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淘汰消费臭氧层物质的相关政策
1.《中国逐步淘汰消费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我国分别于1991年、2003年、2010年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北京修正案。《议定书》是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国际法,也是国内相关立法的依据。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是中国ODS淘汰行动所遵循的基本的国内法律法规。
依据《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所制定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及其修订稿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得到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认可的国家行动计划。
我国政府于1993年1月批准了《国家方案》,并于同年3月提交多边基金执委会。根据该方案的总体框架,各行业于1995年分别制定了行业ODS淘汰战略。随后,根据我国当时ODS的生产消费状况和发展趋势,重点考虑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增加费用的最新指南和行业整体淘汰机制的运行、替代技术路线的选择等因素,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其后又组织相关行业单位完成了对《国家方案》的修订工作。
在《国家方案》之下,分别形成了ODS进出口管理、ODS生产控制、ODS消费控制、ODS监督管理和多边基金捐款管理等政策体系。在蒙特利尔多边基金的支持下,按照行业的划分制定了各行业的ODS淘汰计划。
《国家方案》(修订稿)承诺在多边基金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以优惠方式转让替代技术的前提下,我国将按《议定书》的要求淘汰ODS的生产和消费量。《国家方案》(修订稿)重申了我国政府按照《议定书》规定所承诺的控制目标;为了实现这些控制目标和完成这些淘汰计划,设计了我国ODS淘汰的政府战略;作为有效实施政府战略的保障,设计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淘汰战略是:我国政府将严格遵守《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的规定,承担逐步淘汰我国的ODS生产和消费的义务,实现ODS的控制目标,即自2010年1月1日起完全停止CFCs的生产和消费。
在《国家方案》(修订稿)中,关于工业结构框架,在原《国家方案》所界定行业的基础上,分成九个行业,即化工生产、泡沫、工商制冷、家电、汽车空调、哈龙、气雾剂、清洗、烟草行业。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和相关部委的牵头组织和领导下,各行业依据《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总体框架分别制定了分行业的CFCs淘汰战略研究。
对于工商制冷行业,基于当时的行业产品生产现状,确定的淘汰技术路线是:在食品冷冻和冷藏设备中使用的小型半封闭和小型开启式制冷压缩机领域,选择HCFC-22替代CFC-12;对于中型开启式制冷压缩机领域,选择HCFC-22或R717(NH3)替代CFC-12;对于离心式制冷机领域,则选择HCFC-123或HFC-134a替代CFC-11;对于单元式空调机领域,选用HCFC-22替代CFC-12;对于运输用冷藏设备领域,则选择HCFC-22或HCFC-134a替代CFC-12;对于在用的工商制冷设备,我国将采取预防泄漏,加强回收,鼓励以混合工质等替代制冷剂(或过渡物质)更换CFCs制冷剂的技术路线。
2.《工业商业制冷工业CFCs物质逐步淘汰战略研究》 《工业商业制冷工业CFCs物质逐步淘汰战略研究》(以下简称《战略研究》)是1995年依据经修正的《议定书》和《国家方案》制定的,是在多边基金资助下,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指导下,由原机械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委托行业技术归口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负责编制完成的,其目的是根据《议定书》的履约要求,确定我国工商制冷行业能够在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按《议定书》对第五条款国家规定的淘汰时间表,实现CFCs物质的逐步淘汰的具体目标及行动计划。
《战略研究》的内容要点如下:
(1)对工商制冷行业的背景情况进行分析,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得出当时我国直接消费CFCs物质的制冷设备生产企业约130家,而其中既生产制冷压缩机又生产制冷空调设备的企业约70家,其余的则只生产各种制冷空调设备,通过各种制冷空调设备的年产量和经济增长速度的统计分析,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制冷空调设备制造行业的年增长水平,并分析得出如果不进行替代,CFC-11、CFC-12年消耗量增长将是惊人的,必须有计划地实施替代转换。
(2)对于在替代转换过程中将会遇到的技术转让问题、新型替代制冷剂的供应问题、转换制冷剂后生产新型制冷空调设备的投资问题等,根据当时我国制冷空调设备生产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3)提出了实现战略的原则,指出在CFCs替代转换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在不得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际上已经成熟的技术等具体思路和方法,现在看来,这些内容对未来HCFCs的替代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在对我国消费CFC-12和CFC-11等各种类型制冷空调设备生产状况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替代技术选择方案,也为《国家方案》(修订稿)的完善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5)提出了行动计划,包括政府行为和项目计划,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工商制冷行业实现CFCs物质逐步淘汰所需的费用估算和分年度费用计划。
《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于1995~1999年陆续批准了我国工商制冷行业19个单个CFC物质替代转换项目和1个技术支持项目,2002年《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了《中国工商制冷行业CFC物质整体淘汰计划》。至此,我国工商制冷行业共获得《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捐赠约5000万美元。
截止到2006年上半年,工商制冷行业的CFCs替代转换改造项目均已实施完成。
3.我国淘汰ODS物质的管理制度 自从1991年加入《议定书》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履约情况,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制定了多项政策法规,1993年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方案》,1999年又完成了修订稿,这是我国关于淘汰CFCs物质的一部基础性的、全面性的行动计划纲要,其后,又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现把与工商业用制冷工业淘汰ODS物质有关的国际国内法规管理制度等予以整理列出,供读者参考,详见附录二~附录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