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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所与监护

一、知识链接

1.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其户籍已从原地迁出至迁入新地之前,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2.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3.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1)《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2)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3)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虽然可以委托监护,但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5.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二、以案说法

· 无行为能力人应当如何确定监护人?

【情景再现】

王志翔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王志翔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王志翔的兄长王志敏做王志翔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王志敏,王志敏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王志敏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王志翔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王志翔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王志敏应诉,王志敏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王志翔的姐姐王娟为王志翔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王娟、王志敏都认为应当由对方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就本案来说,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王志翔伤人时谁是他的监护人。根据以上规定,王志敏在村民委员会指定其为监护人时未提出异议,而是本案发生后才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因此,本案的承担赔偿责任就应由王志敏来承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王志翔的姐姐王娟为王志翔的监护人,应当是在王志翔的哥哥王志敏承担赔偿责任后才生效的。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 单亲母亲的法定监护权能否被剥夺?

【情景再现】

2008年9月的某一天,对九岁的虹虹来说是最痛苦的一天。就在这一天,一场车祸永远夺去了她的父亲。父亲死后,虹虹和母亲李芳相依为命。2012年4月份,出于生计,李芳出外打工,将虹虹交给虹虹的祖父母于海、方云照顾。李芳外出打工期间结识了李刚并同居生子。虹虹的祖父母因此不再让李芳接触虹虹。李芳只好经常到虹虹的学校探望虹虹,并给其购买衣物。李芳与于海、方云就虹虹的监护问题发生纠纷,虽经有关部门协调都始终达不成协议。2013年1月19日,虹虹住所地的某村民委员会指定于海、方云为虹虹的监护人,并送达了指定书。2013年2月11日,于海、方云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李芳,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李芳的监护人资格。虹虹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非法剥夺和限制。本案的被告李芳之夫死亡后,李芳仍是本案第三人的法定监护人,且一直积极履行监护责任,李芳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子,并不是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法定理由,村委会指定本案二原告为本案第三人的监护人的指定行为无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原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李芳的监护人资格的理由也就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监护人应当尽到哪些义务?

【情景再现】

小明今年八岁了,不幸的是,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后来法院指定其舅舅为其监护人。但是,舅舅不知道自己应当尽到哪些义务。


【律师点评】

小明的舅舅被指定为监护人,就应当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时,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