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压制的原则
Michaelis(2003,2004,2005,2011)提出了构式对词项压制的控制原则(The Override Principle):“若词项在意义上与其形态句法语境不相兼容,词项意义服从于它所内嵌的结构”(If a lexical item is semantically incompatible with its morphosyntactic context,the meaning of the lexical item conforms to the meaning of the structure in which it is embedded)。但Michaelis未能解释控制原则的理据。我们将在Michaelis的基础上,根据语言生成整体论的观点(徐盛桓 2007,2008),从词项与构式的关系切入,提出构式对词项压制的一致原则。
构式像封闭的功能词类一样,为交际提供概念框架或有待填入词项内容的图式性结构,而词项为交际提供具体的概念内容(Talmy 2000a)。词项是由各种意义组成的整体,词项往往以尚待分化而且必须要分解的整体形式进入构式(徐盛桓 2007,2008)。所以,构式与词项的关系是大整体与小整体的关系。小整体必须与大整体和谐一致,服从大整体的组织、安排。因此构式决定词项进入构式的条件、方式、所表达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构式对词项的压制遵循这样的一致原则:构式挑选并凸显词项与构式相兼容和谐的意义,而抑制其他与构式相冲突的意义,从而使词项与构式在意义上保持一致。汉语的“程度副词+形容词”构式,如“很高”、“挺漂亮”,表示物体的属性程度。当名词以表示多维意义的整体形式进入“程度副词+形容词”构式时,构式便选择并凸显名词的一种属性意义,抑制其余的属性和指称意义,从而表示某种属性程度很高的意义。例如,“很绅士”将“绅士”压制为具备绅士风度、修养的程度,而不是表示某一特定的个体或其他属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