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24 简易征收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纳税人将成本中用于简易项目和适用税率分开核算,适用税率部分的成本取得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均可抵扣,比如建筑业的新老项目。所以,“简易征收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是错误的。
也就是说,当企业有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情况时,只要进行分开核算,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就可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某企业销售2016年3月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简易计税办法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额为75万元(不含税),需纳税1.5(75×2%)万元。而当期“日常销售期初+销项-进项”的期末结余3万元(即转出多交增值税)。那么,这1.5万元按简易办法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与结余的3万元相抵,留抵下月再缴吗?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1.5万元不能与结余的3万元相抵。因为简易征收办法与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属于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出的增值税是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而不是销项税额。
因此,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对应的4%征收率”栏销售额填列750000元、应纳税额填列30000元;而该栏对应小计栏销售额为750000元、应纳税额为30000元。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的本月数填列750000元,“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的本月数填列30000元,“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的本月数填列15000元,“应纳税额合计”栏的本月数填列15000元。
事实上,简易征收方式下的分开核算就是我们熟知的差额纳税。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差额纳税的处理过程。
S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50万元(含税),而自建部分成本为24万元,支付给Q公司分包款120万元(含税)。S建筑公司向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S建筑公司按差额计算税额申报:
应纳增值税=(1500000-1200000)÷(1+3%)×3%≈8737.86(元)
计算发票金额(不含税)和税额:
税额=1500000÷(1+3%)×3%≈43689.32(元)
金额=1500000-43689.32=1456310.68(元)
业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包括在全部工程的增值税中,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3689.32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S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取业主工程款时:
工程结算金额=1500000-8737.86=1491262.14(元)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工程结算 1491262.1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37.86
支付Q公司分包款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工地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40000
贷:原材料等 240000
确认收入和费用时:
主营业务成本=1200000+240000=144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4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1262.1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91262.14
如果企业针对简易计税方法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科目,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那么通过该科目归集后再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处理,也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