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践
我国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用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而后发展到对公司制企业进行监督,主要存在3种形式,即政府机关委派制、董事会委派制、总经理委派制。政府机关委派制一般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主要是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委派制主要用于集团企业,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履行监督与控制职能;总经理委派制中财务总监由总经理任命,财务总监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财务总监委派制本质上是一种所有权内部监督制度。这种制度是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部分,也是企业经营规模和组织规模扩大后的必然产物。财务总监委派制在我国的实践已有近30年的历史,为维护所有者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一种与国有企业改革相配套的经济监督制度,逐渐演变为公司治理结构有机组成部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一)财务总监政府机关委派制
深圳、四川、上海等地由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1)资格认定。
深圳市的委派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投资管理公司、建设集团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聘,招聘条件非常严格。
(2)职责界定。
财务总监的职权包括以下几点。
①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与总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
②参与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③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批准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资金支用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
④参与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⑤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⑥参与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⑦参与拟订公司所属部门或二级公司的承包方案。
⑧审核公司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方案。
⑨每半年向国有资产产权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对公司有关经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财务总监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①对上报的公司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
②对国有资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③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④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⑤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后,因财务总监把关不严乃至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财务总监董事会委派制
1.特点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职级一般不低于公司行政副职。财务总监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财务运作情况,并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质询;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在财务支出上建立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即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企业财务事项必须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合签批后才能生效。
2.优点
这种模式比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便于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监控机制。联签制度是财务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了《总会计师条例》的可取之处,利用内部控制机制来控制决策风险。同时,在这种模式下,公司财务负责人更容易介入公司决策层,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重心转向制定财务战略和加强投资管理等方面,并将监控实施于战略决策的全过程。
3.弊端
(1)强调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容易忽视或削弱财务总监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能,特别是牵制了财务总监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财务支持系统。
(2)财务总监同时要向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组织线条不够清晰,一旦出现总经理的决策与董事会决议精神相违背的情况,财务总监可能会无所适从,左右为难。
(三)财务总监总经理委派制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的财务总监由总经理任命,财务总监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财务总监承担的角色在本质上与传统意义上的总会计师角色并没有什么不同。由于财务总监是由总经理任命的,两者之间的工作沟通也会变得更容易一些。
这种模式的弊端是:在日常管理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牵制或监控,长期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不可能从本质上得到改善。当董事会的战略意图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目标发生冲突时,因这种“对总经理负责”的指导意图的存在,董事会的战略目标就很难通过公司的财务管理来实现。同样,公司管理层也不一定会建立适应董事会战略意图要求的财务支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