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的缺失
麦道夫事件首先折射出监管的漏洞。在美国,证券投资欺诈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1929年大萧条开始的时候,就出现了许多不同形式的证券欺诈行为。为了遏制这种大规模的证券欺诈行为,美国在1933年推出了几部法案,在全球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包括之前说的《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另外还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期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在社会变化的前提下,监管层更关注可以影响大众生活的投资产品,比如公共发售产品(公募基金)。如果机构向社会大众发售产品,就必须受到监管。为了保障广大不太具备金融知识的投资者的利益,在投资的时候,公募基金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限制(投资股票的价格,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不能进行大量的融资融券和衍生产品交易,等等)。同时,公募基金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监管层披露整个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
即便这样严格的监管体系,也有一个故意且明显的缺口,留给提供另类投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高净值人群的私人投资办公室)的管理公司。在美国,对于面对少数高净值人群和机构投资者的私募投资产品与公司,并没有清晰的信息披露或者风险管理要求。由于私募基金会采取一些隐秘的交易策略,其运作往往在监管层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也是为什么私募基金(例如,1998年爆发的LTCM危机)时常会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在麦道夫丑闻爆出之后,美国国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新成立的私募基金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披露重要的信息。但那些已经存在的,而且不再向社会吸收新的资金的私募基金公司,仍然不受新立法的限制和要求。正因为监管环境相对宽泛和保护隐私,对冲基金领域才时常出现欺诈投资者的丑闻。监管层对于关键信息没有提出强制性的披露要求,这给麦道夫之流留下钻空子的机会。
麦道夫事件对于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否该把PE和VC纳入监管范围有非常重要的经济与法律的借鉴意义。把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严格意义上的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好处。比如,法律要求每三个月要把持仓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包括对冲基金的策略、仓位、头寸和风险,这样便有利于保证投资者的收益、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有利于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但是,这种披露要求也会给社会带来成本和风险。如果要求对冲基金公布交易策略和操作信息,就有可能导致基金的核心竞争力流失,可能有越来越多的基金参考其策略,导致这家基金逐渐不能获得优异的业绩。而等到市场上所有基金都掌握了这一策略之后,该基金的优势基本上就没有了,对冲基金这个行业也有可能逐渐衰败。
在笔者看来,监管和金融创新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监管层对私募基金提出和对公募基金同样的监管要求,直接的后果就是私募基金的业绩和风险也会越来越像公募基金,整个社会、所有投资者就会失去宝贵的分散风险和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所以加强监管并非一劳永逸的灵丹妙药,而必须巧妙地把握创新和风险管理之间的平衡。
鉴于人们渐渐认为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为代表的另类投资是一种与股票、债券走势不同的资产类别,它们可以有效地帮助一些投资者分散系统性风险,所以,必要的信息披露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具体什么信息必须披露,披露到什么程度,信息披露的频率和保密程度,都必须慎重决定。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法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反而会强迫投资者承担更多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