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金可借贷融通型个人账户制:社会保险新模式
(一)社会保险新模式的基本内涵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风险分散与共担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必须将“可持续发展”放在政策优先考虑的重要位置。如果不能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不仅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难以充分有效发挥,而且会影响制度公信力和参保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针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财务模式存在的内在缺陷与不足,积极借鉴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践经验和名义账户制的学理内核,可以从理论上探索并构建一种基金可借贷融通的个人账户制社会保险新模式。若以养老保险为例,就是把参保人在年轻时的强制性个人缴费、单位缴费以及其他来源渠道的补助、资助和补贴,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并保存缴费记录,供个人查询,基金产权归于个人;在尚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账户里的基金资产可以通过借贷方式融通给其他人使用,就像名义账户制那样,在职人员的缴费可以用于退休老人的养老金支付,但在这里则是要计算本金与利息的,毕竟,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本来就需要进行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借贷融通可以明确责任,并克服无偿互助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当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则开始从该账户以年金偿付方式领取养老金,如果领取时间低于应计发月数(根据人均预期寿命、法定退休年龄等综合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则用于领取时间超过应计发月数者,因而,这里的个人账户余额是不可以继承的,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短寿补长寿的横向社会互助功能。
这里的个人账户,其实还可以相互关联,形成某种形式(比如虚拟形式)的家庭账户。这样,不仅更加切中中国国情,也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保险功能。一是考虑到不少家庭中夫妇二人只有一方从事有薪酬的工作,通过家庭账户形式可以将没有薪酬的一方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中,既明确养老责任承担的先后次序,又能体现社会公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二是考虑到现实中仍然有不少子女并未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而这既与中国孝道等优良传统文化伦理不相吻合,也与国家政策导向不相一致,家庭账户既有助于明确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又可以激励负责任的人做好自己的生命周期规划,在年轻时多缴费,不仅可以让自己的老年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且可以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三是家庭账户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基金的借贷融通功能,明确养老责任中家庭成员具有优先承担顺序,而且政府还可以通过家庭账户收支状况来了解掌握家庭的贫富水平,进而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补助等转移支付方式,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规避贫困的代际传递,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税收等方式,调节超过社会接受水平的贫富差距;四是家庭账户在更好地连接家庭成员、实现互帮互助的同时,还可以将更多的社会保险功能集成进来,而不仅仅限于养老保险,比如可以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住房保险、失业保险等都纳入个人账户,打破社会保险基金碎片化的分立分割运行与管理状况,提高基金融通使用效率,避免家庭成员发生大病风险这样类似的事件时因缺乏及时的社会帮扶资金而心生绝望,甚至做出一些极端行为。
(二)社会保险新模式的继承性与创新性
基金可借贷融通型个人账户制社会保险新模式,既是对三种经典社会保险基本财务模式的继承与扬弃,同时又有理论突破甚至颠覆性创新的成分。
首先是继承与扬弃方面,起码包括三个基本内容:(1)该个人账户制是对完全积累制社会保险核心要义的继承与扬弃,主张将征缴等多种来源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产权归个人,这样可以增强保险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防止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基金产权公有可能带来的“公地悲剧”现象以及无偿给付式互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因而,有助于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可持续发展。(2)虽然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基金产权公有、采取无偿给付型互助帮扶方式存在着内生性不足,并因此可能产生影响可持续发展的诸多问题,但其互助共济的理论内核还是值得继承的,如果新模式丢掉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功能,便会失去其存在价值,因此,新模式仍然具有互助帮扶功能,其中既包括个人账户余额不可继承性而产生的短寿补长寿的互助共济功能,也包括基金可以借贷融通而产生的社会帮扶作用,但这不是采取无偿给付方式,这一功能在该模式集成医疗保险、住房保险时将更加突出。(3)部分积累制的混合机制在新模式中也得到了继承,但不再是两种模式的简单混合,而是功能与机制的有机融合,具体体现在对完全积累制的有效激励功能和现收现付制的互助共济功能的有效继承与集成整合上。
其次是理论突破甚至颠覆性创新方面,主要体现在借鉴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主张通过基金借贷融通机制来实现互助帮扶上。传统社会保险理论与实践中一直采取的都是无偿给付型互助共济方式,新模式则增加了基金借贷融通型互助方式,这是一种突破与创新,毕竟,即便是同样基于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制和名义账户制都没有采用这一互助方式。完全积累制更强调风险的纵向分散与分担,虽然不允许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可以实现短寿补长寿的互助共济功能,但仍然采用无偿给付型互助共济机制。目前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的名义账户制同样是一种混合型部分积累制度模式,在融资方式上它采取待遇确定型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 DB),即当期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来源于当期参保者缴费,但在待遇计发上则采取模拟积累制。[6]名义账户制下的个人账户是“名义上”的、“模拟性的”,而非完全“资本化”、积累制的,发挥的主要是记账等管理功能。这样,退休者在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中的“名义资产”会被年金化,体现出缴费与待遇之间的紧密精算关系。[7]名义账户制的社会互助功能主要通过DB型融资方式实现,互助仍然是无偿给付型的,因为领取别人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
基于完全积累型个人账户并采取基金借贷融通型互助方式的创新型社会保险模式,不仅保留了传统社会保险模式的各自长处,而且又可以弥补它们的内在缺陷,因而具有先天性内在综合优势,有助于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地发展。(1)它具有完全积累制社会保险模式的激励约束功能强的优势,同时又弥补了社会互助功能较弱的不足;(2)它具有比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险模式更强的互助共济功能,同时又弥补了其激励约束功能较弱的不足;(3)它弥补了部分积累制仅仅简单混合、并未真正融合的不足,真正实现有效集成与有机整合,进而形成自己独特的综合性杂交优势。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基金借贷融通型互助机制,不仅可以规避无偿给付型互助方式可能带来的败德动机与行为,而且能够将自我保障与社会互助更好地结合起来,进而既有助于强化个人责任意识,激发个体自主努力的积极性,并极大地增强受助者责任感,减少福利依赖心理与行为,又有利于扩大社会互助的范围、途径与力度,让遇到风险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关爱与帮扶,因而对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让整个社会进入有效激励约束与有序互助帮扶的良性发展循环都是大有裨益的。这也正是剖析传统社会保险模式内在缺陷、改革创新社会保险模式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