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
学术界对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甚至军事环境保护都还未有明确统一的概念,基本上都是绕开概念直接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述。笔者认为,进行任何学术研究,都需要一些重要概念的支撑。作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前提,清晰定义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对完善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而这又是以环境保护这一概念作为基础,以军事为特点而体现的。
(一)环境的概念
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
“环境”一词在英文中是“environment”,它是由动词“envi-ron”延伸而来。英文中的“environ”源于法语中的“environner”和“environ”。法语中的这两个词又源于拉丁语中的“in”和“circle(viron)”。“环境”一词向来极具有多义性。这是因为很难识别和界定这样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的范围,它可能被用于涵盖任何事物,从整个生物圈到最小的生物和有机体的栖息地。在环境科学中,有的环境定义是影响生命体或生物群落并最终决定其形态和生存的气候、土壤和生态因素的复杂整体。有的甚至更简单,直接将环境定义为周围的物体、区域或境况。有的定义是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也有定义认为环境就是围绕人群周围的空间及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比较而言,最后一种定义较为恰当,即环境应当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因为在环境科学领域,“环境科学”这一概念最早就是1954年美国学者提出用来指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的。之后,虽然早期的环境科学研究中,所指的环境常常是自然环境,而当前人们已越来越多地把人工环境也归纳其中。
2.法学理论与立法实践中的环境概念
(1)法学理论中的环境概念
虽然有学者认为,作为法律定义上的环境应仅限于自然环境。但法律上“环境”的定义无疑应以环境科学领域关于“环境”的定义为基础,因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因此,中外多数学者都将人工环境纳入环境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正如德国学者克罗福所言,环境法上的“环境”是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生态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环境。又如我国法学家所定义的,“环境”指围绕着生物圈的空间和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是围绕人群(或生物、或生物圈)的空间,其中可以影响人类生活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同时,有些学者使用的生态环境这一概念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在内容上基本相同,而且有的学者还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环境、生态或生态环境的概念。更关键的是,在国家安全领域,环境安全与生态安全可以认为是同一概念。
(2)国际法中的环境概念
现代之国际环境公约是采宽广功能角度解释环境之意义。国际法上环境之概念较自然环境之概念为广,所以,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皆是国际环境法保护之对象,即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1项第3句就明确指出,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采用类似观点。
(3)国内法中的环境概念
许多国家的立法机构也认可了环境应当包括人工环境这一理念。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就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是“大环境”概念,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也包括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这样既突出了对自然环境的法律保护,又将城市、乡村、生活居住区、人文遗迹等人为环境的法律保护也囊括其中。此外,《美国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对环境的定义也都如此。
(二)环境保护的概念
环境保护理念开始于1962年由美国生物学家Rachel Carson所写的《宁静的春天》一书,而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的科学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被提出来的,是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其应包含有三大内涵:①为排除现已存在与出现的对环境的损害;②为排除或减轻现在对环境可能或潜在的危害性;③为经由预防措施的采取来防止对未来环境的危害性。可见,环境保护是一个大的概念体系,包括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管理与保护以及与生态资源相关的其他保护或防治措施,而且从《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规定来看,也是采取了广义的定义方式,即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也是本书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概念。
(三)军事环境保护的概念
当前,对“军事环境保护”这一概念进行定义的学术成果较少。以往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没有“军事环境保护”的概念。从法治角度,即《环保条例》规定来看,军事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军队管辖区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但“保护和改善军队管辖区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只是军事环境保护一个较小的组成部分,并未切入现代军事环境保护的实质。因为军队成员日常生活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与普通环境破坏在预防和治理上并没有实质性差异,不能涵盖军事环境保护这一概念的整个外延,也无法体现军事环境保护的本质特点。
众所周知,军事是与战争、军队密切联系的社会范畴,是指一切与战争、国防、军队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准备战争、实施战争、遏制战争,国防和军队建设等。处于战争状态时,军事以赢得战争为主要目的,以战争活动为主要内容;处于相对和平状态时,军事以准备战争和遏制战争为主要目的,以国防活动为主要内容。而战争、军事训练、演习、武器销毁等过程中往往产生具有极高毒性的特殊污染源,尤其是核生化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环境的破坏性极大,影响范围极广,往往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物污染、噪声污染、生态破坏同时发生,而且由于保密要求,这些环境污染和破坏常常难以为外界所知。所以,正是军事行动所具有的突发性、复杂性、高危性以及机密性等特点,决定了军事环境保护的特殊性,这也是军事环境保护区别于普通环境保护的最大不同。
军事管辖区域生活环境的维护固然重要,但军事环境保护的核心作用更应该体现在围绕打赢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以及所进行的军事斗争准备方面,即在军事训练、演习、武器研发、装备生产的过程中,如何使军事安全与环境安全相协调,或在实现军事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安全。所以,应当从环境对国防军队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础性作用出发,结合军事行动的特殊性质对军事环境保护进行定义:即国家、军队、其他社会组织、军人以及普通公民在军事行动以及与军事行动相关的活动中,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改善营区环境质量,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生产,实现军事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维护国家环境安全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综上,以“军事环境保护”的定义为基础,结合“法律制度”的概念,“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国家、军队、其他社会组织、军人以及普通公民在军事行动以及与军事行动相关的活动中,基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改善营区环境质量,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生产,实现军事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维护国家环境安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