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单元1 工程建设法
知识目标
(1)了解建设法。
(2)了解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熟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4)掌握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技能目标
(1)通过了解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能够清楚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特征,构成其特征的条件是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2)能够根据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进行判别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3)通过对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学习,能够掌握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基础知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这是新时期从业建筑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建设法的概念
建设法是调整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确立建设法法律部门的基础;二是建设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构成的;三是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建设法是正在形成的新兴部门法律。因为,按照传统法学理论的界定标准,建设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律取决于是否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建设法调整的对象是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社会与自然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民事关系。这一调整对象的确定,本质上是由建设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所决定的。建设活动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建设的基本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建设活动已成为人类改造生存环境,进行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建设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建设法律部门的形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的发展客观要求法律部门应是一个多层次立体的法律系统,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取而代之的是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因为,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某种联系,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不可截然地割裂开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所涉及的领域越分越细,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地调整所有领域的社会关系。因此,划分法律部门不能局限于传统的调整对象这一尺度。“领域法律规范系统”理论的出现,既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也是社会发展给法学理论研究带来的新思维方法。所谓“领域法律规范系统”,是指综合了多种调整方法,对同一领域的多种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的若干法律规范可以被视为一个整体。
在人类建设活动领域中,存在着多种性质的社会关系。既有社会与自然关系,又有横向协作关系、民事关系,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还有侵犯公共利益的刑事关系。如果按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来衡量,就没有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能够对建设活动领域所有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统一调整。建设法将建设活动领域中所有的社会关系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全面调整,并统一地发挥其确认、保护、促进、协调社会关系的功能。
因此,建设法是并列于教育法、军事法、旅游法等的应用部门法,依托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部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应用法律部门。
(二)建设法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两重性,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社会与自然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社会与自然关系的客观规律,要求建设活动中的人类应当遵守自然规律,社会与自然应当和谐发展。建设活动的实质是生产建设产品,建设产品的质量与人民的生命财产紧紧地连在一起。为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量的建设法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技术规范由技术标准、技术评估办法、技术鉴定手段、技术操作规程等系列构成,如各种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产品质量监测规范等,它来自于人对自然界科技活动规律的认识。技术规范是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是人类遵循自然规律和合理利用科学技术、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及自然资源的行为规则。
从表面上看,技术规范中的一部分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技术规范一旦被国家确认为法律规范,成为法的渊源,其内涵就发生了质变,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时无论技术规范的内容是安全操作规程或是质量检测标准,还是技术评价准则,都一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有了权利义务内容,成为管理社会事物的手段,根本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建设法调整的对象归根结底还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其中,不但要明确各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及内部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而且还要科学地界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各类建设活动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管理关系。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以建设合同的形式确定。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建设活动连续性的客观要求;是从事建设活动主体自身经济利益和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相关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著作权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应当指出的是,建设法的这些调整对象,既彼此互相关联,又各具自身属性。它们都是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从而形成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与生活中实施的结果。只有当社会组织按照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产生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综合性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是由工程建设行政法律、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和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构成的。这三种法律规范在调整工程建设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合运用的。如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行使组织、管理、监督的职权,依据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企业工程建设活动,就必然会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发生。这种法律关系决定了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综合性。
2.广泛性与复杂性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活动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如建设单位要进行工程建设,就必须使自己的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由此产生了它与业务主管机关、计划批准机关的关系。工程建设计划被批准后,又需进行筹备资金、购置材料、招投标,进一步组织设计、施工、安装,以便将工程建设计划付诸实施,这样又产生了建设单位与银行,物资供应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企业的关系,由此决定了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3.严格性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购货等合同时,对于制订的工程建设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小提示
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特征,构成其特征的条件是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要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管理和参加工程建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者和参与者。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类型。
1.国家机关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其职权是负责编制长、中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等。
(2)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指国家住房或城乡建设部及各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职权是制定工程建设法规,对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3)国家建设监督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等。
(4)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部门:如交通部、水利部、铁道路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建设管理工作。
2.社会组织
作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设中介机构等。
3.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同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后,即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习惯上也称之为标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分为以下4种类型。
1.表现为物的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有:建筑物、设备、钢材和水泥等。
2.表现为财的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表现为行为的客体主要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查验收等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是指脑力方面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为智力成果,通常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如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享有著作权,软件公司对自己开发的项目管理软件拥有版权(著作权)等。
(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如开发权、所有权、经营权及保证工程质量的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都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基于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
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受工程建设法规调整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随即产生。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了变化。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的变更。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1)自然终止。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并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终止。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
工程建设法律事实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
工程建设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时,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及意外事件三种情况。
(1)自然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
(2)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
(3)意外事件。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等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这些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4种。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签约行为、投标行为等。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工程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