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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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一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

情境导入

某市1栋在建住宅楼发生楼体倒塌事故,造成1名工人身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是1起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紧贴该楼北侧,在短时间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m左右;紧邻该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此外,还主要存在6个方面的间接原因。一是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开发商随意指定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该楼北侧。二是开挖基坑违反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三是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开发商、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四是管理不到位。开发商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六是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事故发生后,该楼所在地的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因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开发商、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了经济罚款,其中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均处以法定最高限额罚款50万元,并吊销总包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吊销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监理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6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该楼的21户购房户,有11户业主退房,10户置换,分别获得相应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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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产生了多个法律责任。这些合同关系都会产生民事责任并产生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同时,还涉及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被告人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在该楼工程项目中,分别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工作人员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最终导致该楼房整体倾倒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要想知道如何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有:

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②工程建设法律体系;

③建筑立法概况;

④工程建设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