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金融风险防控中的社会治理方略运用
金融体系没有绝对的安全,只有不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遏制和减少犯罪。在避险除罪的方式选择中,我们的设想是大幅度地引入社会治理。
一、金融安全与社会治理在理念层面的交集
第一,金融领域可以纳入社会治理的作用场域当中。金融行业属于市场经济体系,有市场准入、行业监管、市场自律、审计稽核等专门性方面的规范活动,力图解决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问题。政府监管部门、金融主体、市场中介组织也都不同程度参与到这些行动当中,这在本质上属于经济治理或者行业治理。金融领域同时也融入了社会生活,在社会端有必要也有能力针对金融风险开展治理活动,只是在这个场域下,治理主体、治理理念、治理规则、治理技术等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
第二,金融领域的社会治理已有先例。在社会治理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行动原则中,强调社会参与。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就有行会等组织类型,主要发挥一些自治、协调、同业救助的功能,它们是介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主体。当前我国也建立了证券业协会等组织,并在金融风险治理中开辟了一些新的互动方式,发挥着新的作用。各种商业机构、商业媒介、各级工会、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机构也被寄予防控犯罪的希望,成为金融犯罪防控的社会层。在中国社会建设的新型语境下,社会治理的主体将更为宽泛,社会层的培育具有更广阔的前景,金融领域的社会治理有着充足的人力资本。
第三,党和政府对金融领域的社会治理非常重视。长期以来,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的基调都是外部管控加内部守法。过去党和政府为实现此目标,倾向于严格监管。而今已逐渐转变为监管与共治相结合。监管部门开始乐于接纳各种有利于金融风险控制的信息和力量,考虑将监管管控和柔性治理结合起来,将金融监管的对象激励为金融风险治理的主体,积极鼓励金融从业者和利益相关者的自我风险管理。这些逐步使金融监管的一维主体格局进步到金融风险治理多维主体的格局,已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人为对立打破。
第四,金融行业发展与社会治理事业相得益彰。未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仅只是凭借金字招牌和所有制优势,而更应该比拼业务收益性与业务安全性,以及更深层次的企业信用体系与社会责任。金融安全防控的成功能够提升金融机构的品牌价值,获得更多资产者的信任,以助推金融机构的业务。在金融安全防控过程中,社会治理措施不但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堵住一些漏洞,同时也能够帮助金融机构降低在维护金融安全上的成本,以减少政府部门在此方面的支出。
二、金融风险社会治理的切入点
金融犯罪研究的靶点无疑是如何控制和减少犯罪。在进行遏制金融犯罪的思路和对策设计时,不能单纯站在金融管理和刑事法角度自上而下地思考问题,还需要深入社会生活层面,对区域金融犯罪防控整体路径设计和具体类型金融犯罪的阻却机制充分关注,自下而上地寻找答案。还需要将多元化的研究视角和探究方法运用到金融犯罪研究中,包括且不限于金融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等学科。本书主要通过社会治理角度去认知和指导金融犯罪风险的防控。一方面,通过描述社会治理的缘起、制度设计、参与主体、运行方式来评估社会治理方式在控制社会风险、促成法治社会、预防控制犯罪方面的功能,确证社会治理应用于金融犯罪的可行性。另一方面,通过梳理金融体系中的风险线索,追溯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条件、发案特征以及暴露出的治理空白点,从应对过程、影响范围、处置结果等来检视金融犯罪高发场域中社会治理元素的介入情况、社会治理手段与法律手段结合程度,评判社会治理发挥效用的程度,进而推导出刑事法回应与社会治理渠道联合治理金融犯罪的基本路线。
在具体内容上,本书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绪论、金融风险线索探查、金融犯罪的爆发及防控反思、社会治理运用于金融犯罪防治情况的评议、推进金融犯罪高发场域社会治理定型化的总体思考、金融犯罪社会治理路径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