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的价值追求
对于“义”的价值追求,先秦儒家是将之放在“利”“勇”“生”“信”“忠”诸价值范畴的关系坐标中来阐述,以彰显其价值殊胜和价值导向。
(一)义和利的价值关系
“义利”作为一对价值范畴来讨论,起源于先秦时期,尤其是以孔、孟、荀为代表的儒家,而后又贯穿于整个中国哲学的发展过程之中。
梳理先秦儒家文献,可发现对“义利”价值关系的探讨,主要涉及以下命题:“义为利本”“利物和义”“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去利怀义”“先义后利”“义利两有”“重义轻利”“以义制利”。兹结合文献分别论述如下:
在处理义和利的价值关系时,《左传》认为,对于人来说“利”的获取主要受外在条件的制约,故不可强取,因此应以内在价值的“义”来处置外在价值的“利”,即“义为利本”。《左传》曰:“利不可强,思义为愈。义,利之本也。”(《左传·昭公十年》)
《周易》认为,和谐的义利价值关系应该是:一方面“义”是对利益的合理处置与分配;另一面“义”以利益成就万物为目标。《周易》曰:“‘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周易·乾卦·文言》)
《论语》主要是站在君子人格的角度来审视义和利的价值关系。孔子作为儒家创始人,开以“义利”严判君子、小人之先河。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该命题通过人格修养之间的张力,表明了“义利”这对价值范畴的相互对立,及价值层级上义高于利的价值立场。孔子又从“成人”的修养方面,表达了“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义然后取”(《论语·宪问》)“见得思义”(《论语·季氏》)的价值追求。由此可知,在“义利”的价值关系上,孔子为了突出义的价值追求,有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倾向,但又尚未将其绝对决裂,因之某种程度上有忽视“利”作为价值存在的合理之处。孔子所阐发的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奠定了儒家义利观的基石,对后世义利价值关系的理论走向和操作实践影响深远。
继孔子后,孟子发展了儒家义利观的内容。在杨朱“为我”及墨翟“兼相利”价值观的双重冲击下,孟子对“何必曰利”“去利怀义”价值观的有力提揭维护和挺立起“重义轻利”价值导向的大旗,但同时也将“义利”这对价值范畴根本对立起来,以致漠视了物质利益和功利价值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孟子通过批评“唯利是图”和“上下交征利”的价值观念及其所导致的政治伦理危害,向梁惠王陈说“何必曰利”“仁义而已”的价值追求。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孟子·梁惠王上》)孟子为进一步强化“去利怀义”的价值追求,通过与名士宋牼的辩论,反驳其“悦利”以说服秦楚之王罢兵的主张。孟子说:“先生以利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利,以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士乐罢而悦于利也。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先生以仁义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仁义,而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士乐罢而悦于仁义也。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末之有也。何必曰利?”(《孟子·告子下》)
据此可知,孟子是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来强化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在义利观上与孔子不同的是,孟子更强调义对于利的绝对主导,这会导向“崇义非利”的价值逻辑,以致完全忽视“利”的价值合理性。孟子在义利观上的价值主张成为后世儒家“以义为利”价值观念形成的滥觞。
继孔孟之后,荀子从人格修养、人情世故、圣王风范、国家治理、价值考量等方面丰富了儒家义利观的思想内容。荀子义利观的主要思想有五点:第一,从人格修养上论说了价值层次上义是高于利的。荀子说:“志意修则骄富贵,道义重则轻王公。”(《荀子·修身》)这是荀子从人格修养层面通过“王公”(人爵)之“轻”来对扬“道义”(天爵)之“重”,以彰显“义”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殊胜。第二,与孟子“何必言利”不同的是,荀子“义利两有”的观点肯定了利的价值追求是符合人情事理的,从而认可了“利”的合理性。荀子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虽然荀子肯定了“利”的合理性,但也认为,统治者的好义或欲利对民众在义和利的价值选择上有导向作用,故不可不慎。贤明的统治者尧、舜因其能以义胜利,故成就治世;而残暴的统治者桀、纣因其以利克义,故天下大乱。第三,荀子从圣王风范层面巩固了儒家“重义轻利”“以义制利”的义利观。荀子说:“请成相,道圣王,尧、舜,尚贤身辞让。许由、善卷,重义轻利行显明”(《荀子·成相》),“圣王在上,图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民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不能以义制利,不能以伪饰性,则兼以为民。”(《荀子·正论》)第四,荀子从国家治理层面,对比了“先义后利”“先利后义”两种义利观对国家产生的不同影响,从而表达了“先义后利”的价值追求。荀子说:“国者,巨用之则大,小用之则小,綦大而王,綦小而亡,小巨分流者存。巨用之者,先义而后利,安不恤亲疏,不恤贵贱,唯诚能之求,夫是之谓巨用之。小用之者,先利而后义,安不恤是非,不治曲直,唯便僻亲比己者之用,夫是之谓小用之。”(《荀子·王霸》)第五,荀子从荣通、辱穷的价值考量对比中巩固了“先义后利”的价值立场。荀子说:“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穷着常制于人:是荣辱之大分也。”(《荀子·荣辱》)
(二)义和勇的价值关系
为了阐述“义勇”的价值关系问题,以孔子高足子路为例最恰当不过,这是因为子路的性情人格将“勇”展现得淋漓尽致。司马迁在《仲尼弟子列传》中评价子路说:“性鄙,好勇力,志伉直,冠雄鸡,佩豭豚。”参之《论语》,孔子曾多次就子路的刚猛勇敢进行裁抑。孔子对“勇”德颇有称赞,但也十分警惕恃勇的危害性,因为勇若只是血气之勇就容易酿成祸乱。这可通过以下几则资料来说明:
第一则:孔子虽欣赏子路愿意跟从自己“乘桴浮于海”的气魄,但对其“好勇”行为也给予裁抑。孔子说:“由也好勇过我,无所取材。”(《论语·公冶长》)第二则:子路问孔子,若由老师来统帅军队,会找谁来共事呢?孔子回答说:“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论语·述而》)孔子认为子路恃勇鲁莽的行为不仅是缺乏谋略和不够谨慎的,也容易导致无谓的牺牲,因此这样的勇是不可取的。第三则:子路认为君子以尚勇为贵,孔子则回答道:“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这是孔子对“义勇”价值关系最为明确的阐述,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勇在义的统率下才是美德,否则勇就是恶德——乱或盗了。
孟子对“义勇”价值关系的探讨,是通过对匹夫之勇和文王之勇的辨析来展开的。下面一段对话,说明了孟子以文王(仁义)之大勇转化齐宣王(匹夫)之小勇的价值立场:(齐宣)王曰:“寡人好勇。”(孟子)对曰:“王请无好小勇。夫扶剑疾视曰,‘彼恶敢当我哉!’此匹夫之勇,敌一人者也。王请大之!诗云:‘王赫斯怒,爰整其旅,以遏徂莒,以笃周祜,以对天下。’此文王之勇也。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孟子·梁惠王下》)
对于大勇的养成,孟子拈出“浩然之气”说。他认为,人通过不断地做“集义养气”的修养工夫才能逐渐聚集培养起浩然之气,这种气具有伟大、刚正、充沛、坚韧而又无畏的特点,它反映在精神人格上就是孟子所称道的“大丈夫”。此大丈夫人格由于“居仁由义”,所以“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
荀子继孔孟之后,又提出“士君子之勇”的价值追求。荀子说:“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荀子·荣辱》)在这里,“义”的价值内涵有:不屈服自失于强权,不顾虑自身利害得失,择善固执而不改,守死善道而不桡。总之,这体现了君子人格对世俗权利的超越,对善美价值的执着追求,也彰显出其“虽千万人吾往矣”以及“向死而生”的英雄气概。
(三)义和生的价值关系
如果说要在利、勇、生的价值坐标中实现义的价值,那么“舍生取义”应当说是最为庄严和最为高尚的价值追求。虽说欲生恶死是人情之所同,但舍生取义对人来说也是义之大者。如果说,“杀身”是“成仁”的最庄严践行方式,那么“舍生”则是“取义”的最悲壮实践方式。所谓“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合起来说,“成仁取义”是士君子在弘道的人生历程中,面对生死抉择时最高贵、最庄严的生命实践形态,它彰显了人对良心善性的无限敬畏。正因为君子内心充满仁义且行事光明正大,所以无论是面对财货富贵时的“不为苟得”,还是面临生死抉择时的“患有不辟”,都是义之所在,当生而生,当死则死,无所顾虑、超然自在。
(四)义和信的价值关系
在先秦儒家看来,“信”是衡量人德行的标志之一,它经常和忠、诚、义等美德连用,成为人们立身行事的价值原则,并对人际关系起着范导作用。关于忠、诚及信的关系暂不做讨论,本文要重点论述的是“义信”的价值关系问题。
先秦儒家认为,在价值层次上义是高于信的。有子说:“信近于义,言可复也。”(《论语·学而》)这里“近”字是接近、靠近的意思,即讲信、守信差不多称得上是义了,但还不能说完全符合义。荀子认为,不仅在价值层次上信是次于义,而且在治国理政方面义比信更为根本。对于“信”与“义”的关系问题,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做论述:一方面:义对于信的实践具有导向作用。这里引用两则资料来做说明: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将所引资料合看,可发现:要不要在任何事情上都“言必信”“行必果”应当以是否合“义”来裁决,然后决定信的实践。一个人讲信若是在没有义的裁定的情况下便去实行,那么他只能算是不分是非、黑白、对错的小信之人,即“小人”;反之,如果他能以言行合义来做判断,决定信之实行,便是“大人”。诚如焦循所说:“义或重于信,故曰惟义所在。……大人之行,行其重者,不信不果,所求合义也。”可见,“信”的价值实践需要价值原则“义”的指导和规范。
另一面:信对于义的价值实现有促成作用。也可用两则资料来阐明: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逊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忠,仁之实也。信,义之期也。(《郭店楚简·忠信之道》)第一则说的是,君子德行是在义的价值原则指导下,通过礼节、谦逊及诚信来成就的;第二则表达的是,义的价值实现是通过“信”来促成的;合起来说,在君子人格的养成实践中,信以义为原则,义以信为基础。
(五)义和忠的价值关系
以上先后讨论了义和利、义和勇、义和生、义和信的价值关系,最后来探讨义和忠这对范畴。“忠义”作为价值观念对普罗大众来说早习以为常,但从价值关系的角度来探讨却鲜有人论及,这主要是先秦儒家文献对此付之阙如。
郭店楚简的出土整理,为理解先秦儒家对“忠义”价值关系问题的看法提供了研究资料。题名《六德》的出土儒家文献说:“何谓六德?圣、智也,仁、义也,忠、信也。……聚人民,任土地,足此民尔,生死之用,非忠信者莫之能也。……父圣子仁,夫智妇信,君义臣忠。圣生仁,智率信,义使忠。”把“忠”和其他五德合称为“六德”,以及将“义”和“忠”作为一对价值范畴联系起来,在先秦儒家文献中似乎还是首次,这透露出“忠”在当时人们价值认识与价值追求中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将“忠”的价值实践限定在君臣关系当中,颇不同于孔子从品格修养角度所做的诠释。《六德》认为,在君臣关系的规范中,君的责任为“义”,那么臣的责任必是“忠”,而伦理实践上的“义使忠”在价值层次上又确立了义对忠的绝对主导。当君的权力过于集中且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导致伦理实践中臣子的愚忠。可见,“君义臣忠”有悖于孔、孟、荀儒家“以道事君”“君臣以义”所张扬的正义、民主、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