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老板不缴糊涂税:企业纳税误区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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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No.006 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只能为“次月1日”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很多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都申请被认定成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一旦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企业就需要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生效时点做了说明,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市场中很多企业和个人都认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只能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次月1日,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认识误区。

实际上,纳税人可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且通常只有两种选择:当月1日生效和次月1日生效。

某建筑公司2017年7月13日发生材料购进事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为500万元,税额为85万元。2017年8月10日发生了一笔价税安装服务收入,共计285.83万元;8月15日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8月21日取得第二笔价税合计建筑服务收入,共计857.48万元。

1.如果该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当月1日(即8月1日)生效,则8月需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8月应缴纳增值税=(285.83+857.48)×11%≈125.76(万元)

2.如果该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次月1日(即9月1日)生效,则8月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8月应缴纳增值税=(285.83+857.48)×3%≈34.3(万元)

这样看上去,该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选择次月1日生效好像更有利于企业节税。但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问题是:如果选择次月1日生效,因为2017年8月已经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过增值税,而7月13日取得的材料购进发票进项额就不能再抵扣。

而如果选择当月1日生效,则7月13日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8月及以后征期内抵扣(如果该企业在8月1日之前取得过生产经营收入,则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过增值税的,就不能抵扣)。

所以,在7月没有发生经营收入的情况下,该企业如果选择当月1日生效一般纳税人资格,7、8月应缴纳增值税总额为40.76(125.76-85)万元;如果选择次月1日生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7、8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119.3(85+34.3)万元。

由上述案例可知,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是选择“当月1日”还是“次月1日”对企业最有利,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后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