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资源
凤县土地广阔,林牧地面积大。退耕还林以后,耕地面积减少。2010年人均耕地面积2.18亩。
第一节 土地资源状况
土地面积调查
凤县土地面积经多次概查,数据略有差异,一直沿用3187平方公里数据,合318700公顷。耕地面积10813.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4%;林地面积285118.51公顷,占土地面积的89.5%;水域及其他227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
1982年12月~1985年2月,普查全县土地资源。查明全县面积3163.97平方公里,其中农业用地24838.6公顷,园地798.5公顷,林业用地237753.3公顷,未利用草地39998. 9公顷;非生产用地9575.8公顷,其中城乡居民点用地2187.4公顷,工矿用地589.8公顷,铁路、公路及农村道路用地1361.4公顷,国防用地1935.8公顷,沙滩、露岩、砂砾等面积3501.4公顷。
198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采用航测遥感新技术调查土地资源。查明全县土地总面积3159.84平方公里,合315984公顷。国有土地72800公顷,占总面积23.04%;集体土地243151.3公顷,占总面积76.95%;乡村农民集体土地33公顷,占总面积0.01%。国有林地68658.8公顷,占总林地面积28.98%;集体林地168288.2公顷,占总林地面积71.02%。
200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的通知》,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农村部分)。2010年10月完成调查任务。查明全县土地总面积3148.7平方公里。完成境内所有行政村土地资源状况调查,签订县、乡、村三级《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468份,形成1∶10000外业调绘区图234幅,农村土地调查外业手簿12册,完成内业数据录入,建立了数据库。
耕地
全县耕地面积10813.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43%。主要集中在嘉陵江沿岸凤州、双石铺、黄牛铺宽谷地带,安河沿岸红光、河口宽谷地带,小峪河沿岸唐藏宽谷地带,汉江流域的杨河和中曲河沿岸平木、岩湾、坪坎等宽谷地带。其中水浇地291.96公顷,占耕地面积的2.7%。主要分布在嘉陵江、安河、小峪河、中曲河干支流河谷地区,以引水灌溉、抽水灌溉为主;旱地面积10521.5公顷,占耕地面积的97.3%,分布在全县各乡(镇)。
耕地坡度分为五级:小于等于2°的平地240.1公顷,占总耕地面积2.22%;2°~6°平地1574.6公顷,占总耕地面积14.6%;6°~15°耕地3274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30.35%;15°~25°耕地3116.4公顷,占总耕地面积28.82%;大于25°以上耕地2582.26公顷,占总耕地面积23.88%,其中梯地47.72公顷,坡地2534.54公顷。
园地
园地面积7752.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6%。其中:果园面积2096.6公顷,占园地面积27%。苹果园占果园面积的90%,其余为梨、桃、杏、葡萄园等占10%。其他园地5655.86公顷,占园地面积73%,包括种植各类药材、花卉等所用的土地。
林地
林地面积285120公顷,占土地面积的90.5%。其中: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大于30%的天然林、人工乔木树林260742.80公顷,占林地面积的91.5%;灌木林地指覆盖度大于40%的灌木林地23.93公顷,占林地面积的8.1%;其他林地指未成林地、采伐迹地、疏林地、苗圃(指定的林木育苗地)1181.75公顷,占林地面积的0.4%。
牧草地
牧草地2826.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9%。其中: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牧草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2375.18公顷,占牧草地84%;改良草地、人工草地451.20公顷,占牧草地面积1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全县城乡居民点以及居民点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共3307.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1.06%。其中:建制镇占地613.59公顷,占城镇、村、工矿用地18.53%;村庄占地1531.21公顷,占城镇、村、工矿用地46.43%;采矿用地491.07公顷,占城镇、村、工矿用地14.83%;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点、墓地、陵园、庙宇等建筑用地669.05公顷,占城镇、村、工矿用地20.22%。
交通运输用地
县境内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防护林地用地1345.7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43%。其中:铁路用地111.23公顷,占交通用地8.26%;公路用地458.83公顷,占交通用地34.1%;宽度大于或等于1米的农村道路用地775.73公顷,占交通运输用地57.64%。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县境内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及滩涂(不包括泄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及滩涂中的林地)2615.6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83%。其中:河流水面1421.68公顷,占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4.35%;水库水面3.72公顷,坑塘水面40.39公顷,内陆滩涂1143. 64公顷,沟渠1.14公顷,水利工程建筑用地5.07公顷,分别占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0. 14%、1.55%、43.72%、0.04%、0.19%。
其他用地
不包括在以上用地范围中的用地1114.69公顷,占县境内土地总面积0.35%。其中:设施农用地12.78公顷、田坎948.86公顷、裸地153.05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1.15%、85.12%、13.73%。
土地权属
2010年,全县土地总面积314869.7公顷,其中国家所有86461.6公顷,占全县总面积27.46%,集体所有228408.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72.54%。国有林地面积80666.91公顷,占总林地面积28.29%,集体林地面积204453.12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71.71%。
第二节 土地资源管理
凤县国土资源局
1987年9月12日,凤县土地管理局成立。1994年8月,与凤县城乡建设局合并,组建凤县国土建设环境保护局。1995年3月,撤销凤县国土建设环境保护局,恢复凤县土地管理局。2002年8月12日,凤县土地管理局与凤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合并,组建凤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内设办公室、土地利用股、地籍股、矿政股、地环股、执法监察股、征稽股。工作人员26人。
土地登记发证
1999年8月~2000年4月,年检土地使用权证书315本,其中核发新证244本,占应年检的98%,初始登记69宗,年检面积275.59公顷(不包括8条河道占用面积)。至2010年9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1135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722本,红光乡村民使用〇六七基地搬迁后的国有土地413宗。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25567本。
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非农建设用地是指农业生产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水产养殖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1991~1996年,省、市、县共下达非农建设用地指标34.2公顷(513亩,不含非耕地),实际使用208亩,节余305亩。1997年,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颁布实施,废止建设用地分级限额审批制。新法强调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者开垦与新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垦。至2009年,全县共审批非农业建设用地249.56公顷,其中:国家建设用地131.51公顷(占用耕地318亩,非耕地1654.76亩);集体建设用地43.02公顷(占用耕地17.3亩,非耕地628.02亩);村民建房用地4245户75.02公顷(占用耕地442.24亩,非耕地683.07亩)。
土地收购储备管理
至2002年9月,共协议出让土地54宗,面积185.0226公顷,收土地出让金1291.311万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主要是省矿建公司、银洞梁铅锌矿、八方山铅锌矿、二里河铅锌矿、四方金矿等单位。划拨国有土地16宗,面积4.0623公顷。招标拍卖经营性用地1宗:县文化馆原址2.4亩土地,拍卖238.7万元,上缴土地出让金169.101万元。2007年2月6日,凤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成立以后,共收购桥头庄、王家坪等村集体土地、县药材公司(原凤县印刷厂)、留坝县土产公司驻凤州转运站、凤县工商银行凤州办事处等国有土地13.33公顷,为凤县污水处理厂、凤县宝凤热力公司、双石铺杨家坪小区、东岭10万吨铅冶炼技改项目解决用地问题。至2010年,共挂牌出让土地32宗,其中工业11宗、农业7宗、商住综合13宗、事业单位1宗,共出让土地72.08公顷,成交价9087.63万元。协议出让土地4宗,收回土地出让金235.3万元。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7宗2.06公顷。
基准地价评估
基准地价评估是对城市(镇)内有收入的土地或发生交易的土地估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程序、原则、方法评估出的各级土地或区域土地的平均价格。按照基准地价评估要求,2001年5月起,对县城建成区内的商业服务、居住用地、工业用地进行评估。2007年12月~2008年4月,更新和调整基准地价体系,范围是凤县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所有土地,即双石铺镇、凤州镇、唐藏镇、黄牛铺镇、红花铺镇、南星镇、三岔镇、河口镇、坪坎镇、平木镇的土地,共计7.18平方公里。2008年8月29日通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2009年1月8日,县政府以公告形式颁布实施。
凤县2009年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
凤县2009年凤州镇土地基准地价表
凤县2009年其他镇区综合用地基准地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