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当老板:新公司的创办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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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需要哪些领导人

无论公司正处在成立之初或是运营之际,始终都离不开相关管理者的决策控制,这些管理者也被称为领导人,那么公司需要哪些领导人呢?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最重要的法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以下四大类。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以及决定等方式成立。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及行业协会等。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科教、文化以及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不论何种形式的法人,其都具有部分相同的特征,具体如下。

◆法人不是个体的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法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对不同的法人也有不同的条件要求。《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4项,具体内容如下。

必须依法成立:法人资格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其中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财产或经费首先必须是独立的,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以是其他权利;经费主要是指国家预算的拨款。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非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法人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的各项活动产生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何为公司中的自然人

在前文介绍什么是公司的时候,经常会看到“自然人”,那么什么是自然人呢?它有哪些类型呢?

在法律概念上,自然人是指在自然条件下诞生并在自然状态下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人,是一种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一个人具有的认识及判断能力,把自然人分为3种: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有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即为有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即为无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公司中的股东是什么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具有表决权,也包括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取得资格的方式主要分为3种情形,即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根据设立时间的不同,其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设立时: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设立后:在公司成立后,需要增加资本时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以此取得股东资格。

(2)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股票本身有效。

◆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明令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须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却视而不见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3)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可以被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原则上来说,一旦获得股东资格,就可以永久有效,直到公司倒闭或破产。但在有的时候,也存在资格丧失的情况。股东资格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予、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公司股东间的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知情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和参照公司章程、相关会议记录及财会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疑;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和议事权。

选举权:股东有选举以及被选举成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红利。当收益受到损害时,股东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由此衍生出两种保护收益的权利,即解散公司请求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直接索赔权: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享有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开权:在非股东大会的正常召集时间,如果遇到需要及时处理的特别情况,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