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28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和有形动产租赁等,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另外,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相应不动产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等。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不动产等都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
⑦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征税范围的“生活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是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如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发生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则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企业租用一辆大客车专用作职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车费用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购进应税服务,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又如,企业自行购买用于办公场所的装修材料,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所以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可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财会人员要注意避免走入该纳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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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企业可能面临两种实际纳税情况:一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或等于当期进项税额,则发票上的进项税额需要在当期进行抵扣;二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此时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则不足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当第二种情况发生时,企业申报缴纳税款的人员需要将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认证相符本期抵扣”栏中,相应地,要减少“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的原本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