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检测实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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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1-2 标签标识

【工作任务】

规范使用和识别纺织品标签标识。

【工作要求】

接到测试样品后,能按相关标准对纺织品标签标识进行识别和规范性判别。

【知识点】

1.检验依据

(1)通用要求。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纤维含量。GB/T15557—2008《服装术语》;

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3)维护标签。GB/T8685—2008《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

(4)号型规格。GB/T1335.1—2008《服装号型 男子》;

GB/T1335. 2—2008《服装号型 女子》;

GB/T1335. 3—2009《服装号型 儿童》;

GB/T6411—2008《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

(5)质量等级。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2.相关术语

(1)标签标识。向使用者传达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一般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纺织品的标签标识通常以外吊牌和内缝标的形式显现。

(2)耐久性标签。一直附着在产品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晰易读的标签。纺织品的耐久性标签一般是指内缝标,内缝标的安放位置不限于一处,可以分别缝在纺织品的不同部位上。

3.总体要求

(1)标签标识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要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2)标签标识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3)标签标识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4)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5)产品的号型或规格、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如布匹、绒线、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4.相关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①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②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①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②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

③没有规定,也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服装产品的名称应按照GB/T15557《服装术语》的规定,在产品的吊牌上明确标注出西服、西裤、衬衫、羽绒服、牛仔服、T恤衫、裙子等具体名称,而不宜笼统地标注为男装、童装、外套、上装等产品名称,也不能用商标、货号等代替服装产品的名称。

(3)号型和规格。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①服装(不含针织品)号型采用GB/T1335.1~1335.3中规定的号型。“号”指人体的身高(cm),是设计和选购服装长短的依据。“型”指人体上体的胸围和下体的腰围(cm),是设计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体型是以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依据来划分体型,并将体型分为四类,体型代码分别为Y、A、B、C。如:170/88A。

②根据GB/T8878—2014《棉针织内衣》规定,针织内衣号型按GB/T6411《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执行,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如:170/95。

③羊毛衫的标注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标注产品的胸围或裤长。上衣标胸围(cm),裤子标裤长(cm),也可借鉴棉针织内衣号型的标注方法。

④其他纺织品。袜子的规格是用袜号来表示的,但连裤袜的规格是适应的身高范围;绒线产品的规格是用细度、重量来表示的;面料的规格是用幅宽、纱线线密度、单位面积质量或经纬密度来表示的;床上用品类产品是用尺寸(长×宽)来表示的。

(4)成分和含量。“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是指导消费者购买的重要信息,其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并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要求。

①标注原则。

a.纤维含量以该纤维的量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

b.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如果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来表示纤维含量,需明示为净干含量。

c.纤维名称使用规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天然纤维用GB/T1195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用GB/T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和其他纤维用GB/T4146.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用简称);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规定,可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

d.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如:涤纶(七孔)、丝光棉等。

②表示方法。

a.只有一种纤维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

b.有2种及2种以上纤维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

c.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当产品中有2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有2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相似且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可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

d.产品中有易于识别的花纹或图案的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若拆除装饰纤维或纱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纤维含量≤5%时,可标注为“装饰部分除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线的含量标出。若需要,可标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如:花边、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衬垫等,其纤维成分含量可以不标。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③含量允差。

a.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纤维含量允差为0。(由于山羊绒纤维有形态变异,所以,当山羊绒含量在95%及以上、“疑似羊毛”≤5%时,可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b.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如弹性纤维、导电纤维等),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纤维除外”,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如:100%羊毛(装饰纤维除外)。

c.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2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一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填充物的允许偏差为10%。

d.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其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5)洗涤方法。“洗涤方法”是指导消费者用好产品,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产品变形、损坏的关键,所以必须正确标注。对于不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可不标注洗涤方法。如纱线、坯布等。

洗涤方法包括水洗、氯漂、熨烫、干洗和干燥等方法。其标注可以是规范的图形符号,也可用图形符号加简明文字,但不能仅用文字。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的序列,选择合适的洗涤方法(图1-1)。

图1-1 洗涤标识

(6)质量等级。“产品质量等级”是反映产品质量级别的信息。标准中明确规定产品的品质等级,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标注的等级应与所执行产品标准中的等级系列相一致。产品的相应技术指标也应达到执行产品标准中对应等级的技术要求。

(7)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表明该产品经过检验,质量达到了标注的等级。其形式有合格证、检验印章、检验工号等。

(8)基本安全技术类别。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按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分为A类、B类、C类。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标签标识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标签标识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如A类、B类或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