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我国民法应当确立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作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
一、民法总论的一切内容归根结底为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者普遍承认,民法总论的一切问题不外乎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这两个问题,除了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之外,民法当中不存在任何其他问题。因为他们普遍认为,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结合在一起就等同于“droit”或者“recht”一词的所有含义。
在其著名的民法教科书《民法》当中,Jean Carbonnier对此作出了说明,他指出:“民法总论要么关乎客观法律,要么关乎主观权利。虽然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之间的区分是人为做出的,但是,此种区分理论也可以说是无意识的,因为它们等同于‘droit’一词所具有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如果(客观)法律允许我从事某种活动,则我有权(主观的)从事该种活动。根据最经典的理论,客观法律是指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而主观权利则是法律规范所承认的个人即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1)
在其著名的民法教科书《民法总论》当中,Henri Mazeau和Francois Chabas等人也对此做出了说明,他们指出:“人类的所有认知科学均有自己的语言,无论是法律科学还是其他的科学均是如此。……虽然法国的法律术语具有准确性,但是,同一个法律术语也可能有几种不同的含义。‘droit’一词就是如此。有时,该词是指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人们将该种有机整体称为客观法律。有时,该词则是指人所能够享有的这种或者那种特权,例如,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租赁权等。此时,‘droit’一词不再是指法律即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而是指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为了避免将其与客观法律混淆,人们将其称为主观权利,即作为主体的人所享有的特权。法律即法律规范、客观法律的目的在于确定人的权利即主观权利。因为这样的原因,在民法总论当中,我们应当首先清楚地讨论客观法律,之后再讨论主观权利,包括权利主体即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