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社会视角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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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学界有关医疗纠纷防治的前期研究回顾

一、研究成果概述
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学者开始着手于医疗纠纷问题的研究,多以介绍国外医疗纠纷为主。伴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学界出现了医疗纠纷研究的热潮,学界研究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1980—1993年)、稳步发展阶段(1994—2001年)和快速发展阶段(2002—2014年)。
值得一提的是,本课题组曾将“医疗纠纷”作为关键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检索所有的文献题名,总共找到文献5 334篇,其中包括期刊论文5 157篇,占96.68%;硕博士论文177篇,占3.32%,表明我国医疗纠纷研究的文献颇多,研究领域不断扩大(表1-1)。
表1-1 医疗纠纷问题研究论文成果统计 单位:篇
主要围绕医疗纠纷问题进行阐述的著作却相对较少。从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专门针对“医疗纠纷的预防与调处”问题进行研究的论著有以下8部:王信芳、吴军营、盛雷鸣主编的《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医疗纠纷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著《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写给患方》,王维嘉主编的《新编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第2版)》,孔志学主编的《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所编的《医疗纠纷处理依据与解读》,姜小川主编的《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丛书-医疗纠纷与医改法律政策解答》,张泽洪主编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周东海、袁申元主编的《化解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从有关科研立项的情况来看,部分省市已经有了关于医疗纠纷相关问题的科研项目。
医疗纠纷问题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作为医学与法学交叉领域的专业性期刊——《医学与法学》期刊——一直密切关注医疗纠纷的研究动态。在2009年获准公开出版的当年首期,《医学与法学》就开辟“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栏(并作为期刊重点栏目予以打造),为我国学者提供医疗纠纷研究方面的交流平台。至今,该刊已刊发以医疗纠纷为主题的文章181篇,研究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现状及成因分析、医疗纠纷的防范(包括立法)与处理(包括鉴定)、医疗纠纷的境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介绍和借鉴等各个方面。基于“预防比惩治更重要”的理念,本课题组认为,有必要对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为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提供研究基础,并有效地指导实践工作。
本文选取《医学与法学》期刊获准公开出版以来至今(即2009—2016年)刊发的所有涉及我国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研究的文章共130余篇,其中主要涉及成因方面的文章有32篇,主要涉及医疗纠纷立法方面的文章有21篇,主要涉及医疗纠纷的直接防范机制的文章有17篇,主要涉及医疗纠纷防范的配套机制的文章有40篇,其他相关领域如涉及医患权利与义务研究的文章22篇。
二、研究内容概述
(一)关于医疗纠纷成因方面的研究
关于造成医疗纠纷的直接原因,相关学者主要是从医疗方面、患者方面、社会方面等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和总结。
医疗方面导致医疗纠纷的因素又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客观因素是医疗风险导致的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后仍然难以避免的医疗损害,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出现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机构的主观因素主要在于医院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严格执行,对医护人员监管不严,对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对患方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医护人员的主观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医疗技术和水平方面,与患者沟通方面,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和自身道德品质方面。医疗技术和水平方面:个别医生责任心不强、医学知识掌握不精、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而致误诊、漏诊、操作失误。与患者沟通方面:与患方沟通不足,包括对治疗疗程、费用、效果、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交代不够(甚至未交代)或交代不清、沟通不畅。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法律法规或诊疗规范进行操作或是滥用法律侵害患者利益,如在医疗知情同意书中加入大量的防御性条款,并要求患者必须签署该同意书,否则不予救治(即诊疗领域的“霸王条款”)。自身道德品质方面:服务态度差,过度医疗,收取回扣,向患方直接或变相索要红包,通过医托或虚假医疗广告来争夺患者,接受药企贿赂向患者推荐与治疗无关的药物或医疗器械等。
患者方面导致医疗纠纷的因素主要是主观因素,主要包括患方认知错误和患方道德水平低下两大方面。患方认识错误:一是患方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导致其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一旦发生不利后果则全部归罪于医方(而无论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患者因认知错误而不配合诊疗。患方道德水平低下主要表现在:其一,不尊重医务人员;其二,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医闹”;其三,法制观念淡漠,直接采取暴力解决问题。
随着学术界对医疗纠纷问题的深入研究,学者们的视线不仅放在大城市的大医院,而且开始关注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如有学者专门就乡镇卫生院存在的医疗纠纷隐患进行了分析,指出医疗技术水平低是乡镇卫生院中诱发医疗纠纷的因素。
社会方面导致医疗纠纷的因素主要是民众对医方的不理解和社会舆论的不良引导。
(二)关于医疗纠纷防范方面的研究
1.加强立法,发挥法律的预测和引导作用
法律制度的建设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而且是执法、守法的前提和基础。故,在医疗纠纷的防范中,立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学者有关加强医疗纠纷法制建设的文章中,既有对医疗纠纷专门立法进行讨论的,也有对医疗纠纷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的。现分别总结如下。
其一,对医疗纠纷专门立法进行讨论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规章进行评价,提出完善建议;或是提出对医患关系单独立法或对拟出台的规章提出建议,设计框架等,如系统阐述了《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立法设计思路及立法基本精神、原则和立法建议草案。二是围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内容展开讨论,主要集中在对该章法条进行简要说明,新法则中若干问题的解读,对该章确定的相关制度如知情同意制度和归责原则进行解读等。特别是对知情同意制度,由于该制度与医师治疗权存在价值冲突,故在实践中患方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却可能导致医务人员陷于伦理与法理的困境,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权益。故应对知情同意的例外进行立法完善,重构相互信赖的医患关系。对该法在医疗侵权方面所起的作用,学者们则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该章确定的医疗侵权民事责任新法则具有合理性、十分重要,同时阐明了其适用范围及法律冲突之选择;但有的学者对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制医疗侵权有质疑,并建议对医疗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三是,提出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立法的建议,特别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结合域外相关的理论及司法实践进行了专门的探讨,并提出对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遵从“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应适当考虑患方的弱势地位,降低患方举证的证明程度或是在举证责任方面构建多元化的举证规则等建议。
其二,医疗纠纷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除了专门针对医疗纠纷的立法展开讨论之外,学者们还对涉及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展开探讨。有学者对医患关系可能涉及的领域如鉴定、诉讼、人民调解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制定《医疗法》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完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完善医师权益的法律法规,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完善和明确医师的权利,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完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等建议。
有学者提出对患者权利予以专门立法,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明确了患者的权利包括知情同意权、自主决定权、隐私权、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权及其他特殊权利等内容;有的学者在总结我国患者权利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患者权利法》的设想,对该法的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鉴于媒体在和谐医患关系构建中的重要作用,有学者从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对我国媒体报道医患纠纷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媒体报道失实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加强立法对媒体报道进行规制。
2.采取防范措施,减少纠纷发生率
由于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故医疗纠纷只有尽量减少而不能完全消除。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应承担医疗纠纷防治的主要责任,政府应从制度供给、投入保障、有效监控、严格执法、大力宣传等方面加大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除了公众应加强自身医学知识,对医疗工作者多一些关心和理解外,在社会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新闻媒体应慎重把握对医患纠纷的报道时机、尺度和方法,应严格遵循法律对新闻工作者及其报道工作的规制。
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说,要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非医源性医疗纠纷,就必须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方面的培训和医德方面的教育;特别是要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强化其法制意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和交流。
学者们除了从总体情况入手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进行探讨外,还深入到诊疗的各个阶段或是分科室(如手术室)进行风险防范的分析,如有学者对临床用血中存在的容易引发法律风险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提出了医方应从履行告知、完善文书、加强管理、执行法律和规范、建立基金等方面对临床用血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有学者专门就病历可能引发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要加强对病历的管理等建议。
从医生自身来说,应顺应时代要求,除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外,应加强对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我的人文素养,增强法治意识,最终达到优化自身知识结构、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构建之目的。
有学者认为,医疗服务已形成卖方市场的格局,仅靠医方的自律是无法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的,从而将引起医疗纠纷;在这种理念的基础上,该学者创新性地提出了借鉴建筑领域的“监理”概念,构建医疗监理体系,即成立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接受医保基金委的委托对医疗机构使用基金情况进行全程监理,接受患方的委托,在就医前、就医中、就医后为患方提供医疗方案、监督医方医疗行为、代表患方与医方交涉等。为解决医患之间因沟通不畅而产生的矛盾,有学者强调了沟通技巧在医疗风险管理中对医疗风险的识别、预防进一步转化、控制损害范围扩大和风险分担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应建立医务人员起主导作用、医护人员有意识主动并掌握一定技巧与患者沟通的有效医患沟通机制。特别是术前沟通,可以增强患方对医学知识和手术风险的理解,减轻患者心理负担,与医师达成共识,故尤为重要。有学者提出,医方在术前沟通中应在态度、重点、语言表达和记录等方面加强注意,有意识地与患者进行良好的术前沟通工作。为分担医疗风险,使医护人员安心医疗工作而无需采取过度医疗来保护自己,有学者提出,在我国通过立法来确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而非现在普遍实行的医疗责任自愿保险),其经营模式应定位于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有学者补充,不仅要呼吁立法,规范赔偿制度,还应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做到“以人为本”,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从既往研究成果来看,医疗纠纷及防范研究所呈现出的特点为:研究热情前冷后热,尤其2002年以后,《条例》出台激发了学界研究热情,发表了大量相关学术论文;同时伴随研究生学术论文研究,态势日趋发展良好。但是高质量论文与总研究数量不成比例,呈现出数量多、高水平论文和专著数量较少,这也是以后研究的焦点、提高的趋势。
(一)从研究角度来看
由于医疗纠纷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所以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潜心研究,角度多种多样,从各个方面归纳、总结了医疗纠纷的现状。同时,研究的多元化带来了问题的繁琐性,我国学界围绕医疗纠纷问题进行研究的论文较多,但大多从医方、患方、社会方的视角去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预防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现有文献存在研究内容重复较多,新颖点较少以及研究视角较窄等不足之处。尤其对医疗纠纷所涉及的社会建设管理层面进行的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相对匮乏。各专家学者应对研究角度进行统一归类、区分,形成成果,便于后人借鉴,认真思考、总结,以求不断革新研究。
(二)从研究内容来看
目前,国内对于医疗纠纷的研究从传统的法学、医学、社会学已拓展到危机管理理论、社会冲突理论、心理学及卫生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但是仍然无法满足社会需要。建议可以试着从其他角度展开研究,如:如何完善医疗保障体制建设,为贫困者、弱势群体构建一个屏障;开展法定医疗责任保险、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研究;药品采购机制研究;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等方面;医疗纠纷的规范鉴定、诉讼外解决机制的探索等,都是值得以后研究的内容与方向。
(三)从研究医疗纠纷方法来看
虽然研究的角度呈现出多元化,但是研究方法相对来说却比较单一,比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是当前常用的研究方法。
(四)从研究的创新点来看
我国学者对国内医疗纠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导致其频发的原因及对策等相关方面,在这个领域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是从总体情况上来看,对特定地区医疗纠纷问题的研究较集中,通过比较、分析国外特别是那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在相关方面的有效制度,并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从而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有效预防医疗纠纷事件恶性发展的制度研究相对来说较少。对我国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如:预防医疗纠纷发生、避免一般性医疗纠纷发展为恶性案件,以及在引发医疗纠纷之后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等方面都缺乏更深层次的探讨。由于在共识上没有达成较一致,缺乏统一明确的相关政策指导实践问题,各地区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从而造成因医疗纠纷导致的恶性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比较借鉴其他国家有效降低医疗纠纷的各种措施时,应该结合我国特有国情,有针对性地对国内医疗纠纷频发的现状提出建议,来缓解医患冲突、恶性案件频发的局面。
(傅 静 杨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