理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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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事实旅客的界定

“事实旅客”涵盖了无票进站乘车、车票未经检票剪口、持站台票进站上车、免费乘车等几种情况。

一、无票进站乘车

(一)经铁路客运同意进站上车

无票但经铁路客运人员同意上车或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两种情况。

1.无票人员在时间紧迫来不及预先购票的情况下,可先经铁路车站客运人员(车站客运应先与列车取得联系,在有运能的前提下)同意后进站上车后补票。通常情况下,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自车票售出时成立,从旅客剪(检)票进站时起履行。无票人员经铁路客运人员同意进站时,虽然没有车票作为合同凭证,但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向铁路表明其进站的要约,是希望和铁路订立旅客运输合同的表示。无票人员经进站口值班客运人员允许,以进站为标志,进站时间既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又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同时也是合同履行的开始。进站后补票前属于事实旅客。铁路从旅客进站时起开始承担运输责任,而上车补票只是补办书面的合同手续。

2.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如列车员让旅客上车则表明铁路同意了旅客的要约,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并即行生效和履行。补票前属于事实旅客。

铁路各驻站单位工作人员放行进站的无票人员不能视为事实旅客。

(二)未经铁路客运同意进站上车

无票人员不从铁路规定的进站口进站,没有经过车站、列车客运人员同意上车,以及持失效、伪造或涂改的车票进站乘车,均属于未经铁路客运同意而进站上车的无票人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未经铁路客运同意而进站上车的无票人员,没有与作为承运人的铁路客运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达成协议,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不能成立。未征得同意上车的无票人员,进站后补票前不属于事实旅客。在办理补票手续取得车票后,补票时间既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又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也是合同履行的开始。

失效、伪造或涂改的车票,实质上就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持失效、伪造或涂改的车票进站乘车按无票处理,未补票前不属于事实旅客。

驻站各单位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放行无票人员进站上车。

(三)是否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的确定

车站应恢复和完善补票证制度。对经铁路客运同意进站上车补票的人员,在进站口值班客运人员允许进站时或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时发给补票证,以此证明是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补票人员,属于事实旅客。如在补票前发生人身伤害,凭补票证按旅客人身伤害处理。而未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的无票人员,由于没有补票证,如在补票前发生人身伤害,按无票人员处理。

二、车票未经剪(检)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部题的解释》(法发〔1994〕25号)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应当出站时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检票加剪口是合同履行的必经程序。按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的原则,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开始履行。车票加剪口是合同履行的标志性技术动作,更重要的是验证旅客是从车站规定的安全通道进站上车的。未经剪口的车票依然是有效的乘车凭证。旅客持未经检票剪口车票进站,并不影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驻站各单位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放行有票人员进站上车。

三、站台票

(一)站台票性质

与持有车票的旅客不同,持站台票的人与铁路之间建立的不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是服务合同关系。持站台票只能进站不能上车。

(二)站台票效力范围

站台票的效力仅限于站内,如果送车人员持站台票上了车,该服务合同即告失效。在未向列车声明或未补票前,没有与铁路达成任何协议,不构成任何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不属于事实旅客。

(三)处理依据

站台票不是旅客运输合同,持站台票的人员进站后在站内场所发生人身伤害,按旅客人身伤害处理程序,分清责任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客规》规定,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四、免费乘车

按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持各种免费乘车证和免费乘车书面证明乘车的人员,均没有车票,但都属于事实旅客。免费乘车的旅客一定是符合规章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合法旅客。

按照规定持免票、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虽然铁路没有收取免费乘车人员的票款,但发生人身伤害,除非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否则铁路就要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思考题

1.无票进站乘车有几种情况?哪种情况属于事实旅客?(站、车)

2.火车票为什么要剪(检)票?未剪口的火车票有效吗?(站、车)

3.站台票是运输合同吗?持站台票能上车吗?持站台票发生人身伤害怎么处理?(站、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