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前一章论题之继续
行为与习惯
被看作某结果之原因的运动叫作“作用”。某运动物体对被它排开的空气起作用,对它碰及的其他物体起作用。但是,这里所指的只是一个无生命物体的作用。
某一有生命之物的行为同样处于运动状态。根据所属器官的不同,行为能有多种运动,有多种作用形式。每一种运动在其行为和其组织中均有某些东西与其相适应。
人们感觉到所有这些行为,要形成关于行为的概念,只需对行为进行观察。没有比注意身体的习惯是如何养成的或者如何失去的更为困难的了,因为人人皆知,根据自身经验,人们常常不假思索地重复做某事,反之,当中断过一段时间之后,就不能跟过去一样轻松自如地做某事。做且反复做某事足以养成一种习惯,而只要不再去做某事就足以改掉一种习惯。[16]
人们根据身体活动判断精神活动
决定身体活动的是精神活动。人们根据看到的身体活动去判断未看到的精神活动。为了意识到在他人的行为中的愿望或者恐惧,只需注意他在表现愿望或者表现恐惧的时候做什么。身体活动就是这样表现精神活动的,有时候尽显出思想中最秘密的部分。这种身体语言是自然语言,是初始语言,是最为生动最为真实的语言。而我们看到的,人们正是依据身体语言这种语言模式学会创造各种语言。
善和恶的概念
道德概念似乎与感官无关,至少与哲学家的感官无关,因为他们不承认我们的认知来自感觉。他们自然要问,善和恶有什么样的外部特征?我的回答是,善由高尚行为的习惯组成,而恶则由不良习惯组成,而这些习惯和这些行为却是看得见的。
行为道德的概念
但是,行为道德是一种清清楚楚的事物吗?为什么又说它不是一种清楚的呢?这个道德只涉及我们的行为与法则是否一致。然而,既然法则是人类制定的契约,那么这些行为是看得见的,法则同样是看得见的。
人们说这些法则是契约,它们却带有随意性。契约不仅可能有随意性,甚至有太多的随意性,但是确定我们的行为孰好孰坏的契约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契约是我们的作品,因为我们制定了契约,然而不是单独由我们制定的,自然和我们一道来制定契约。契约强行要我们遵守,我们无力违忤。人之需要和机能一旦产生,法则本身就产生了。尽管是我们制定了法则,但是神把我们造就得具有某些需要和某些机能,神确实是我们唯一的法则制定者。在遵循这些与我们的本性相符的法则的过程中,我们要顺从的正是我们的本性,由此产生行为道德。
人是自由的,由此人们认为人在做事过程中经常有随意性,这个结论将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人们认为人在做事过程中只有随意性,这样的结论就错了。正如我们不需要一系列行为与法则的一致性并不取决于我们,我们不倾向于在这些需要确定之下去做事,同样不取决于我们;而如果我们不这样去做,我们将受到惩罚。[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