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节 模是质数方幂
82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探讨的内容都以质数模为前提。接下来讨论当模是合数的情况。然而,这里出现的定理不像前面的情况那么优美,也无须使用微妙的技巧去发现这些定理(因为使用前面讲过的原理就可以推导出这里几乎所有的定理),那么详尽地讨论所有的情况是没有必要也是烦琐枯燥的。所以,我们只讨论哪些情况与之前有相同的性质,哪些情况有它们自己独特的性质。
83
针对一般情况,条目45到48的定理已经得到证明。但是条目49的定理必须做如下更改:
如果f表示与模m互质且小于m的数的个数,即f=φm(参考条目38),且如果a是与m互质的一个给定的数,那么a的对于模m同余于1的最小方幂的指数t就等于f或者是f的一个因数。
如果我们用m替换p,用f替换p-1,并且取与m互质且小于m的数来代替1,2,3,…,p-1,条目49中定理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是成立的。所以读者自己可以回到条目49来做这个证明。但是,条目50和51里面讨论的其他那些定理在这里不能直接应用,必须采用迂回的方式。关于条目52和后面的那些定理,就模是质数幂和模可以被多于一个质数整除的不同情况,它们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因此,我们单独讨论后一种情况。
84
如果p是质数,且模m=pn,那么我们有f=pn-1(p-1)(参考条目38)。现在,如果我们将条目53和54中的定理用于这个情况下,并按照前一条目做出必要的改变,我们就会发现,只要我们首先证明形如xt-1≡0(mod pn)的同余方程不可能有多于t个不同的根,那两个条目中的定理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成立。我们在条目43中通过使用更加一般的结论证明了对于指数模它是成立的;但这条定理仅针对质数模成立,在合数模的情况下不适用。然而,我们会用一种特殊的方法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这条定理是成立的。在第8章我们会更加容易地证明它。
85
我们现在证明这条定理:
如果数t和pn-1(p-1)的最大公约数为e,那么同余方程xt≡1(mod pn)就有e个不同的根。
令e=kpv,式中k不包含因数p。因此,k整除数p-1。那么,对于模p,同余方程xt≡1就有k个不同的根。如果我们分别用A,B,C,…表示这些不同的根,那么,对于模pn的同样的同余方程的每个根一定对于模p同余于数A,B,C,…中的一个。现在我们来证明:同余方程xt≡1(mod pn)有pv个根对于模p同余于A,有相同多个根对于模p同余于B,…。由此推出,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所有的根的个数等于kpv,也就是e。下面我们首先证明:如果α是对于模p同余于A的根,那么
也是该同余方程的根。然后,我们证明:在对于模p同余于A的数中,只有形如α+hpn-v(h表示任意整数)的数是该同余方程的根。因此,显然只有pv个不同的根。对于同余于B,C,…的根,这个结论也成立。最后,我们证明:总是能够找到一个对于模p同余于A的根。
86
定理
如果按照上一条目,t是一个被pv整除,但不能被pv+1整除的数,我们有(α+hpμ)t-αt≡0(mod pμ+v)并且同余于αt-1hpμt(mod pμ+v+1)。
当p=2且μ=1时,定理的第二部分不成立。
通过展开二项式可以证明这条定理,前提是我们能证明第2项以后所有的项都能被pμ+v+1整除。但是,因为讨论系数的分母会陷入争论,我们选择下面的方法。
我们首先假设μ大于1且v等于1,那么我们就有
但是
α+hpμ≡α(mod p2)
所以,(α+hpμ)t-1,α(α+hpμ)t-2,…中的每一项都同余于αt-1(mod p2),并且,它们的和就同余于tαt-1(mod p2);那么它就是tαt-1+Vp2的形式,式中V是某个整数。那么,(α+hpμ)t-αt就有如下的形式:
αt-1hpμt+Vhpμ+2
即同余于αt-1hpμt(mod pμ+2)且同余于0(mod pμ+1)。
因而,对于这种情况,定理得证。
如果现在仍假定μ>1,但对于另外的一些v值定理不成立,那么,就一定应该有一个界限值,在到达这个界限之前,此定理总是成立的。超出这个界限之后,此定理就不成立。令使定理不成立的v的最小值等于φ。显然,如果t能够被pφ-1整除,但不能被pφ整除,则定理就仍然成立。反之,如果我们用tp代替t,定理就不成立。那么,我们有
或者等于αt+αt-1hpμt+upμ+φ,其中,u是整数。但是,因为对于v=1,定理已经得证,我们有
因而
即,如果用tp代替t,定理成立,因为v=φ。但是这与假设矛盾,因此,定理对于v所有的值都成立。
87
现在,还剩下μ=1的情况没有讨论。通过使用完全类似于上个条目的方法,我们可以不用二项式定理证明以下各式
因此,由它们的和得到的多项式(项数为t)就同余于下式
但是,因为t可以被p整除,所以,除了当p=2的情况外(上一条目提到了这个情况),(t-1)t/2就都可以被p整除。然而,在其他的情况下,我们有(t-1)tαt-2hp/2≡0(mod p2),并且像上一条目一样,多项式和同余于tαt-1(mod p2)。剩下的证明按照同样的方式进行。
除了p=2的情况之外,一般的结果就是
(α+hpμ)t≡αt(mod pμ+v)
并且,对于任何模为比pμ+v更高次的p的方幂,(α+hpμ)t就不同余于αt,前提是h不能被p整除且pv是整除t的p的最高次幂。
由此我们可以立即推导出在条目85中提出的两条定理:
第一,如果αt≡1,我们同样有(α+hpn-v)t≡1(mod pn)。
第二,如果某个数α′对于模p同余于A,因而也同余于α,但对于模pn-v不同余于α,并且如果α′满足同余方程xt≡1(mod pn),我们就令α′=α+lpλ使得l不能被p整除。由此推出,λ<n-v,因而(α+lpλ)t就对于模pλ+v同余于αt,但对于模p的更高次幂的模pn则不同余于αt。因此,αt不可能是同余方程xt≡1的根。
88
第三,我们曾经提出求同余方程xt≡1(mod pn)的某个同余于A的根。我们这里只演示在已经知道这个方程对于模pn-1的一个根的情况下,我们怎样求解。显然,知道这一点就足够了;因为,当模为p时,A是这个同余方程的一个根,我们可以从模p推到模p2,进而依次推到后面所有连续的方幂。
因而,我们假设α是同余方程xt≡1(mod pn-1)的一个根。我们现在求同一个同余方程对于模pn的根。我们假设这个根等于α+hpn-v-1。从上一条目知,这个根一定有这种形式(我们单独考虑v=n-1的情况,但是要注意v不可能大于n-1)。因此,我们得到
但是
因此,如果这样选择h,使得1≡αt+αt-1htpn-v-1(mod pn)或者使得(αt-1)/pn-1+αt-1ht/pv被p整除[因为,根据假设,1≡αt(mod pn-1)并且t能够被pv整除],那么,我们就求得了想要的根。从上一章可知,这是能够做到的,因为我们预先假设t不能被比pv更高次的p的方幂整除,因而αt-1 t/pv就与p互质。
但是,如果v=n-1,即,如果t能够被pn-1整除,或者被p的更高次幂整除,则对于模p,满足同余方程xt≡1的每一个值A也将对于模pn满足这个同余方程。因为,如果令t=pn-1τ,则有t≡τ(mod p-1);又因为At≡1(mod p),所以Aτ≡1(mod p)。因此,令Aτ=1+hp,我们就有Aτ=(1+hp)pn-1≡1(mod pn)(参考条目87)。
89
我们在条目57以及以后的条目中,借助定理“同余方程xt≡1不能有多于t个不同的根”所推出的一切结论,对于模是质数的方幂的情况来说都是成立的,并且,如果我们把那些属于指数pn-1(p-1)的数,也就是那些在周期中包含了所有不被p整除的数,称为原根,那么,对于模是质数的方幂的情况来说就存在原根。进而,我们所讨论的关于指标以及它们的应用,以及关于同余方程xt≡1的解的全部结论都可以应用于这种情况。因为证明没有什么困难,重复这些证明就是多余的。我们之前已经演示过如何从模p的同余方程xt≡1的根去求得模pn的这个同余方程的根。现在,我们必须补充上文中所排除的当模为2的方幂的情况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