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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知识链接

1.个体工商户是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特征表现在:个体工商户是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个体工商户须依法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名称为登记事项。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家庭。其有如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独立的个体劳动者;(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标的,而以完成粮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义务;(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和存续、终止均无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3.《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名义承包的集体组织成员,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或者承包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二、以案说法

· 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收益家庭共用,另一方是否对债务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甲与乙是夫妇,2002年,甲辞职开办了一家小卖部。但甲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乙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甲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甲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乙从不过问。甲开店后并没有与乙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2008年,甲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三万多元的债务。2012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甲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丙一万多元。丙因向甲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乙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乙在银行有五万元的存款。丙是否有权请求乙偿还甲所欠的债务?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家庭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本案中,乙必须承担甲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民通意见》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甲与乙仅对个别财产做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乙仍要以他的收入对甲的债务负责,丙有权请求乙偿还甲所欠的债务。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通意见》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 农民可以以承包的土地还债吗?

【情景再现】

曲某打算购买农用车跑运输,找到同村家境富裕的陈某借款,同时请邻居张某担保。为保证各方利益,三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如果曲某不能偿还借款,陈某可以要求张某无条件偿还全部借款,如果张某无财产偿还,陈某有权将张某的3335平方米大棚土地收归己有。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不久后,曲某遇车祸不幸身亡,陈某遂要求张某尽快还款。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某的3335平方米大棚土地归自己所有。法院依法认定:农民以承包的土地抵押或者还债,属于无效行为,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承包土地的农民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无权通过买卖、抵押、转让等方式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如果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为一项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甚至可能永久性失去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农民,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如果以自己承包的土地抵押或者还债的,属于无效行为。本案中陈某不能将张某的土地收归己有,也不能将其土地进行拍卖用于还债。当然,这并不是说担保人可不负任何连带还款责任,陈某可另行起诉向张某主张债权。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偿还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