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译前言
本卷编译的是维特根斯坦遗著集中编号为MSS 172-177的手稿,成稿的大约时间为1950年至1951年,是维特根斯坦生前最后的哲学笔记。这组手稿的内容曾被编辑为《论确定性》注1、《论颜色》注2及《最后的心理学哲学著作》注3(第2卷后半部分)出版,其中的某些段落还被选入了《杂评集》注4。
MSS 172-177的成稿时间及整理出版的大致情况如下:
MS 172:记录在两组散页上的笔记,大约成稿于1950年初注5。第一组笔记被辑为《论确定性》的1-65节;第二组被辑为《论颜色》的第2部分。
MS 173:笔记本,大约成稿于1950年。曾被分拆为三组(或四组)出版。第一组被辑为《论颜色》第3部分的1-130节注6;第二组被辑入《最后的心理学哲学著作》第2卷;第3组被辑为《论颜色》第3部分的131-350节(其中的296-350节也被辑入了《最后的心理学哲学著作》第2卷)。
MS 174:笔记本,大约成稿于1950年注7。曾被分拆为两组出版。第一组被辑入《最后的心理学哲学著作》第2卷;第二组被辑为《论确定性》的66-192节。
MS 175:笔记本,大约成稿于1950年,以及1951年3月10日至3月21日注8。这部手稿的内容构成了《论确定性》的193-425节。
MS 176:笔记本,大约成稿于1950年,以及1951年3月21日至4月24日。曾被分拆为四组出版。第一组被辑为《论颜色》第1部分注9;第二组被辑为《论确定性》的426-523节注10;第三组被辑入《最后的心理学哲学著作》第二卷;第四组被辑为《论确定性》的524-637节。
MS 177:笔记本,成稿于1951年4月25日至4月27日。这部手稿的内容构成了《论确定性》的638-676节。
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以往的编选者以上述方式对MSS 172-177加以分拆、重组出自维特根斯坦的本意。虽然在手稿的多处地方,维特根斯坦留下了特殊的横线记号(图例见下)。
这一记号大概是用以分隔主题上有所区别的各组段落的。这似乎构成了编选者分拆相关手稿的一个重要依据。不过,编选者并没有在所有地方统一地贯彻这一原则:某些留有横线记号的笔记并没有被分拆、重组;而某些段落的分拆、重组也没有以横线记号作为依据(例如,MS 173中被辑为《论颜色》第3部分296-350节的段落后来也被辑入了《最后的心理学哲学著作》第2卷,而做如此分拆的唯一依据似乎只是编选者对相关手稿所涉“主题”的判断)。这似乎也表明,简单地依照“横线记号”来分拆相关手稿,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如此分拆之后,手稿将显得更加零碎杂乱;而如何进一步推定相关片段的“主题”归属、先后次序,也将面临更多的争议和更大的风险。
以往的编选者重组相关手稿的另一点可能的依据是手稿的成稿时间。有理由猜测,MSS 172-177并不是严格依照时间的先后次序逐本完成的。比如,维特根斯坦很可能在一个笔记本上先记录下了一组笔记,而后隔了一段时间,又在剩余的空页上记录了另一组笔记。一个明显的例证是MS 176。从这本笔记22页正面下半页开始的“第二组”笔记标明了写作日期,而这与MS 175上的最后一段笔记所标注的写作日期恰恰是同一天,都是“51年3月21日”。由此推测,MS 176首页至22页正面上半页的“第一组”笔记多半是之前就记下的。(相关手稿的内容似乎也支持这一推测。)不过,完全依照笔记写作的时间重组MSS 172-177大概也不可行,因为这组手稿中仍有大量笔记未标明写作日期,从而无法准确地推定时间顺序。事实上,这也并非编选者分拆、重组这组手稿的主要着眼点。
编选者对MSS 172-177的分拆、重组,主要依据的是他们对手稿所涉“主题”的理解。依照他们的理解,这些手稿被重组为“论颜色”、“论确定性”及“心理学哲学”三大主题;同一主题下的手稿则依据大致的成稿时间加以编排注11;另有一些主题上似乎相对独立的段落,则被单独摘出,编入了《杂评集》注12。安斯康姆、冯·赖特等人的编选工作功不可没,事实上,多年以来学界对维特根斯坦最后哲学笔记的认知、研讨,也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这些选集的基础上的。不过,原则上讲,编选者对于“主题”之确定、归属的判断难免带有主观性,由于维特根斯坦哲学写作、运思的独特性,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在书中,思想应循着自然的、不留断点的次第,从一个题目进展到另一题目”——这曾被维特根斯坦设想为他的著作得以呈现的理想方式;“我看出,……一旦我试图让我的思想违背其自然的趋向,被迫在单一的方向上延展,我的思想马上就变得乏力了”注13。依照编选者对“主题归属”的理解,对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笔记做出断然的分隔、重组,往往是困难的甚至有害的,这在某些段落上可能体现得格外明显。实际上,关于某些段落的主题归属,以往的编选者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犹豫或两难注14。
笔者在本卷的编译中所遵循的原则是:以尽可能恢复手稿原貌为宗旨,并兼顾与《论确定性》、《论颜色》、《最后的心理学哲学著作》等既有选集的对应。具体如下:
一、取消以往选集所做的分拆、重组,恢复原始的段落次序。另一方面,在以往选集分拆的那些节点上,本卷也做了相应的分隔与标识(例如“MS 172 (1)(《论确定性》1-65节)”、“MS 172 (2)(《论颜色》第2部分)”等);以往选集中带有节数编号的那些对应段落,本卷则在段末以缩写方式加以注明(例如,本卷66节与《论颜色》第2部分第1节对应,相应地,66节的段末注明了“BÜF II §1”)。
以往选集名称的缩写如下:《论确定性》(Über Gewißheit):ÜG;《论颜色》(Bemerkungen über die Farben):BÜF。
二、原始手稿中存在许多异文。依照维特根斯坦遗著的通行编纂标准,由双斜线(“//”)分隔开的异文,取最后一项作为正文;被横线划除的部分,取后来补入的文字作为正文。本卷的正文亦严格遵照这一标准译出。但令人遗憾的是,以往的选集在异文的编纂选取上存在许多讹误。出于篇幅、体例等方面的考虑,本卷无法一一指出。当然,对此的最好纠正当是经过重新校订的德汉对照本的出版。如有出版方愿慷慨襄助此事,当为学界的一件幸事。
三、基于对原始手稿的分行、分页等的不同理解,如何为手稿内容做出适当的分段、分节,本可能存有可商榷之处。为照顾与既有选集的对应,本卷沿承了以往选集对节次的划分;至于段落的划分,则可能基于笔者对原始手稿的理解有一些新的校订。同时,为忠实于手稿的原貌,本卷全部保留了原始手稿中留有的“横线记号”,以备读者参考。
四、原始手稿中存在一些由竖线分隔符(“|”)标明起止的段落。这些段落似乎在主题上是相对独立的;如上所述,以往编选者的做法是将这些段落单独摘出并编入了《杂评集》。但在另一角度上,也很难说这些段落的论旨均与其上下文全无关联。将这些段落还原至原始语境,交相印证,或可带来新的启发。因此,本卷保留了这些段落,并照原样,以竖线分隔符标明了起止。
此外,本卷编译的手稿中存在一些文字上大体相近乃至完全相同的段落,可视作广义的异文。笔者在这些段落的末尾注明了对应的异文段落。为简便起见,所注明的段落编号以既有选集的节数为准(例如,“参见BÜF III §96”意为:参见《论颜色》第3部分96节)。
刘畅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院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