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风险与保险
1.1.1 风险识别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的存在与客观环境及一定的时空条件有关,并伴随着人类活动的开展而存在,没有人类的活动,也就不存在风险。
广义的风险一般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该事件即存在着风险。从风险的一般含义可知,风险既可以指积极结果即赢利的不确定性,也可以指消极结果即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狭义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1.风险的特性
(1)风险的客观性
自然界的地震、台风、瘟疫、洪水,社会领域的战争、冲突、恐怖活动、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这是因为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的,是由超过人们主观意识所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是,从总体上看,风险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因此,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2)风险的普遍性
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伤害、战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以及人类的进化,又产生新的风险,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当今社会,个人面临生老病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则面临着自然风险、意外事故、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机关和政府机关也面临各种风险。总之,风险渗入到社会、企业和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3)风险的社会性
风险与人类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无论风险源于自然现象、社会现象,还是源于生理现象,它必须是相对于人身及其财产的危害而言的。就自然现象本身,无所谓风险,如地震对大自然来说只是自身运动的表现形式,也可能是自然界自我平衡的必要条件。只是由于地震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或损失,所以才对人类形成一种风险。因此,风险是一个社会范畴。没有人,没有人类社会,就无风险可言。
(4)风险的不确定性
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总体上来说是必然的、可知的,但在个体上却是偶然的、不可知的,具有不确定性。正是风险的这种总体上的必然性与个体上的偶然性(即风险存在的确定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的统一,才构成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空间上的不确定性。如火灾,就总体来说,所有的房屋都存在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而且在一定时间内必然会有房屋发生火灾,并且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具体到某一幢房屋来说,是否发生火灾,则是不一定的。又如,交通事故每年每月都会发生,但人们却无法预知何地发生交通事故。
二是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例如,人总是要死的,这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但是何时死亡,在健康的时候是不可能预知的。又如,交通事故每年每月都会发生,但人们却无法预知何时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结果上的不确定性,即损失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例如,交通事故每年每月都会发生,但人们却无法预知交通事故的损失程度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5)风险的可测定性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事故的观察会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运用统计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的偶发风险事故,其结果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风险的规律性。根据以往的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出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损失程度,并且可建立损失分布的数理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
比如,死亡对于个别人来说是偶然的不幸事件,但是经过对某一地区人的各个年龄段死亡率的长期观察统计,就可以准确地编制出该地区的生命表,从而可测算出各个年龄段的人的死亡率。又如,交通事故对于每一个驾驶员来说是偶然的不幸事件,但是经过对某一地区发生各种交通事故的长期观察统计,就会发现驾驶员的驾龄、年龄、性别、婚否与交通事故发生率有一定的规律性,从而可以测算出各类驾驶员的交通事故率。
(6)风险的发展性
风险会因时间、空间因素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人类社会在自身进步和发展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网络上的计算机有遭受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风险,尤其是当代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加突出。
2.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主要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这些要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发生和发展。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包括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几率和加重损失程度的条件。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例如,对于建筑物而言,风险因素是指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对于人体而言,则是指健康状况和年龄等;对于汽车而言,则是指汽车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技术水平。根据性质不同,风险因素可分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物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和加重损失程度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如汽车的制动性能、操纵性能等。
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指由于不诚实、不正直、不轨企图或恶意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发生时出于某种目的不努力施救甚至扩大损失,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主观原因或条件,如偷工减料引起的工程事故、人为制造的“交通事故”“被盗事件”等。
心理风险因素也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风险因素,即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严重程度的因素。例如,由于汽车购买了盗抢险,晚上不再将汽车停在车库内,从而增加了汽车被盗窃的可能性;企业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了对财物的保护,物品乱堆乱放,吸烟者随意丢弃烟蒂,加大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在火灾发生时不积极施救,心存侥幸,消极观望,任其损失扩大等,都属于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例如,汽车制动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车毁人亡,其中制动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如果仅有制动失灵而无车祸,就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如果说风险因素还只是损失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那么,风险事故则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风险的发生。因此,它是直接引起损失后果的意外事件。
(3)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这一定义是狭义损失的定义。显然,风险管理中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的条件:一为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观念;二为经济价值的观念,即经济损失必须以货币来衡量,二者缺一不可。如有人因疾病使其智力下降,虽然符合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不能把智力下降定为损失。
广义的损失既包括精神上的耗损,又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例如,记忆力减退、时间的耗费、车辆的折旧和报废等属于广义的损失,不能作为风险管理中所涉及的损失。因为,它们是必然发生的或是计划安排的。
在保险实务中,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直接的、实质的损失;后者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简单表述如图1-1所示。
图1-1 风险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1.1.2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个人或社会团体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与度量,选择合理的经济与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一定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出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个人或社会团体等经济单位;二是强调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与分析,从而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以最佳的风险管理技术主动对风险进行处理;三是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和处理风险等。
1.识别风险
识别风险是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包括感知风险与分析风险两方面内容。感知风险是通过对风险的调查、了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出判断;分析风险是通过对风险的分类、归纳,找出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确定风险的类别与性质,为进行风险估算与评价提供帮助。
2.评估风险
评估风险包括风险估算和风险评价。风险估算即风险的衡量,是指对某特定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估算,用以评价风险对预定目标的不利影响及其程度。其内容包括估计潜在的风险事件发生的频数和损失程度。风险频数是指一定时期内风险可能发生的次数。损失程度指每次风险发生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大小。风险估算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决策与选择最佳的风险处理方式提供科学依据。
在风险识别与风险估算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和处理风险的经济投入进行的综合分析与比较,称为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测算处理风险所需人力、物力与财力等各方面的投入,并与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相比较,以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在经济上是否合算、如何处理效果最佳等。
3.处理风险
处理风险是指对付风险的办法。人们在同各种自然灾害、风险事件的抗争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创造出了不少预防与处理风险的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规避风险
规避风险即决策中直接设法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例如,某路段因洪水冲毁了部分桥梁与路基,可以采用临时便道通行,但比较危险。为了安全起见,过往车辆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路线绕道通行。绕道通行虽然增加了运行费用和时间,但达到了避免风险发生的目的,这就是规避风险的处理方法。又如,乘坐旅游缆车上山有一定安全风险,为了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可以选择不乘缆车而步行上山,这同样也是规避风险的处理方法。这些处理方法虽然比较简单,但都是很有效的风险处理方式。通常,采用规避的方法处理风险虽然有效,但却容易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新的不便或困难。因此,规避的方法是消极的,是有局限性的。
(2)预防风险
多数风险事故都有一定的成因和规律。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就会控制风险的发生。预防风险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控制风险发生的措施,以使发生风险的频率及其损失程度降到最低。预防风险通常分为防损和减损两类。防损是指通过对风险因素的分析,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减损则是尽量减小风险造成的损失,并控制损失的扩大。防损的目的在于努力减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减损的目的则在于尽量减轻损失的程度。
(3)分散风险
分散风险是指联合存在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建立风险分摊机制。当风险损失发生时,由众人共同承担,实现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目的。
(4)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转移风险与规避风险有实质上的区别。规避风险意味着与有风险的事情保持距离,不涉及风险之地,也就是说人们规避风险就是要回避产生风险的行为或环境。但转移风险则不同,人们仍参与有风险的事情,只不过将可能的风险损失转移给他人来承担。
重点、难点提示
现代保险业实际上就是运用了分散和转移风险的方法,组织众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保,将这些单位和个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通过建立收取保险费与损失补偿的办法,通过分摊损失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1.1.3 可保风险
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现实生活中,人们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的类别、性质、成因、发生频率、损失的大小等千差万别。保险公司所能接受的风险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风险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一般而言,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可能性
风险发生必须具有客观上的可能性。保险的动机在于防患于未然,以求补偿。若已知没有发生风险的可能,就失去了投保的实际意义。我国《保险法》第二条关于“保险定义”的规定中所使用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即为此含义。
重点、难点提示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客观上的,并非人们的主观忧虑。
(2)偶然性
偶然性是指事先无法预知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程度等。事先可以预知的必然会发生的损失如自然损耗、折旧等,保险公司是不会承保的。
(3)意外性
意外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可预知的风险带有必然性,保险人不予赔偿;二是风险的发生及损失后果的扩展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即对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不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纯粹性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只能是纯粹风险,而不可能是投机风险。因为承保投机风险有可能会引起道德风险,使被保险人因投保而获取额外收益而违反保险的基本原则。
(5)同质性
可保风险应该是大量存在的同质风险,即大量标的均有遭受同样或者近似损失的可能性。这一条件是为了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险依据大数定律为保险人建立稳定的保险基金,来赔付少数实际出险的标的损失。因此,可保风险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某种同质风险的大量存在。同时,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应该是可以计算的,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依据。
以上条件相互之间是有关联的,确定可保风险时应综合分析,以免发生承保失误。
1.1.4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包括的含义:一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是指合同行为;三是指权利义务行为;四是指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前提。
保险具有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和金融性四大特征。合法性即保险和被保险都必须依法进行,包括险种、险费、保险合同、投保、受益等,也包括某种程度的强制性等;商业性是指保险和被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需遵守行业行为准则;风险性是指从事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双方是一种风险转移和投资;金融性是指从事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质上是金融业的组成部分,保险业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应受到相应的金融监管。
除此之外,保险还具有比较特征,即通过与某特定行为(储蓄、赌博、保证)比较来阐述保险的特征。
1.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保险和储蓄的共性是二者都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二者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储蓄可以单独地、个别地进行,保险则需依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完成。可见,储蓄是自助行为,保险是互助协作行为。在原则上,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储蓄,而保险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才由特定的人使用。
其次,两者在给付和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储蓄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因此储蓄可以利用的金额应以其存款的范围为限制;而保险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因此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即使个别的均等关系已遭到破坏,亦无影响。正因为如此,保险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补偿对策是非常合理的。
再次,两者的目的也不相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可以应付各种需要,包括补偿损失、应付教育费、丧葬费、婚姻支出等。如果事件可以预测、数量可以计算得出,一般都用储蓄的方法。而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其优点是可以应付单位和个人难以预测的意外事故,可以用较少的支出取得较大的保障。
当然,保险多少也具有储蓄的性质,这在人身保险上表现尤为明显。但它与纯粹的储蓄是有原则区别的。
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无论是保险还是赌博,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都不需要建立个别均等关系。因此从局部来看,经常出现只有给付并未接受反给付的情况,也经常出现接受比给付更多的反给付情况。从这一点上看,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即都带有偶然性。但是保险与赌博具有本质的区别。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首先表现在法律和道德上。保险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而大多数国家法律禁止赌博并对违犯者进行惩罚。从道德上讲,保险是道德赞同的,而赌博是违反道德的,赌博行为受到道德的谴责。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还在于其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是由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来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以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人身事件时(包括因病、因伤、因年老而丧失劳力)对投保人或者收益人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人们之所以需要保险制度,是因为它能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因此,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生活的手段。而赌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一种安定社会生活的手段,对于社会生活还有消极作用。
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
保险与保证在民商法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保险人和保证人都有相应的义务,但是两者是性质不同的契约关系。
保险与保证的不同之一是,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的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偿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施救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缴纳保险费。保证是一种从属于主契约的从契约,保证人虽然对债权人负有义务,但此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有条件的,即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保险与保证的不同之二是,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还债务从而取得求偿权和代位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这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除非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否则,保险人无追偿权。
1.1.5 保险的分类
通常可以根据保险经营的性质、目的、对象和保险法规要求以及历史习惯等划分保险类别。国际上对保险业务的分类没有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各国通常根据各自需要采取不同的划分方法。我国目前保险种类很多,常见划分方式见表1-1。
微课程1:我国保险常见类型
表1-1 我国保险常见划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