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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暂缓怀孕
(1)女方有心、肝、肾、肺等慢性疾病。如果女方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肾病、糖尿病、骨软化症、贫血(血红蛋白在60克/升以下)、风疹、甲状腺功能亢进等疾病,在没有完全治愈之前应暂缓怀孕。
(2)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时暂不宜受孕。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患有急性病毒性感染,如流感、风疹、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脑炎、伤寒、麻疹等疾病,易造成胎儿畸形。
(3)梅毒、淋病等性病未治愈时。例如,淋病性眼结膜炎对新生儿最严重的危害是致盲。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可直接通过胎盘感染胎儿,使胎儿出现小头畸形、先天性心脏病、肢体缺损等。
(4)男女双方长期服用某种药物时应暂缓怀孕。许多药物都可在不同的孕期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畸形。受孕前应找妇产科医生咨询,确认所服药物对胚胎无害才能考虑怀孕,或者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