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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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党政机关公文的文种

选准文种,是公文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乱用文种,就违反了公文规范化的要求。

所谓文种,即公文种类的简称,就是在写作与处理公文的过程中,把性质和用途相同的公文归为同一种类,并用固定名称来规范每一种公文。不同的文种反映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也反映着行文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发文机关的权限范围。划清各种文种的界限,并正确地使用文种,对于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也就是说,一份公文的文种并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根据发文机关的权限、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发文的具体目的和要求确定的。各种不同的文种名称,可以概括地表明和反映各种公文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有利于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现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因此,在撰写党政机关公文时,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来准确选择和标注文种。

正确选择并在公文上标注文种,有利于公文的形成和办理,有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在处理公文时,对于不同的公文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正确地标注文种,可以使处理公文的人员快速地根据文种的名称正确地处理公文。如果文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不当,可能会出现越权等错误,给收文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带来诸多麻烦与不便。

2.1.1 准确选择和使用文种

文种的选择和使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来确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撰写公文的法规性文件,所以在撰写公文时,一定要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来选择文种,不能随意使用别的文种,也不能随意将文种加以合并。

文种的选择和使用,要根据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来确定。对于使用什么样的文种来行文是有条件要求的,发文机关必须使用与其地位和权限相符合的文种,不能随意乱用,更不能超越自身权限使用。

例如,命令(令)是具有指令性质的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国家的高级领导机关、军事机关才可以使用,倘若某一基层单位也可以发布命令(令),它就失去了严肃性和应有的作用。

文种的选择和使用,应该根据行文隶属关系或者业务关系来确定。一个机关如何发文,是由这个机关所处的组织系统决定的,而在其所处的组织系统内,又由相互之间的隶属关系或业务关系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具体来说,当收文机关是上级组织时,在文种的选用上只能采用请示、意见、报告;当向自己下属组织发文时,一般应该选用通知、决定、决议、意见、通报、纪要等文种;当公开向社会群众发布某一周知或应当遵守的事项时,应选用命令(令)、公告、公报和通告等文种;当向平级单位或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时,主要使用函。

文种的选择和使用,应该根据行文的目的和要求来确定。公文的主要功能是上传下达,所以在行文时,应选用最有利于表达和实现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文种。例如,行文目的是请求上级给予指示、帮助和支持的,应用请示;行文目的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应用报告;行文目的是推动、指导下级工作的,应用意见;行文目的是告知下级某一事项的,应用通知;行文目的是商洽、联系、询问某一事项的,应用函。

总之,选用文种应该慎重行事,切不可随意而为。撰写人员只有把发文机关的行文目的、职责权限、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以及所选用文种的使用规定、使用习惯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准确无误地选择和使用党政机关公文的文种。

2.1.2 正确区分容易混淆的文种

在党政机关公文中,有一些文种的名称、性质、作用、特点是非常近似的,这就给我们在文种的选择、掌握与具体运用上带来一些难度。为此,要准确地使用公文文种就不能不注意对近似文种的辨析。

1.公告、通告

这两个文种近似在“告”字上,均属于告知性文种,均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在社会上张贴等方式加以公开发布。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

从发文机关来看,公告的制发者主要是党和国家的高级管理机关,而各级党政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都可以使用通告。

从发布的内容来看,公告内容的重要性大于通告,是郑重宣布重大事件、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通告则主要用于发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从作用来看,公告具有法定权威性,往往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通告只对一定范围内的收文机关、单位或个人有约束力,并且只具有告知性和知晓性的作用。

2.请示、报告

请示与报告同属于上行文,有时候会被混用。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混用这两个文种呢?

从呈报的时间来看,请示是事前行文,而报告则是事后或者工作进行中的行文。

从主送机关来看,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并且需要逐级上报,而报告有时可以送往多个机关。

从内容来看,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进行请求、批准,主要是对下级机关无权或者无能力解决的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而报告则是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从收文机关的处理方式来看,请示属于办件,收文机关要及时处理,并对发文机关进行答复,而报告属于阅件,不需要收文机关进行答复。

3.决定、决议

决定与决议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有规范、制约和指导的作用,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发文机关来看,决议是由党政机关通过会议发布的,不能以机关的名义发布,而各级领导机关或机关、单位的领导机构都可以发布决定。

从作用来看,决定通常带有指令性和指导作用,而决议有多种作用,既有指令性,也有说理性,甚至有对人和事的评价。

从发文过程来看,决定既可以由会议讨论通过,也可以由领导机关或机关、单位的领导审定签发,而决议必须经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从内容来看,决定是对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领域的重大行动做出安排,而决议是对一个系统或单位的重要决策事项。

从写作格式来看,决议是在标题下面标注通过此决议的会议名称和日期,结尾不再标注,而决定是由领导人签发的,在结尾要写明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