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
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和谐的社会环境、安定的社会秩序和便利的公共设施。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依靠国家执行国防事务职能来实现;安定的社会秩序需要依靠国家执行法律事务职能来实现;便利的公共设施来自政府兴建交通、兴办通信等公共工程以及举办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公共事业。国家执行国防、法律事务以及政府兴建交通等公共事业的支出主要来自税收。因此,文明社会的存在离不开税收。
一、岗前税收基础知识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税法体系的日臻完善,企业税务人员必须掌握有关税收法规,以便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依法办理涉税事宜。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分配形式。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90%以上。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3个特征。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强制征税。也就是说,任何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无偿性是指国家向纳税人进行的无需偿还的征收,即国家征税以后不再把税金直接还给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提供某种相应的服务或某种特许权力。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计税标准以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并按照预定标准征收。
一般来说,税收具有3个职能,即组织财政收入职能、调节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
2.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力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税收以税法为依据和保障,税法则为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而存在。
(二)税法的基本要素
从税法构成来说,税法由一些基本要素构成。按照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和税收程序法构成要素。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和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中的3个最基本的要素。
1. 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制中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分为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并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属于自然人。
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有以下几个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1)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税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确定扣缴义务人是加强税收源泉控制、减少税款流失、简化征税手续、降低征收成本的需要。代收代缴义务人产生的前提是与对方有经济交往;代扣代缴义务人产生的前提是持有对方的收入。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2)负税人。负税人是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与负税人并不一定完全为同一人。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无法实现转嫁时,纳税人同时又是负税人;当纳税人能够将所缴税款转嫁给他人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税制构成要素只规定纳税人。
2.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主要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有以下几个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的概念。
(1)征税范围。征税范围是征税对象的具体界限,表明税收课征的广度。
(2)税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税种的具体征税范围,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设置税目有两个目的:一是明确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二是对征税对象进行归类,以便确定差别税率。
(3)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也叫税基。它表明政府按什么征税或纳税人按什么纳税。
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
3. 税率
税率是征税对象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税率可以用相对数来表示,也可以用绝对数来表示。其具体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计税率和定额税率。
4.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5.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同性质的税种,其纳税期限也不相同。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按期纳税、按次纳税和按年计征,以及分期预缴3种形式。
6.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7.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是税法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措施。税收优惠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减免税。减免税是指减税、免税,是税收优惠中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其中,减税是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减少征收的一部分;免税是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全部免于征收。
(2)起征点。凡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的,应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则不征税。规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照顾生产经营规模小、征税对象数额比较低的纳税人的负担状况。
(3)免征额。免征额即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免于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凡属免征额的部分,均不征税,仅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主要是为了体现税收负担的合理性,照顾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要。
8. 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违章处理的主要措施有加收滞纳金、罚款、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三)税收与税法的分类
1. 税收的分类
目前,我国共有19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这些税种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5大税类。
①流转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非商品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
②所得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期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③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及使用土地或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以资源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④财产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和船舶吨税。
⑤行为税是将经济活动中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等。
(2)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①中央税是指属于中央政府管理,收入归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②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税款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各种税,主要包括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作为中央政府收入,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建设维护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其余的3%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等。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款收入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60%,地方40%)、个人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等。
(3)按计税依据分类。按计税依据,可将税收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类。
①从价税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商品、财产或所得的价值(或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②从量税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重量、数量、体积、面积等为依据,按单位税额计算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此外,某些税种里的个别项目也实行从量计税,如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印花税中的权利许可证照等。
(4)按税收与价格关系分类。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将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类。
①价内税是指税金作为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计入价格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如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②价外税是指税金不计入商品的价格而作为价格的附加部分的税种。增值税是典型的价外税。
(5)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
①直接税是指税负由纳税人自己承担,不能发生转嫁关系的各种税,如所得税、财产税。
②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已纳税款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他人负担的各种税。流转税类属于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 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基本内容与效力分类。按税法的基本内容与效力,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并实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2)按税法的职能作用分类。按税法的职能作用,税法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机关组织、税务争议处理等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3)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分类。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外国税法和国际税法。
(四)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在税收决策(包括税收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管理权限界定、相应组织体系建立、税款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的规范与制度的总称,实质上体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1. 税务征管机构设置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现行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1)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
(2)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和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2. 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征管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2002~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9年起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的时候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当缴纳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2)地方税务局系统征管范围。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上税种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3)海关征管范围。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4)财政部门征管范围。在部分地区,地方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二、税收征管知识
税收征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审验和更换等。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1. 开业登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证。
小贴士
如果某行政机关有门面房对外出租,但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应税收入,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 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停(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并由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先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并领回、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税务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否则税务机关将其视为已复业进行征税和管理。
4.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二)税务登记证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29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2015年年底前在全国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由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3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三)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税种登记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限要求。
①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②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如图1-1所示。
图1-1
税务机关审核完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后,企业凭税务机关的通知单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务机关在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据。
2. 税种认定
在对纳税人进行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即税种认定。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调查后,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做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栏目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
(四)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主要对象,是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重要凭据之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 账簿、凭证的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2. 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3. 账户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 账簿、凭证的保管
纳税人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五)发票管理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书面证明。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小贴士
按照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发票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3种。
1. 发票的印制
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以上两种情况,都要求套印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样的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国家对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使用中文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2. 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领购时,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的方式。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情况要求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并限期缴销。
3. 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
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发票不得跨省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禁止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4. 发票的保管
税务机关内部或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专人保管、专库保管、专账登记、定期盘点、保管交接制度,保证发票安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
发票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①清点库存发票和缴销的发票存根种类和数量;②核对发出尚未缴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③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账表、资料、印章和物品;④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六)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制度。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1. 纳税申报对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小贴士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当期未发生应税收入,则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纳税申报。
2. 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主要项目包括税种,税目,应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申报表”一般按税种设计,即每个税种都有相应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根据情况报送有关证件和资料。
3. 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经批准也可以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自行申报)。直接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报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扣缴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扣缴申报。邮寄申报应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邮政部门的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邮寄申报仅适用于处于偏远地区、不方便直接申报,又无条件采用其他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3)数据电文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扣缴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之一。
(4)其他方式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按半年、按一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 纳税申报期限
按照税法规定,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领取税务登记的次月起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取“纳税申报表”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扣缴申报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七)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中心环节,它既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体现,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1. 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和适用对象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会计账簿等财务核算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从业人数、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经营成本、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查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进货销货的纳税人。
(3)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和一定的审核评议程序,核定其一定时期的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并按月或季度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
(4)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在市场、车站、码头等场外临时经营的零星、流动性税源。
2. 纳税期限与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 税款减免
税款减免是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或免税。
按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 税款退还和追征
对计算错误、税率适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若因税务机关的责任,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但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对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的税款及其应缴的税收滞纳金,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当事人应缴的罚款,税务机关可无期限追征。其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5.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小贴士
①税收保全措施应严格按照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前,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居中,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在后的程序;②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使用该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范围之内。
小贴士
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对象的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是针对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的税款,而税收强制执行是针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
(八)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真实情况的监督和审查。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纠正错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
1. 税务检查形式
按实施主体分类,税务检查分为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全面、综合的专业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抗税和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征管部门的检查是征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对征管工作中的某一环节出现的问题或者为防止在征管某一环节时出现问题而进行的税务检查。
2. 税务检查的规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同时,被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接受并配合、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另外,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控制检查次数,减少重复检查;实行直系、近亲检查回避制度;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调账检查有严格的审批和时间限制,调回以前会计年度的账表资料3个月内应完整退还,调回当年账表资料的,应在30日内退还;检查存款账户在审批、使用、人员等方面有严格的限制,如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不得将查询存款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九)纳税争议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能与税务机关就适用税法、税率、税额及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等问题发生纳税争议。纳税争议的解决办法主要有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1.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成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解决其与税务机关之间行政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必经复议和非必经复议两种。
(1)必经复议。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行为具体包括:①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②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
(2)非必经复议。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有如下具体规定。
(1)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