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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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慈善与愤怒

慈善和愤怒,总是伴随着爱与恨这种情感的产生而产生的,或者更直白地说,这两组情感总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两者的这种结合性,正是它们有别于骄傲或谦卑的主要原因。

观念与印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说,观念更具有宏观性,而印象则更具微观性。打个比方,如果把物质的广袤和填充性比作观念的话,那么印象,尤其是反省印象,就可以比作为颜色、滋味、气味和其他感知的性质了。

不管怎样,观念与观念之间都是无法相互合并起来的。因为它们都具有一种相互排斥的不可入性,并依此而形成一种复合物。

但印象与情感就完全不同了,它们是能够合并的,并且就像各种颜色一样,可以完全混合起来,从而使各自隐匿,这便有利于促使那个因全体而发生的统一印象产生变化。这种特性也正是人类心灵的某些奇特现象发生的原因。

对于历史上所有不同哲学派系所遭受的那种不幸,我在考察那些能和爱与恨相结合的成分时便隐约地感觉到了。在自然哲学中,有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当人们依据必要的原则而进行一些实验,用以假设说明自然的作用时,总会发现一种比较顽固的,并不能证实我们的目的的现象。

的确,外界事物的本质与组织总是隐藏得那么深涩,以致我们在对其进行推理或推测的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矛盾和谬误。但因为我们完全了解心灵的知觉,并且我也是尽可能小心地构造那些关于知觉的结论,所以,我对摆脱这些因其他各种哲学体系而生的矛盾很有自信。因此可以这样说,我所面对的那些矛盾和困难与我的体系并不是相互抵触的,而只是在向来作为这个体系的主要的力量和美的简明性上,稍微有了些许的偏离。

慈善和愤怒,总是伴随着爱与恨这种情感的产生而产生的,或者更直白地说,这两组情感总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两者的这种结合性,正是它们有别于骄傲或谦卑的主要原因。骄傲和谦卑并不能直接激发我们的行为,它们只是人们心灵中一种没有任何欲望的纯粹情绪。但爱与恨则不同。

爱与恨并不满足于自身,它们不会在它们所产生的那种情绪中停滞不前,而是会把心灵带到更远的对象上。正如恨永远伴随着希望所恨对象遭受苦难和反对所恨对象享有幸福的欲望一样,那种希望所爱对象享有幸福和反对所爱对象遭受苦难的欲望,也永远伴随着爱这种情感。

以上关于骄傲与谦卑、爱与恨这两组情感的差别的论述,是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毕竟,它们在许多方面的相似性极容易使它们被混淆起来。在此,我们可以借用两种假设来说明希望和反对对于爱和恨的这种结合。

第一个假设就是:爱与恨不但有一个激发起它们的原因和它们所指向的一个对象——这个原因是指快乐和痛苦,对象则是指一个人或有思想的存在者,而且还有它们所努力追求的一个目的,即所爱对象或所恨对象的幸福或者苦难。这些观点混合起来,只形成一种情感。根据这个体系,便可得出这样的言论:爱只是希望别人幸福的一种欲望,而恨则是希望别人苦难的一种欲望。由此,欲望和憎恶便构成了爱与恨的本性,它们是同一而密不可分的。

第二个假设便是:根据经验,我们得出的却是相反的结论。因为我们爱别人,所以我们希望为我们所爱的人得到幸福;因为我们恨别人,所以我们希望为我们所恨的人遭受苦难。可是,这些愿望并非爱与恨所绝对必须的条件,它们只是在我们希望所爱的人得到幸福这种观念和我们希望所恨的人遭受苦难这种观念被想象呈现出来时,才产生的。这些观念虽然不是惟一的,但却是最鲜明最自然的情绪。爱与恨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通过多种方式来表现自己,而我们并不必为所爱或所恨的对象得到幸福或遭受苦难而有所反省。显然,这便证明着,这些愿望并不是爱与恨的构成要素,它们也不是同一的。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得出,慈善与愤怒、爱与恨这两组情感是大有不同的,前者只是因为心灵的原始结合才与后者结合起来的。同自然对身体活动的影响一样,自然对心灵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活动的,即给予身体或心灵某些欲望和倾向,并依照其各种液体和固体的情况而增加或改变这些欲望和倾向。

的确,随着爱或恨这种情感的产生,我们心中便会相应地对那些被我们爱或恨的人的幸福或苦难产生相应的欲望,并且,这种欲望还会随着这类彼此相反的情感的每一种变化而有所变化。表面上看,这种变化总是显得那么理所当然,其实,从抽象的角度说,这种事物秩序并不是必然的。爱与恨,是完全可以不伴随着任何这一类欲望的,甚至它们特定的联系也可以互相置换。

在自然愿意的情况下,爱的效果可以与恨的效果相同,恨的效果也可以与爱的效果相同。即使把希望他人遭受苦难的欲望换之以享有幸福,把希望他人得到幸福的欲望换之以遭受苦难,在我看来,也并没有什么矛盾。毕竟,如果情感与欲望的感觉相反,自然本是能够改变感觉而无须改变欲望的倾向,并让两者借此相互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