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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业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2年冬完成了全国主要地区的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广大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建立了以农民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经济。但家庭经济的自由发展,导致在全国农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现象,同时,农民个体分散经营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因此,“土地改革完成后中国农村向何处去”便成为当时中国农村道路的发展方向与农村政策制定的关键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党的既定方针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的发展道路,同时也为了扭转贫富分化趋势,改变农民普遍想走旧式富农道路的心态,使广大农民能够克服困难,迅速增加生产,就必须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于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就此展开。
从1952年到1956年,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几个既相互交叉又相互联系的阶段。