刃针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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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刃针疗法的禁忌证

对于任何一种疗法,都要掌握其禁忌证,以保证安全。刃针疗法的主要禁忌证是:
1.全身发热。
2.严重内脏疾患的发作期。
3.施术部位红、肿、热,以及有皮肤疾患。
4.施术部位坏死或有深部脓肿。
5.凝血机制不健全者。
6.刃针施术部位有重要的神经、血管或主要脏器,进针时无法避开,有可能造成损伤者。
7.脑源性疾患所致的运动系统症状。
8.急性软组织损伤(需要放血,以及慢性软组织损伤以外伤为诱因的急性发作,不在此范围)。
9.风湿性肌炎、关节炎,以及类风湿关节炎的化验检查显示为阳性结果的活动期。但在静止期内刃针疗法可以缓解局部症状和恢复部分功能。
10.因内脏器质性病变,反射到体表的牵涉或反射疼痛,刃针疗法不宜。
11.诊断不清或损伤部位不能确定时,不能进行刃针治疗。待进一步明确后,再根据适应证决定。
12.疼痛或压痛部位,触不到软组织异常改变,或不能用解剖学、运动学、生物力学予以解释者,应进一步明确诊断后再判定能否应用刃针疗法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