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节 剩余为+2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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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讨论剩余为+2和-2的情况。
如果从表2中收集所有剩余为+2的质数,我们就能得到7,17,23,31,41,47,71,73,79,89,97,我们发现这些数里不存在形如8n+3或8n+5的数。
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归纳出来的结论是不是能够成立。
首先,我们发现任何形如8n+3或8n+5的合数一定有一个形如8n+3或8n+5的质因数;因为,如果存在形如8n+1或8n+7的质因数,我们就只能得到形如8n+1或8n+7的合数。那么,如果我们归纳的结论是普遍成立的,任何形如8n+3或8n+5的数都不可能有+2作为剩余。现在,显然100以内的数都不可能有+2作为剩余。假如有若干大于100的数有+2作为它们的剩余,设这些数中最小的一个等于t。t的形式要么是8n+3,要么是8n+5;+2是t的剩余并且是所有小于t的数的非剩余。设2≡a2(mod t),则总是可以认为a是小于t的奇数(因为a至少有两个小于t的正值且其和等于t,所以其中一个为偶数,另一个为奇数;参考条目104和105)。令a2=2+tu(即,tu=a2-2),因a2形如8n+1,那么,tu就形如8n-1。因而,对应于t是8n+5或者8n+3的形式,u就有8n+3或者8n+5的形式。但是,从等式a2=2+tu可以推出2≡a2(mod u),即,2是u的一个剩余。容易发现的是,u<t,因而t就不是我们归纳结论中的最小的数,这与我们的假设矛盾。由此可知,我们在归纳中发现的结论对于一般情况下也是成立的。
将这条定理与条目111中的定理相结合,我们就可以推导出以下两条定理:
1.对于所有形如8n+3的质数,+2是非剩余,-2是剩余。
2.对于所有形如8n+5的质数,+2和-2都是非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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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2用类似的归纳方法,我们找到以-2为二次剩余的质数是:3,11,17,19,41,43,59,67,73,83,89,97[6]。因为这些数都不是形如8n+5和8n+7的,所以我们要探讨一下这种归纳是不是能给我们带来一般性的结论。如同在上一条目中的做法,我们这里证明每一个形如8n+5或8n+7的合数都包含一个形如8n+5或8n+7的质因数。因此,如果我们的归纳对一般情况也成立,那么任何形如8n+5或8n+7的数都没有以-2作为剩余的。但是,如果这样的数确实存在,设它们中最小的那个数等于t,我们有-2=a2-tu。像上面一样,如果取a是小于t的奇数,对应于t是形如8n+7或者8n+5,u就形如8n+5或者8n+7。但是,由a2+2=tu和a<t可以轻松推出u<t。最后得出,-2也就是u的一个剩余,即,以-2为剩余的t不是最小的那个数,这与我们的假设矛盾。因此,-2必定是所有形如8n+5或8n+7的数的非剩余。
结合条目111中的定理,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定理:
1.对于所有形如8n+5的质数,-2和+2都是非剩余。我们已经在上面的条目中证明了这条定理。
2.对于所有形如8n+7的质数,-2是非剩余,+2是剩余。
实际上,在每个证明中我们也可以取a为偶数;但是我们就得区分a是形如4n+2还是形如4n的情况。那么,往后的推导就可按照上面来进行,没有任何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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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一种情况,即,当质数是形如8n+1的情况。之前的方法在这里不适用,需要使用一种特殊的方法。
设8n+1为质数模,a是它的一个原根。我们就有(参考条目62)a4n≡-1(mod 8n+1)。这个同余式也可以表示成(a2n+1)2≡2a2n(mod 8n+1)或者(a2n-1)2≡-2a2n(mod 8n+1)的形式。由此可以推出,2a2n和-2a2n都是8n+1的剩余;但是,因为a2n是不能被模整除的平方数,所以+2和-2都是剩余(参考条目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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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对此定理再补充一个证明,这个证明与前一个证明的关系就像条目108的定理的第2个证明(条目109)与第1个证明(条目108)的关系一样。熟练的数学家会发现,这两对证明并不是像第一眼看上去那样不同。
1.对于任何形如4m+1的质数模,在小于模的数1,2,3,…,4m中,有m个数能同余于一个四次方数,而其余3m个数都不能同余于四次方数。
从上一章的原理可以很容易推导出这一点,但是即便没有这些原理,也不难发现这一点。因为,我们已经证明了-1总是这样的模的二次剩余。因此,设f2≡-1。显然,如果z是不能被模整除的任意数,这四个数+z,-z,+f z,-f z(它们显然是彼此不同余的)的四次方将彼此同余。与这四个数不同余的任意数,它的四次方也不能同余于它们的四次方(否则的话,四次同余方程x4≡z4的根就会超过4个,这与条目43矛盾)。因此,我们推导出:由数1,2,3,…,4m的四次方仅能给出m个互不同余的数,并且,相同的这些数中有m个数同余于这些数的四次方,而其他的数则不能同余于一个四次方的数。
2.对于形如8n+1的质数模,-1能够同余于一个四次方的数(-1被称作这个质数的四次剩余)。
所有小于8n+1的四次剩余(不包括0)的个数就等于2n,即偶数。容易证明的是,如果r是8n+1的四次剩余,表达式(mod 8n+1)的值也是四次剩余。所以,如同我们在条目109中把二次剩余分组一样,我们也可以把所有的四次剩余分组。剩下的证明几乎和我们在条目109中的证明一样展开。
3.令g4≡-1,且h是表达式(mod 8n+1)的值。那么,我们就有(g ±h)2=g2+h2 ±2gh≡g2+h2±2(因为gh≡1)。但是,g4≡-1,因而-h2≡g4h2≡g2。因此,g2+h2≡0并且(g±h)2≡±2;即,+2和-2都是8n+1的二次剩余。证明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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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我们可以轻松地推导出下面的一般性规律:+2是不能被4或任何形如8n+3或8n+5的任意质数整除的数的剩余,它是所有其他的数的非剩余(例如,所有形如8n+3和8n+5的数,不论它们是质数还是合数);-2是不能被4或任何形如8n+5或8n+7的任意质数整除的数的剩余,它是所有其他的数的非剩余。
这两个优美的定理早已被睿智的费马发现(Opera Mathem[7]),但是他从没公开声称他已经得到的证明。后来欧拉努力寻找这一证明,但是无果;拉格朗日发表了第一个严格的证明(Nouv. mêm. Acad. Berlin[8])。当欧拉在Opuscula Analytica上撰写论文时,似乎还不知道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