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老板不缴糊涂税:企业纳税误区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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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No.013 关于税务注销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管理员一般对注销清算不感兴趣,认为税款排列在清偿的第二位,连以往的欠税都没有收上来,还要进行清算,算出来的数字还是欠税。而税务机关对欠税还要考核,这就是典型的“出力不讨好”。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及清偿债务。对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所欠税款”是指企业清算前的欠税,而并不是处置资产过程中新发生的税收。对清算处置资产时产生的税收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清算程序中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属于清算费用,应优先受偿。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欠税,如果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前,则税收债权要优先。

除此之外,很多人认为企业在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税务工作就不再是独立的部分,而税务的有关事项也就没有必要再办理了,比如税务注销清算。这一看法也是严重的税务认识误区。

事实上,企业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税务相关的事务并不能简而化之,该办理的业务都不能落下。下面通过认识“五证合一”后税务注销清算的一些正确操作来避免对税务注销清算存在的政策上的认识误区。

①已经进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时,必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清税申报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先货物税后所得税的注销清算顺序,由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这一业务需要限时办理。

③企业完成清税工作后,国税和地税任一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④税务机关应分类处理纳税人的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和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当场办理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可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⑤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关系注销时限内,对企业清算核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需自然中止,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继续计算税务清算。

⑥在清税事项完成后,如果经举报发现少报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要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并把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或者将企业认定为“非正常户”。

问:打印的电子发票究竟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由此可知,不是所有的电子发票在打印出来以后就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后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