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学:原理与推演(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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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任意性与理据性

1.任意性

符号过程到底凭借什么力量,把表意引向某种特定对象和特定意义上去呢?符号与意义究竟靠什么互相连接?索绪尔把这种连接关系称为“任意性”(arbitrariness),他说任意性是“语言符号本质的第一原则”(1)。“任意性”在中文中也常被译成“武断性”,两种译法都可能造成偏向误会,因此中文中有时干脆译为“任意武断性”。“任意”是逻辑上的“无逻辑联系”,“武断”是社会心理上的“无需理据”。译成五个字不是因为中文不够用,而是此西文术语本身一词兼二义。《简明牛津词典》给这个词两个意义:① 基于并不一致的意见或任意的选择;② 武断。(2)

在索绪尔看来,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关系既是社会习俗所规定的(武断的),又无需理据的(任意的)。任意兼武断,就是说符号与其意义的结合方式不可能也无需论证。他的原话是:“(任意性)它不是取决于个体的‘自由抉择’这一意义上的任意性。相对概念来说,它是任意的,因为它本来与这概念毫无特定的关联。整个社会都不能改变符号,因为演化的现象强制它继承过去。”(3)他的意思是任意必兼武断。班维尼斯特建议干脆把这个关系改为“必定”(necessary)(4),不容选择,也无需讨论。

索绪尔更强调提出,任意性原则是任何符号普适的。他说,“将要建立的符号学”的对象“是以符号任意性为基础的全体系统”(5):任意性原则不仅支配语言,而且支配所有符号系统,是符号之所以为符号的原因。只要是符号系统,必然以任意性为前提,从而使符号变得“不透明”,自身不能导向意义,必须依靠社会文化的约定俗成来确定意义。

在索绪尔看来,符号的意义虽然会有历时的变化,在共时上却是固定的。这个看法显然是以语言为考察对象。而词汇的意义究竟从何而来,这个问题在哲学史上辩论已久。柏拉图《对话录》中的“克拉提鲁斯篇”(“Cratylus”),整篇对话是(显然虚构的)三人辩论。苏格拉底先站在克拉提鲁斯一边,认为词语是“自然的”,后来又站在赫莫根涅斯(Hermogenes)一边,认为“自然没有给事物一个名称,名称只是约定,是使用者的习惯”(6),苏格拉底同意后者,但是他们的驳斥并没有终结辩论,而且苏格拉底最后出人意料地对自己的立场有所保留,他指出:“语言与对象之间应当有相似(likeliness),不然不够完美。”(7)

由此开始了贯穿西方哲学两千五百年的辩论,一种认为词语与对象天然有关系,此论点被称为“克拉提鲁斯论”(Cratylism);有时候被称为“透明性”(transparency)——从辞符可以“直接”看到意义;二十世纪符号学兴起后,大多数学者称之为“理据性”(motivation),热奈特等称具有理据性的语言为“模仿语”(mimologic)。

另一种看法认为语言并不具有对象的“本性”(nature),而只是社会上大家“同意”(agreement)而已,这种理论因为柏拉图《对话录》中据称采取此立场的哲学家之名,而被称为“赫莫根涅斯论”(Hermogenism),这也就是索绪尔的“任意武断性”或称“不透明性”(opaqueness),符号学上称作“无理据性”(immotivation),即从符号本身看不到与对象的连接。索绪尔提出符号的普遍的任意性原则,任意性不仅支配语言,而且支配所有符号系统,甚至是符号之所以为符号的原因。只要是符号系统,必然以任意性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