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20 运输业的存在使货运专票还可继续使用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的衔接,规定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从2016年7月1日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多税务实务工作就需要引起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注意,具体有以下一些方面。
◆ 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运输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最晚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运专票,各地执行的日期可能不同。
◆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从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等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 停止使用货运专票后,货运专票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某纳税人收到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开具的开票日为2016年1月6日的货运专票,就不能抵扣进项和税前扣除,企业需要退回让对方重开,若开票日为2015年12月31日,则可以抵扣进项或税前扣除;收到一般的运输企业开具的开票日为2016年7月6日的货运专票,就不能抵扣进项和税前扣除,企业需要退回让对方重开,若开票日为2016年6月30日,则可以抵扣进项或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国家对于货运专票的规范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会起带头作用,先行实施“停止使用货运专票”的规定;而其他一般的运输企业再陆续实施该规定。
纳税人需要注意,货运专票“停止使用”和“停止用于进项扣除和税前扣除”是不同的概念。货运专票停止使用是一个时点,即2016年1月1日和2016年7月1日;而货运专票停止用于进项扣除是停止使用时点以后的时间段,即开票日为2016年1月1日或2016年7月1日之后的日期,货运专票不能用于进项抵扣或税前扣除。
比如,某纳税人取得一张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业开具的货运专票,开票日为2015年12月31日,但是其税务处理在2016年1月,此时,该类货运专票已经停止使用,但该纳税人获得的该张货运专票还能通过认证并进行进项抵扣或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