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党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指党政机关公文在行文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这是所有党政机关公文行文的主要依据。
2.4.1 行文的必要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公文行文必须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2.4.2 行文的根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2.4.3 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2.4.4 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2.4.5 联合行文的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联合行文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这项规定强调了联合行文的前提是,联合行文的机关及部门、单位不但必须是平级的,而且要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即联合行文必须协商一致。机关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果未经协商一致而各自向下行文,各行其是,就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出现更为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