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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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文的演变历史

公文,即公务文书或公务文件的简称,是党政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时,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有现行功用、法定效力和特定体式的文字材料。

公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我国的实际应用有着不曾间断的悠久历史。甲骨文可以说是殷商时期的王室档案。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编辑的《尚书》,是一本汇编了黄帝之后尧舜禹到夏商周的高级国家文书。

秦汉时期是公务文书分类制度正式确立的时间。这个时期,秦汉建立大一统中央集权专制社会,我国公文开始走向统一规范,公文体式日臻完善。公文早期被称为“书契”“简牍”“文书”“文案”等,“公文”一词最早出现于东汉。《后汉书·卷五十七·刘陶传》记载,公元184年,侍御史刘陶上表朝廷,提议招安张角,以防黄巾起义:“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在这一时期,第一次确立了下行文和上行文及其文体。

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一大批公文名篇,如曹操的《求贤令》《慎行令》《修学令》,诸葛亮的《出师表》《诫子书》,李密的《陈情表》等。

魏晋南北朝以后,公文多用黄纸书写。唐朝规定,公文凡有个别文字需要修改的,可另写小块纸补贴,称为“贴黄”。后来又有将文书的内容要点另写于黄纸上、贴在封面或正文之前,称为“引黄”,也就是“公文摘要”。

宋朝规定,官员的奏章必须一文一事,非一事者不得同为一文,以便行文归档和上级部门及时批复、处理。元朝规定,处理完毕的文书要予以编号立卷,以便年终进行归档保管。

辛亥革命后,公文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个《公文程式条例》,专门规定了公文名称和适用范围,废除了封建王朝所使用的制、诏、告、敕、题、奏、表、笺等公文名称。

中国共产党是非常重视公文写作与处理的,其在成立初期就对文书工作做了许多规定。1931年,周恩来同志组织文书部门制定了《文书处置办法》。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新公文程式》,将公文分为主要公文和辅助公文两种。主要公文为命令、布告、批答、公函、呈文5种;辅助公文为指示信、报告、快邮代电、签条、通知5种。命令、布告、批答、指示信为下行文,呈文、报告为上行文,公函、通知为平行文,快邮代电和签条不分上行、下行和平行,其中签条只限于机关内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文制度的建设,发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公文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公文和公文工作的制度体系。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198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的主要文种扩大为9类15种;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将公文的主要文种扩大为10类15种;199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出进一步修订,将公文的主要文种分为12类13种;198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规定正式文件常用种类为13个,并于1996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确定公文的主要文种仍为13个。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12月4日,中央“八项规定”明确要求切实改进文风。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文件,要求加强文件审核把关。可以说,党和国家对于公文的写作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